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司法考試(卷四)案例分析題
司法考試的案例分析題在考試中占據著十分重要的分值,考生平時要多注意練習,掌握答題思路和步驟等。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案例分析題,希望對大家的學習有所幫助!

【案例一】
【案情】王某(女)與李某(男)于1998年結婚后居住在某省A市C區。2003年1月,李某去B市打工并一直居住在該市D區。2004年5月,李某向自己所在的B市D區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與王某離婚,D區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李某回到A市后,向A市C區法院起訴與王某離婚。C區法院受理后,李某找到律師楊某進行咨詢。楊某看了案件材料后,第二天向李某講了法院將會判決離婚的意見;李某向楊某表示,某律師想代理其訴訟;楊某當即對李某說,該律師所承辦的案件85%都打輸了,同時向李某示意其同學在A市C區法院某庭當庭長。李某深信無疑,決定委托楊某代理訴訟。李某因為不愿與王某見面,向法院申請不出庭,C區法院予以準許。
C區法院公開審理了此案。在開庭審理中,李某的訴訟代理人楊某稱,李某要求離婚的原因,是王某所生的孩子與李某沒有血緣關系,但未提供任何證據;王某承認自己所生的孩子不是李某的,但表示雙方依然存在感情,不愿意離婚。C區法院經過審理,判決不準予離婚。李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A市中級法院認為王某已承認孩子非與李某所生,就表明兩人感情確已破裂,應當判決離婚。遂于2007年4月作出二審判決,準予離婚,其中明確了孩子的撫養權和財產的分割。
王某認為其與李某的感情并未破裂,法院的離婚判決存在問題,2007年6月向A市檢察院提出申訴。A市檢察院經審查認為,A市中級法院認定事實不清,準予離婚的判決存在錯誤,財產分配也明顯不當,且對李某私存的存款部分未進行分割,擬以本院名義通過審判監督程序要求法院糾正錯誤判決。
【問題】
1.對于李某的起訴,B市D區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是否正確?為什么?
2.請評價C區法院在本案一審中的做法是否合法?為什么?
3.王某承認孩子非與李某所生,屬于自認嗎?為什么?
4.A市中級法院的做法是否合法?為什么?
5.A市檢察院通過何種程序以及對哪些事項可要求法院進行再審?為什么?
6.律師楊某有哪些行為違反了律師職業道德?
【答案】
1.D區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是正確的。因為李某是原告,應該向被告王某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離婚,并且其也不符合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轄的條件。
2.C區法院公開審理本案是合法的,對于離婚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時,人民法院可以不公開審理,而當事人未申請則可以公開審理。本案當事人并未申請,故可以公開審理。C區人民法院不應當準許李某不出庭參加訴訟,因為離婚案件屬于當事人不到庭就無法查清案情的案件,雙方當事人無特殊理由,均應親自到庭。
3.王某承認自己所生的孩子不是李某的,其在證據中不屬于“自認”的范疇,因為訴訟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陳述的案件事實明確表示承認的,另一方當事人無需舉證。但涉及身分關系的案件除外。
4.二審法院的判決是不合法的。因為第二審人民法院認為應當判決離婚的,可以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與子女撫養、財產問題一并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而不能直接作出判決,即便雙方當事人同意,也無權直接判決,損害當事人審級利益。
5.A市檢察院應當提請上級檢察機關對A市中級法院的生效裁判提出抗訴,不能直接提出抗訴;已經生效的解除婚姻關系的判決不能再審,但是對于財產分割等問題,已分割的,可以提出抗訴;對于未分割部分不能提出抗訴,只能由當事人另行起訴。
6. 對案件進行勝訴分析的意見而未表明是個人意見;詆毀其他律師;向當事人暗示與法官的關系。
【案例二】
【案情】2007年1月,甲不慎遺失其手袋,內有其名貴玉鐲一只。乙拾得后,按照手袋內的名片所示積極尋找失主,與甲取得了聯系,將玉鐲歸還給了甲。
2007年5月,甲與丙結婚。甲、丙合計開設一家茶館,茶館辦理工商登記注明的開辦人為甲。因急需資金,甲持玉鐲到信達典當行典當,經商議,玉鐲出典,獲資金8萬元,約定3個月后贖回。
因缺乏經驗,茶館慘淡經營,終致難以為繼,2008年8月甲、丙決定關閉茶館。此時茶館對外負債2萬元。
同年9月,甲、丙自覺緣分已盡,協議離婚。
【問題】
1.設,在乙向甲交還玉鐲之前,乙不慎將玉鐲摔裂,乙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為什么?
