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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考試

            司法考試民訴知識點

            時間:2025-05-24 20:03:56 司法考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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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司法考試民訴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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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司法考試民訴知識點

              第二章 第一節 基本原則

              法院調解原則

              1. 含義: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應當根據自愿和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2. 內容:1)法院應當根據需要和可能進行調解

              2)遵循自愿和合法原則

              3)貫穿于審判程序各個階段

              4)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3. 注意:正確把握調解的適用范圍。三種類型:

              1)特別適合采用調解方式的:婚姻家庭糾紛和繼承糾紛;勞務合同糾紛;交通事故和工傷事故因其的`權利義務關系較為明確的損害賠償糾紛;宅基地和相鄰關系糾紛;合伙協議糾紛;訴訟標的額較小的糾紛

              2)不得采用的:適用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產還債程序的案件,婚姻關系、身份關系確認的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質不能調解的;

              3)可采調解可采判決方式的:數量太多

              Ÿ 注意:調解人同時是裁決者,存在以更重的裁決來壓迫當事人調解的可能,故應更加強調自愿和合法。

              2017年司法考試民訴考點歸納:訴訟代理人

              2017年司法考試民訴考點歸納:訴訟權利平等原則

              第二章 基本原則與基本制度

              第一節 基本原則

              基本原則的含義:能夠指導民事訴訟活動正常進行的基本原理和基本規則,它規定在民在民訴法中,或者對訴訟的全過程起指導作用,或者只對訴訟的.某個階段起指導作用。(基礎性、導向性和抽象性)

              訴訟權利平等原則

              1. 含義:當事人在民事訴訟中平等地享有和行使訴訟權利。

              2. 內容:1)當事人在民事訴訟中享有平等的訴訟權利(同一性規定和對等性規定);

              2)保障和便利當事人平等地行使訴訟權利(民訴法詳加規定、法院訴訟中切實保障——裁判的正當性)。

              3. 該原則的適用:

              1) 訴訟法通過訴訟程序的設置使該原則具體化

              2) 審判實務中便利和保障平等行使

              3) 當事人、訴訟代理人密切關注實施

              Ÿ 注意:特別強調程序公正,對弱勢群體的關注不是訴訟法應該解決的問題,而是其他實體法應該解決的。

              2017年司法考試民訴考點歸納:誠實信用原則

              第二章 第一節 基本原則

              誠實信用原則

              1. 含義:要求法院公正而迅速地實施審判行為,要求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誠實善意地實施訴訟行為。

              2. 適用:

              對當事人:

              1) 禁止運用不正當手段形成對自己有利的訴訟狀態

              2) 不得濫用訴訟權利

              3) 不得就案件事實故意向法院做虛假陳述,不得賄買、指使他人作偽證

              4) 不得為妨礙對方當事人使用證據而隱匿、銷毀證據

              5) 不得為進行突然襲擊而等到開庭后才提出答辯

              6) 不得出于損害對方當事人利益的目的,故意做互相矛盾的.陳述

              對其他訴訟當事人:

              證人不得作偽證;鑒定人不得故意提供虛假鑒定結論;翻譯人員不得為誤導而錯誤翻譯;訴訟代理人不得濫用代理權。

              對法院:

              1) 不得濫用司法裁量權

              2) 在收集和判斷證據時,不得任意取舍

              3) 在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時,不得實施裁判突襲

              第四章 當事人與訴訟代理人

              第二節 訴訟代理人

              一、概述

              (一) 概念:指依據法律的規定或者當事人的授權,在民事訴訟中為當事人的利益進行訴訟活動的人。

              (二) 特征:

              1. 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訴訟行為

              2. 具有訴訟行為能力

              3. 在代理權限范圍內實施訴訟行為

              4. 行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擔

              5. 同一訴訟中只能代理一方當事人

              (三) 種類:法定、指定、委托。

              二、民訴代理制度作用

              (一) 保證了民事訴訟的正常進行

              (二) 有助于保護訴訟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律師的專業知識和訴訟技能

              (三) 有利于法院正確處理訴訟:有價值的法律意見,推動程序合法有序地發展

              三、法定訴訟代理人

              (一) 概念:指根據法律規定代理無訴訟行為能力的'當事人實施訴訟行為的人。

              (二) 代理權限:具有類似于當事人的訴訟權利

              (三) 取得與消滅:依賴于監護權的取得與消滅。

              四、委托訴訟代理人

              (一) 概念:指受訴訟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當事人的名義代為訴訟行為的人。

              (二) 范圍:律師;當事人單位推薦的人;經人民法院允許的其他公民。

              (三) 代理權的產生:委托合同和授權委托書

              (四) 代理權限:一般享有純程序性質的或者與實體權利關系不那么密切的訴訟權利。僅有“全權代理”不被認可,必須一一寫明,否則訴訟代理人無權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

              (五) 代理權的變更:當事人單方面作出→書面形式告知法院→由法院通知對方當事人

              (六) 消滅原因:

              1. 訴訟結束;

              2. 代理人死亡或者喪失訴訟行為能力;

              3. 代理人辭去委托或者被代理人取消委托

              被代理人死亡不宜作為引起訴訟代理關系消滅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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