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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考試

            司法考試相關問題解答

            時間:2025-01-24 19:57:15 司法考試 我要投稿

            2017年司法考試相關問題解答

              導語:關于合同的解除與撤銷的區別你知道在哪嗎?按份責任和連帶責任承擔的區別又是什么?下面我們一起來看看相關問題的答案吧。

            2017年司法考試相關問題解答

              【問題1】合同的解除與撤銷的區別。

              【回復】合同的解除和撤銷主要區別在于:

              其一,從適用范圍來看,撤銷的適用范圍比較廣泛,不僅適用于欠缺有效要件的合同領域,而且適用于有瑕疵的意思表示及民事行為場合;而解除僅僅適用于有效成立的合同提前消滅的情況。

              其二,從發生原因來看,撤銷的原因由法律直接規定;而解除的原因既有法律規定的,也有當事人約定的。

              其三,從發生的效力看也就是法律效果上,撤銷都有溯及力,被撤銷的民事行為從開始起無效;而解除則往往無溯及力,只有在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者法律有特別規定及違約解除非繼續合同時,才有溯及力。

              解除合同的前提是合同有效,而撤銷合同的前提是合同存在效力瑕疵。

              【問題2】按份責任和連帶責任承擔的區別。

              【回復】連帶責任與按份責任作為多數人責任中兩個相對應的民事責任承擔方式,兩者之間存在著以下區別:

              (1)責任產生的要求不同。按份責任對產生的原因沒有特殊的要求,其產生的原因與一般民事責任產生的原因并無不同,都是責任人違反法定義務或約定義務而產生。而連帶責任產生的原因不僅要求責任人違反法定義務或約定義務,還要求各責任人之間存在著法定的連帶關系。

              (2)責任的效力不同。在按份責任的效力中,只存在權利人與各責任人之間的效力,而且各責任人均只對自己應承擔的責任份額負責。在連帶責任中,不僅存在權利人與各責任人之間的效力,還存在各責任人內部的效力,各責任人均應向權利人承擔全部責任,而不管其承擔是否已超出各責任人內部確定的責任份額,只是在該責任人向權利人履行全部義務后,可以就超出其責任份額的部分向其他責任人行使追償權。

              (3)承擔責任的方式不同。連帶責任是一種特殊的財產型責任,在我國《民法通則》所規定的十種責任形式中,它只能適用賠償損失和支付違約金兩種責任形式,其他八種責任形式不能適用。而按份責任適用的責任形式多一些。

              (4)有無共同目的不同。設立連帶責任的根本目的在于確保債權的滿足,各連帶責任人均具有此目的。而按份責任的各責任人都是承擔自己應承擔的責任,各責任人之間不存在共同目的。

              (5)法律要求不同。按份責任是多數人責任的常態。而連帶責任因其可能加重責任人的責任,法律對其有嚴格的要求,只有在法律有規定的情況下才能適用,即連帶責任采法定原則。

              【問題3】什么是納稅人,什么是扣繳義務人。

              【回復】納稅人也稱“納稅義務人”、“課稅主體”,是稅法上規定的直接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扣繳義務人是稅法規定的,在其經營活動中負有代扣稅款并向國庫交納義務的單位。扣繳義務人只是代扣納稅人(注意為納稅人)稅款,然后向國庫繳納稅款,真正的納稅主體還是納稅人。

              【問題4】關于孳息歸屬的相關總結。

              【回復】一般情況下:

              第一百一十六條 天然孳息,由所有權人取得;既有所有權人又有用益物權人的,由用益物權人取得。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法定孳息,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取得;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交易習慣取得。

              涉及到物權變動的情形:

              第一百六十三條 標的物在交付之前產生的孳息,歸出賣人所有,交付之后產生的孳息,歸買受人所有。

              第一百零三條 標的物提存后,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債權人承擔。提存期間,標的物的孳息歸債權人所有。提存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撤銷宣告死亡的財產繼承返還、撤銷贈與返還——法條和司法解釋對此沒有明確規定,按照法理是應當一并返還。

              【問題5】何為復代理。

              【回復】復代理是指代理人為被代理人的利益將其所享有的代理權轉托他人而產生的代理,故稱復代理。特征:

              (1)代理人以自己名義選任復代理人,而非由被代理人選任;

              (2)復代理人的權限不得超過原代理人的權限;

              (3)復代理人不是原代理人的代理人,而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其所為法律行為的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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