2.設,甲在丟失玉鐲后焦急萬分,遂在遺失場所張貼數份啟事,稱若有人能夠找到玉鐲并送還,愿以現金5000元酬謝。乙依此啟事要求甲支付5000元時,甲提出,由于此玉是祖傳,丟失之際一時心急才張貼啟事,實非內心真實意愿,故請乙給予諒解,不能支付該筆酬金。在此情況下,乙的請求應否得到支持?為什么?
3.設,甲并未張貼上述啟事,乙尋找到甲,將玉鐲奉還,但要求甲承擔其為尋找失主所花費的電話費、車費、工時費320元。在此情況下,乙的行為性質應如何認定?為什么?其請求應否得到支持?
4.設,乙拾得玉鐲后將其以5萬元賣給不知情的第三人丁,甲三年后得知此事,可否請求丁返還?為什么?丁如何保護自己的權益?
5.甲將玉鐲典給典當行,形成什么性質的法律關系?若3個月后甲未去贖回玉鐲,將產生什么樣的法律后果?
6.甲、丙離婚時茶館對外所欠2萬元債務仍未清償。在此情況下,債權人如何主張自己的權益?
【答案】
1.乙不承擔賠償責任。依《物權法》第111條:“拾得人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有關部門在遺失物被領取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本題中,拾得人乙僅系一般過失,故不負賠償責任。
2.乙的請求應當得到支持。依《物權法》第112條:“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領取遺失物時應當按照承諾履行義務。”甲張貼啟事的行為屬于懸賞廣告,具有約束力,故乙有權要求甲支付懸賞廣告的賞金。
3.乙的行為屬于無因管理。其請求應當得到支持,因其屬于實施無因管理行為所發生的合理或必要費用。
4.可以。依《物權法》第107條:“所有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追回遺失物。該遺失物通過轉讓被他人占有的,權利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或者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二年內向受讓人請求返還原物” 遺失物不適用善意取得,故只要失主在知道受讓人之日起兩年內要求受讓人返還,此權利即可實現,故本題中,甲剛剛得知此事,得要求受讓人返還。丁可以向乙請求賠償。
5.形成動產質押法律關系,屬于動產質押中的營業質。若甲不能按期贖回,玉鐲歸典當行所有。
6.債權人可向甲、丙主張連帶清償責任。
【案例三】
【案情】肖某是甲公司的一名職員,在2006年12月17日出差時不慎摔傷,住院治療兩個多月,花費醫療費若干。甲公司認為,肖某傷后留下殘疾已不適合從事原崗位的工作,于2007年4月9日解除了與肖某的勞動合同。因與公司協商無果,肖某最終于2007年11月27日向甲公司所在地的某省A市B區法院起訴,要求甲公司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并安排其工作、支付其住院期間的醫療費、營養費、護理費、住院期間公司減發的工資、公司2006年三季度優秀員工獎獎金等共計3.6萬元。
B區法院受理了此案。之后,肖某向與其同住一小區的B區法院法官趙某進行咨詢。趙某對案件談了幾點意見,同時為肖某推薦律師李某作為其訴訟代理人,并向肖某提供了本案承辦法官劉某的手機號碼。肖某的律師李某聯系了承辦法官劉某。劉某在居住的小區花園,聽取了李某對案件的法律觀點,并表示其一定會依法審理此案。兩天后,肖某來到法院找劉某說明案件的其他情況,劉某在法院的談話室接待了肖某,并讓書記員對他們的談話內容進行了記錄。
本案經審理,一審判決甲公司繼續履行合同,支付相關費用;肖某以各項費用判決數額偏低為由提起上訴。二審開庭審理時,由于一名合議庭成員突發急病住院,法院安排法官周某臨時代替其參加庭審。在二審審理中,肖某提出了先予執行的申請。2008年5月12日,二審法院對該案作出了終審判決,該判決由原合議庭成員署名。履行期屆滿后,甲公司未履行判決書中確定的義務。肖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而甲公司則向法院申請再審。
【問題】
1.糾紛發生后,肖某與甲公司可以通過哪些方式解決他們之間的糾紛?
