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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考試

            司法考試卷三商法考點復習題及答案

            時間:2025-03-14 01:53:15 司法考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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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司法考試卷三商法考點復習題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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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司法考試卷三商法考點復習題及答案

              商法考點一:破產財產變價、分配1.破產變價和分配

              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管理人應當及時擬訂;債權人會議討論并通過;法院裁定認可。

              2.破產清償順序

              (1)別除權

              (2)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

              (3)破產清算清償順序:

              第一順序:職工工資醫療傷殘補助撫恤和養老醫療補償金(董監高按職工平均工資計算);

              第二順序:前項之外的社會統籌保險費用和稅款;

              第三順序:普通破產債權。

              3.破產分配額的提存

              (1)附條件債權

              對于附生效條件或者解除條件的債權,管理人應當將其分配額提存。

              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條件未成就或解除條件成就的,應當分配給其他債權人。

              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條件成就或解除條件未成就的,應當交付給債權人。

              【例題】破產企業甲公司與乙公司約定,如果乙公司代銷甲公司產品的銷售額達到100萬,則甲公司向乙公司增加代理費10萬。(中間分配、最后分配、追加分配)

              依據破產分配方案,普通債權清償率20%,分兩次分配,每次分配10%;

              第一次分配公告日,銷售額未達到100萬,管理人應當將分配額1萬提存;

              在最后分配公告日,銷售額達到100萬,分配1萬,并將提存的1萬支付給乙公司;

              如果未達到100萬,將提存的1萬元分配其他債權人。

              (2)未受領分配額債權

              債權人未受領的破產財產分配額,管理人應當提存。

              債權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滿2個月仍不領取的,視為放棄受領分配的權利,管理人或者法院應當將提存的分配額分配給其他債權人。

              (3)訴訟仲裁未決債權

              破產財產分配時,對于訴訟或者仲裁未決的債權,管理人應當將其分配額提存。

              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滿2年仍不能受領分配的,法院應當將提存的分配額分配給其他債權人。

              【例題·不定項】某建筑公司因嚴重資不抵債向法院申請破產救濟。關于該案破產財產范圍和清償順序等,下列哪些選項是錯誤的?( )(2008-3-78川改)

              A.該公司所欠民工工資應當列入破產費用先行清償

              B.該公司租用甲公司的一套建筑設備不能列入破產財產

              C.該公司的一批腳手架已抵押給某銀行,該批腳手架不能列入破產財產

              D.該公司員工對該公司的投資款只能作為普通債權受償

              E.該破產企業拖欠施工單位的工程欠款可以在破產清算程序開始前受償

              [正確答案]ACD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破產財產范圍和清償順序。民工工資不是破產費用,腳手架依然屬于破產財產,但是銀行對其享有別除權而優先受償,員工基于對公司的投資所享有的是股權,而非債權。

              商法考點二:票據抗辯

              票據債務人依據票據法對票據債權人拒絕履行義務的行為。

              1.對物的抗辯:

              基于“票據”本身所作的,對任何票據債權人所作的抗辯;

              客觀的抗辯;

              絕對的抗辯。

              (1)一切票據債務人都可主張:

              ①票據債務不成立的抗辯:

              A.票據欠缺法定記載事項或有法定禁止記載事項、票據斷裂,票據無效;

              B.票據未到期;

              C.背書不連續,持票人不能證明其合法身份。

              ②票據債務消滅的抗辯:

              A.票據遺失后作出除權判決;

              B.票據上記載票據債權消滅;

              C.票據權利因時效完成而消滅。

              (2)特定票據債務人可主張:

              ①票據變造前簽章的,對變造后記載事項主張抗辯。

              ②票據偽造,被偽造的簽章人可以抗辯。

              ③無權代理(無權代行),本人主張抗辯;無權代理而以代理人名義在票據上簽章的,應由簽章的代理人承擔票據責任;代理人未經授權以本人名義簽發票據,構成票據偽造。

              ④“無限人”簽章(無效),其監護人可抗辯。

              2.對人的抗辯:

              基于票據義務人與特定票據權利人之間一定關系(債的關系)發生的抗辯。只能對特定票據權利人主張(包括直接前后手)基于當事人之間一定個人因素的關系。

              主觀的抗辯;

              相對的抗辯;

