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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考試

            司法考試刑法往年案例分析真題

            時間:2025-04-22 19:07:49 美云 司法考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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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考試刑法往年案例分析真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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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考試刑法往年案例分析真題

              司法考試刑法往年案例分析真題 1

              案情:

              國有化工廠車間主任甲與副廠長乙(均為國家工作人員)共謀,在車間的某貴重零件仍能使用時,利用職務之便,制造該零件報廢、需向五金廠(非國有企業)購買的假象(該零件價格26萬元),以便非法占有貨款。甲將實情告知五金廠負責人丙,囑丙接到訂單后,只向化工廠寄出供貨單、發票而不需要實際供貨,等五金廠收到化工廠的貨款后,丙再將26萬元貨款匯至乙的個人賬戶。

              丙為使五金廠能長期向化工廠供貨,便提前將五金廠的26萬元現金匯至乙的個人賬戶。乙隨即讓事后知情的妻子丁去銀行取出26萬元現金,并讓丁將其中的13萬元送給甲。3天后,化工廠會計準備按照乙的指示將26萬元匯給五金廠時,因有人舉報而未匯出。甲、乙見事情敗露,主動向檢察院投案,如實交待了上述罪行,并將26萬元上交檢察院。

              此外,甲還向檢察院揭發乙的其他犯罪事實:乙利用職務之便,長期以明顯高于市場的價格向其遠房親戚戊經營的原料公司采購商品,使化工廠損失近300萬元;戊為了使乙長期關照原料公司,讓乙的妻子丁未出資卻享有原料公司10%的股份(乙、丁均知情),雖未進行股權轉讓登記,但已分給紅利58萬元,每次分紅都是丁去原料公司領取現金。

              問題:

              請分析甲、乙、丙、丁、戊的刑事責任(包括犯罪性質、犯罪形態、共同犯罪、數罪并罰與法定量刑情節),須答出相應理由。

              【正確答案】 甲、乙利用職務上便利實施了貪腐行為,雖然客觀上獲得了26萬元,構成貪腐罪,但該26萬元不是化工廠的財產,沒有給化工廠造成實際損失;甲、乙也不可能貪腐五金廠的'財物,所以,對甲、乙的貪腐行為只能認定為貪腐未遂。甲乙犯貪腐罪后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甲揭發了乙為親友非法牟利罪與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罪的犯罪事實,構成立功,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乙長期以明顯高于市場的價格向其遠房親戚戊經營的原料公司采購商品,使化工廠損失近300萬元的行為構成為親友非法牟利罪。乙以妻子丁的名義在原料公司享有10%的股份分得紅利58萬元的行為,符合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罪的構成要件,成立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罪。對于為親友非法牟利罪與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罪以及上述貪腐罪,應當實行數罪并罰。

              丙將五金廠的26萬元挪用出來匯給乙的個人賬戶,不是為了個人使用,也不是為了謀取個人利益,不能認定為挪用資金罪。但是,丙明知甲、乙二人實施貪腐行為,客觀上也幫助甲、乙實施了貪腐行為,所以,丙構成貪腐罪的共犯(從犯)。

              丁將26萬元取出的行為,不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因為該26萬元不是貪腐犯罪所得,也不是其他犯罪所得。丁也不成立貪腐罪的共犯,因為丁取出26萬元時該26萬元不是貪腐犯罪所得。丁將其中的13萬元送給甲,既不是幫助分贓,也不是賄賂,因而不成立犯罪。丁對自己名義的干股知情,并領取賄賂款,構成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罪的共犯(從犯)。

              戊作為回報讓乙的妻子丁未出資卻享有原料公司10%的股份,雖未進行股權轉讓登記,但讓丁分得紅利58萬元的行為,是為了謀取不正當利益,構成賄賂的罪。

              司法考試刑法往年案例分析真題 2

              案例分析題示例

              案例背景:

              被告人李某,男,35歲,某公司財務總監。2022年,李某利用職務之便,多次將公司資金私自挪用至個人股票賬戶進行炒股,累計金額達500萬元人民幣。期間,李某曾短暫歸還部分款項,但隨后又繼續挪用。至案發時,仍有300萬元未歸還。李某的行為被公司發現并報案。

              問題:

              李某的行為構成何種犯罪?請說明理由。

              對于李某的犯罪數額,應如何認定?

              如果李某在案發后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對其量刑有何影響?

              解析框架

              1. 犯罪構成分析:

              罪名判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挪用資金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使用,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李某作為公司財務總監,利用職務便利挪用公司資金進行炒股,屬于進行營利活動,且數額較大、超過規定期限未還,因此構成挪用資金罪。

              2. 犯罪數額認定:

              數額計算:李某累計挪用資金500萬元,雖然期間有短暫歸還,但后續又繼續挪用,且至案發時尚有300萬元未歸還。根據刑法及司法解釋,挪用資金的數額應以實際挪用并尚未歸還的部分為準,故李某的犯罪數額應認定為300萬元。

              3. 量刑情節考慮:

              自首情節:如果李某在案發后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構成自首。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具體量刑時,法院會綜合考慮李某的'自首情節、犯罪性質、社會危害程度以及退贓情況等因素,依法作出判決。

              注意事項

              在分析案例時,務必緊密結合刑法條文及相關司法解釋,確保分析的準確性和法律依據的充分性。

              對于量刑情節的考慮,要全面、客觀地分析各種因素,包括但不限于自首、立功、悔罪表現、退贓情況等。

              在作答時,條理清晰、邏輯嚴密地闡述自己的觀點和理由,確保答案的完整性和說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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