2.訴訟中,肖某與甲公司分別應當對本案哪些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3.二審中,肖某依法可以對哪些請求事項申請先予執行?對該申請應當由哪個法院審查作出先予執行的裁定?該裁定應當由哪個法院執行?
4.若執行中甲公司拒不履行法院判決,法院可以采取哪些與金錢相關的執行措施?對甲公司及其負責人可以采取哪些強制措施?
5.根據案情,甲公司可以根據何種理由申請再審?可以向何法院申請再審?甲公司申請再審時,已經開始的執行程序如何處理?
6.本案中,有關法官的哪些行為違反了法官職業道德?
【答案】
1.和解;向公司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向法院起訴。
2.肖某應當對以下事實承擔舉證責任:①與甲公司存在勞動合同關系;②其受傷屬工傷的事實;③各項損失的事實;④未支付全額工資和獎金的事實。
甲公司應當對以下事實承擔舉證責任:①解除勞動合同的事實;②減少肖某住院期間工資報酬的事實。
3.肖某依法可以對醫療費,住院期間的工資申請先予執行;肖某應當向二審法院申請;先予執行的裁定應當由B區法院執行。
4.①法院可采取以下與金錢有關的執行措施:查詢,凍結,劃撥被執行人的存款;強制被執行人加倍支付遲延履行債務的利息。
②法院可對甲公司采取罰款的強制措施;對甲公司的負責人可采取罰款\拘留\的強制措施。
5. 甲公司可以二審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為由申請再審;可以向某省高級法院申請再審;執行程序繼續進行。
6. 法官趙某向當事人泄露承辦人信息;向當事人就法院未決案件提供法律咨詢;法官趙某提出法律意見;法官劉某在居住的小區花園私下會見原告肖某的代理人。
【案例四】
【案情】因某市某區花園小區進行舊城改造,區政府作出《關于做好花園小區舊城改造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的通知》,王某等205戶被拆遷戶對該通知不服,向區政府申請行政復議,要求撤銷該通知。區政府作出《行政復議告知書》,告知王某等被拆遷戶向市政府申請復議。市政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書》,認為《通知》是抽象行政行為,裁定不予受理復議申請。王某等205戶被拆遷戶不服市政府不予受理復議申請的決定,向法院提起訴訟。一審法院認為,在非復議前置前提下,當事人對復議機關不予受理決定不服而起訴,要求法院立案受理缺乏法律依據,裁定駁回原告起訴。
【問題】
1.本案是否需要確定訴訟代表人?如何確定?
2.行政訴訟中以復議機關為被告的情形主要包括哪些?
3.若本案原告不服一審裁定,提起上訴的主要理由是什么?
4.如果二審法院認為復議機關不予受理行政復議申請的理由不成立,應當如何判決?
5.本案一、二審法院審理的對象是什么?為什么?
6.若本案原告不服一審裁定提起上訴,在二審期間市政府會同區政府調整了補償標準,上訴人申請撤回上訴,法院是否應予準許?理由是什么?
【答案】
1.本案需要確定訴訟代表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同案原告為五人以上,應當推選一至五名訴訟代表人參加訴訟,在指定期限內未選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指定。
2.行政訴訟中以復議機關為被告的情形主要包括:
①復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原告不服復議決定的;
②復議機關在復議期限內未作出復議決定,原告不服的;
③復議機關拒絕受理復議申請或者不予答復,原告不服的。
3.若本案原告不服一審裁定,提起上訴的主要理由是:復議機關不受理復議申請的行為是行政機關的一項具體行為,無論是否屬于行政復議前置的情形,只要原告不服該復議決定,均可以起訴,法院應予受理。
4.如果二審法院認為復議機關不予受理行政復議申請的理由不成立,應當作出撤銷"不予受理決定書",判令復議機關受理復議申請。
5.本案一、二審法院審理的對象是市政府不予受理復議申請的決定。因為原告起訴要求撤銷的就是該決定,故法院應當以該決定作為合法性審查的對象。