              如:有直接原因關系的當事人之間。

              3.抗辯的切斷

              (1)對出票人抗辯切斷

              票據債務人不能以自己與出票人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

              (2)對持票人抗辯切斷

              票據債務人不能以自己與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

              【例題·單選題】朱某持一張載明金額為人民幣50萬元的承兌匯票,向票據所載明的付款人某銀行提示付款。但該銀行以持票人朱某拖欠銀行貸款60萬元尚未清償為由拒絕付款,并以該匯票票面金額沖抵了部分屆期貸款金額。對付款人(即某銀行)行為的定性,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2007-3-32)

              A.違反票據無因性原則的行為

              B.違反票據獨立性原則的行為

              C.行使票據抗辯之對人抗辯的行為

              D.行使票據抗辯之對物抗辯的行為

              [正確答案]C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票據權利抗辯。持票人與票據債務人之間存在直接的債之關系時,票據債務人可主張人之抗辯。

              【例題·不定項】張三向李四背書轉讓面額為10萬元的匯票作為購買房屋的價金,丁公司在匯票上簽章承諾:“本匯票已經本單位承兌,到期日無條件付款”。李四接受匯票后背書轉讓給趙六。如果張三與李四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被合意解除,則當該匯票的持票人行使付款請求權時,下列哪些說法是正確的?( )

              A.如果趙六恰好欠匯票付款人10萬元到期貸款,付款人可以提出抗辯而拒絕付款

              B.張三可以請求付款人停止支付票據上的款項

              C.因該匯票已經丁公司無條件承兌,故丁公司不可能再以任何理由對持票人提出抗辯

              D.張三可以房屋買賣合同被解除為抗辯理由拒絕向趙六承擔票據責任

              E.張三在簽發匯票時可以簽注“以收到貨物為付款條件”

              [正確答案]A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票據無因性。票據一旦出票,具有無因性,但票據債務人可主張物與人的抗辯。出票附條件的,票據無效。

              【例題·多選題】瀟湘公司為支付貨款向楚天公司開具一張金額為20萬元的銀行承兌匯票,付款銀行為甲銀行。瀟湘公司收到楚天公司貨物后發現有質量問題,立即通知甲銀行停止付款。另外,楚天公司尚欠甲銀行貸款30萬元未清償。下列哪些說法是錯誤的?( )(2011-3-74)

              A.該匯票須經甲銀行承兌后才發生付款效力

              B.根據票據的無因性原理,甲銀行不得以楚天公司尚欠其貸款未還為由拒絕付款

              C.如甲銀行在接到瀟湘公司通知后仍向楚天公司付款,由此造成的損失甲銀行應承擔責任

              D.瀟湘公司有權以貨物質量瑕疵為由請求甲銀行停止付款

              [正確答案]BCD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票據權利抗辯。選項A正確。匯票需要經由付款人承兌后,付款人才成為票據債務人而負擔付款責任。選項B錯誤。票據權利具有無因性,但票據債務人可依法主張人的抗辯。選項C錯誤。票據具有無因性,銀行應當付款,不需要承擔責任。選項D錯誤。依據債的相對性,瀟湘公司基于“人”的抗辯事由只能向債的相對人主張。

              【例題·多選題】2005年10月5日,甲、乙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約定年底前辦理房屋過戶登記。乙簽發一張面額80萬元的轉賬支票給甲以支付房款。一星期后,甲提示銀行付款。2006年1月中旬,甲到銀行要求支付支票金額,但此時甲尚未將房屋登記過戶給乙。對此,下列哪些說法是正確的?( )(2010-3-76)

              A.盡管甲尚未履行房屋過戶登記義務,但銀行無權拒絕支付票據金額

              B.如甲向乙主張票據權利,因甲尚未辦理房屋的過戶登記,乙可拒付票據金額

              C.如被銀行拒付,甲可根據房屋買賣合同要求乙支付房款

              D.如該支票遺失,甲即喪失票據權利

              [正確答案]AC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票據無因性和票據權利。選項A正確。票據一旦出票據,具有無因性,一般當然有效,持票人可要求銀行支付票面金額。選項B錯誤。持票人甲可向票據債務人主張票據權利,票據債務人乙應當付款。從甲乙之間的債的關系來看,乙應當先付款,甲后辦理過戶,乙不具備“人”的抗辯的事由。選項C正確。如果票據被銀行拒付,甲可基于票據向乙追索,也可基于合同向乙主張合同權利。選項D錯誤。票據為不完全證券,喪失證券之占有,非絕對不能享有權利,票據遺失,還可通過掛失止付、公示催告或訴訟方式保全票據權利,并不是立即喪失票據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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