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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考試

            民事責任的概念和特征

            時間:2025-02-03 01:50:37 松濤 司法考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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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責任的概念和特征

              導語:民事責任,對民事法律責任的簡稱,是指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因實施了民事違法行為,根據民法所承擔的對其不利的民事法律后果或者基于法律特別規定而應承擔的民事法律責任。下面一起來看看相關的考試知識點吧。

            民事責任的概念和特征

              1、民事責任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責任〕指民事主體因違反民事義務而依法應承擔的民事法律后果。有以下特征:

              (1)民事責任以民事義務為基礎,是違反民事義務的法律后果。

              (2)民事責任以恢復被侵害人的權利為目的。

              (3)民事責任具有法律上的強制性。

              (4)民事責任是保護性民事法律關系的內容。

              2、民事責任的分類:

              (1)民事責任發生的原因

              債務不履行的民事責任 是指因債務人不履行已存在的債務而發生的民事責任。

              親權的民事責任 是指因實施親權行為而發生的民事責任。

              (2)民事責任的內容

              履行責任 是指責任人須履行資金原負擔的債務的責任。

              返還責任 是指以返還利益為內容的責任。

              賠償責任 是指以賠償對方損害為內容的責任。

              (3)承擔民事責任一方當事人之間的關系

              按份責任 是指責任人為多人時,各責任人按照一定的份額向債務人承擔民事責任,各債務人之間無連帶關系。

              連帶責任 是指債務人為多人時,每個人都負有清償全部債務的責任,各責任人相互間有連帶關系。

              (4)按民事責任的內容有無財產性。

              財產責任 是指直接以一定的財產為內容的責任。(如返還財產、賠償損失)

              非財產責任 是指不直接具有財產內容的民事責任。(如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3、民事責任的承擔方式:

              (1)停止侵害。 (2)排除妨礙。

              (3)消除危險。 (4)返還財產。

              (5)恢復原狀。 (6)修理、重作、更換。

              (7)賠償損失。 (8)支付違約金。

              (9)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10)賠禮道歉。

              民事責任承擔方式有哪些

              民事責任的承擔包括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的承擔兩種形式,這兩種責任形式都統一規定在《民法通則》第134條之中。根據《民法通則》第134條規定:民事責任形式有以下10種:

              1、停止侵害;

              2、排除妨礙;

              3、消除危險;

              4、返還財產;

              5、恢復原狀;

              6、修理更換、重作;

              7、賠償損失;

              8、支付違約金;

              9、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10、賠禮道歉。

              其中第6條和第8種是典型的合同責任。修理、更換、重作的責任通常發生在合同一方當事人所交付的物有質量瑕疵時。支付違約金的民事責任則是發生在當事人在合同中對違約金進行了約定或法律規定違約金,義務人違約時。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適用上述規定外,還可以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收繳進行非法活動的財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規定處以罰款、拘留。

              1、損害事實的客觀存在。損害是指因一定的行為或事件使民事主體的權利遭受某種不利的影響。權利主體只有在受損害的情況下才能夠請求法律上的救濟。

              2、行為的違法性。指對法律禁止性或命令性規定的違反。除了法律有特別規定之外,行為人只應對自己的違法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3、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系。作為構成民事責任要件的因果關系指行為人的行為及其物件與損害事實之間所存在的前因后果的必然聯系。

              4、行為人的過錯。行為人的過錯是行為人在實施違法行為時所具備的心理狀態,是構成民事責任的主觀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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