6.若本案原告上訴后市政府會同區政府調整了補償標準,上訴人可以申請撤回上訴,法院經審查,若認為該市、區政府調整補償標準的行為不違反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不超越或放棄職權,不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申請撤回上訴是上訴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第三人無異議的,法院應予準許。
司法考試案例分析題答題技巧
一、為何案例分析題的得分如此之低
從我們在多年考前輔導中掌握的情況看,造成案例分析題應試失敗的原因,主要有如下情況:
其一,做題速度過慢,根本沒能做完所有試題,部分考生甚至還剩下2-3道題。
其二,弄清楚了案例分析題題干中交待的各法律關系主體之間的關系,卻找不到分析案情的切入點,讀完題目后,大腦即一片混亂。
其三,看懂了題目,但不知如何下筆回答題目中所設的提問,深恐一寫就錯;好不容易下決心提筆作答,但一寫就多,眉毛胡子一把抓,不得要領,費力又不討好。其四,能夠下筆作答各個問題,但很快發現自己的觀點前后矛盾,分析題目的思路頗不統一。于是抓緊涂抹重寫,一陣子忙亂下來,卷面上箭頭滿天飛,卷面效果一塌糊涂,十分難看,從而影響卷面分數。
其五,對題目中所涉及的一個關鍵性法律問題拿不準,而這一關鍵性問題又決定著其他問題的作答,心中著急不已,而又束手無策。把過多精力浪費在難題上,臨到交卷的最后關頭,只好匆忙間作出取舍,草草應付,自然難得高分。
以上作答案例分析題的各種窘相,可能所有的考生都或多或少地遭遇過。造成以上各種情形的原因,固然有相關法律知識點掌握不牢等因素在作怪,但更多的在于應試案例分析題的經驗嚴重不足,作答案例分析題的方法有所不妥。我認為,通過在考前多做案例分析練習題(而且法律教育網網校的老師強調親自動手練習,深感贊同),鞏固已掌握的常考的基本法律制度、澄清有關法律知識的易混淆點,以積累作答案例分析題的經驗、掌握基本的做題技巧,培養正確的做題方法、養成分析案例分析題的正確思路,是非常關鍵的。而知識、經驗和方法,正是提高案例分析題得分的重要因素,是三位一體的致勝武器。
如前所述,知識、經驗和方法是提高卷四得分三位一體的致勝武器。“授之以魚,不如授之以漁”。牢固掌握相關知識點固然重要,但良好的做題方法,準確的分析試題的思路,以及豐富、實用的做題經驗,則是更為重要的東西。希望大家通過案例分析題的實戰訓練,再加上自己的思考,每個人都能掌握一套良好的作答案例分析題目的方法。
二、關于案例分析題練習的建議
第一,由于案例分析題目綜合性較強,難度較大,要求具體應用法律知識解決問題的能力較高,大家最好復習司考到相當階段后再做案例分析題的練習。
第二,案例分析題的練習不在于多,而在于精。大家可量力而行,不宜貪求過多的練習。
第三,考生在作答每一個題目時應堅持獨立思考,親自動手用筆寫出答案來,爾后再對照答案部分,看一看自己成功在何處,錯誤在何處,不明白的地方可參考答案的解釋。最后,應對照老師或參考書上的解題思路,檢討一下自己分析題目的思路有無重大偏差,以求下次作答類似題目時不再重蹈覆轍。
這里要強調的是,在平時練習中,一定要親自動筆寫出答案,而非在頭腦中一形成抽象、模糊的大致答案后即急于翻看正確答案。許多考生在司考考場上作答卷四時,會陷入眼高手低的窘境,這就是平常不勤于動手寫答案,缺乏實際操作能力所致。
三、做好案例分析題的一般步驟與方法
如前所述,案例分析題一直是考試中平均得分最低的,也是令許多考生望而生畏的題型。很多考生在考前復習中就怕做案例分析題,在實際考試中更缺乏自信,答題時往往感到一片茫然,不著邊際,因此低分的結果在所難免。其實,案例分析題并非如許多考生想象或認為的那樣可怕,只要抓住復習與應試的規律,就非常容易作答,甚至成為你最易得分的一種題型。
首先,從應試規律來看,可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1.首先確定本案例分析題考的是哪一個部門法的內容,這是較容易判斷的事情。從歷年考試的案例分析題來看,無非是以下幾個部門法的內容:民法通則、擔保法、合同法、專利法、繼承法、刑法、刑訴法、民訴法、仲裁法、公司法、國家賠償法、行政處罰法、國際經濟法以及律師法第十幾部法律、法規,而交叉考查若干個部門法的案例分析題尚不多見,即使有,也是以一個部門法的考點為主,個別問題兼及其他部門法的個別知識點。
2.其次確定考查的是哪一個或哪幾個法律制度。確定了部門法之后,思考的范圍就大大地縮小了。爾后可根據問題的設置來確定所考查的具體制度為何,如在民訴法試題中,考查管轄、當事人、訴訟程序往往是家常便飯。從歷屆試題情況看,案例分析題一般都是考查部門法中最重要的內容,即最基本的概念、法律制度等,只要掌握了一個部門法中最基本的規定,你就會充滿信心。
3.詳細分析案情,并不急于書面作答。一般而言,案情敘述中所給出的有法律意義的信息都是有用的,要么正面地提供解答線索,要么反面地提供干擾正確作答的信息,因而不要忽略任何一
個有法律意義的信息,一定要對之有足夠的法律意識和敏感。如果你的答案并未考慮一個重要的信息,那么就需要回過頭來好好檢討一下了。
4.根據案例分析題命題者“因法設題”的命題思路,去按“因題找法”的思路作答。案例分析題命題的思路一般是從法條到案例,命題者頭腦中先有了所要考查的內容和知識點,由此決定了所適用的法條,爾后再去因法條而設計案情和題目。據此,考生在作答時一定要養成“因題找法”的思維習慣,即確定了欲考查的內容,爾后迅速在腦海中尋找所欲適用的法條。
5.找到法條后,決定書面答案,并統籌考慮全案各種情況,上下對照,在卷面上寫下最終答案。對于案情比較復雜的合同法、繼承法和程序法試題,有必要在草稿紙上列出各種當事人的關系,確定彼此間的權利義務,并對照案情陳述檢查一下有無遺漏的信息,以此協助作答,交果會更好。
總之,若考生明了了案例分析命題的“因法設題”規律后,有意識地培養自己“因題找法”的解答思路,定會變難為易,十拿九穩地作出正確的答案來。
司法考試《卷四》分析題常見失分點
1.分析出現偏差,基礎知識掌握不好。分析題考查的范圍比較廣,需要考生具備一定的實力,想要克服這一點,只能依靠考生的自身努力。
2.分析不全面。對材料的分析不夠全面是分析題最常見的丟分點,建議考生在落筆之前先在材料中把關鍵的字眼挑出來,然后分析其法律關系,最后結合上下文進行答題。
3.個人觀點過多,法律分析不足。分析題與論述題最大的區別在于必須運用你所掌握的知識來解剖案情,而不是對案情進行評論。考試大 有的考生在答分析題時加入很多主觀因素,甚至出現分點論述,把分析題當成了論述題來答,導致丟分。因此,建議考生在答題時一定要嚴格依照法律邏輯的過程,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不要有太多的主觀臆斷,所表述的內容一定都要有法律依據。基本的答題套路是:“由于……依據某某法律,因此……屬于(或構成)……”
4.過于口語化,沒有法言法語。運用法律的語言來解決案件是一名高素質法律人才必備的能力之一,如果在分析案例時無法做到法言法語,甚至沒辦法做到用書面語答題,其肯定不會得高分。這種現象在非法學的考生中比較常見,因此,考生應當加強這方面的訓練,勤加練習和模仿。
5.不區分段落,格式過于單調。這屬于卷面上的問題,但卻是致命的問題,因為閱卷老師對于黑壓壓一片的文章是肯定不會逐字逐句地閱讀的,就算你寫得再好,分析得再準確,也無法引起老師的注意。因此,建議在每分析完一個法律關系之后,都要另起一段,這樣看起來卷面更加整潔而有條理。
【案例五】
案例材料
2023 年 3 月,甲與乙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約定甲將其名下位于某市高新區的一套商品房以 180 萬元價格出售給乙,乙于合同簽訂當日支付定金 20 萬元,2023 年 5 月 31 日前支付首付款 80 萬元,剩余 80 萬元通過銀行貸款支付,甲應于 2023 年 6 月 30 日前協助乙辦理房屋過戶手續。合同簽訂后,乙按約支付定金 20 萬元。2023 年 5 月,該套房屋所在區域房價大幅上漲,甲反悔,明確告知乙不再履行合同,并拒絕退還定金。乙多次協商無果后,于 2023 年 7 月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甲繼續履行合同,協助辦理房屋過戶手續,并雙倍返還定金 40 萬元。
另查明,甲的房屋已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人為丙銀行,抵押金額為 100 萬元,且該抵押登記在甲、乙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之前。
問題
甲以房價上漲為由拒絕履行合同,是否構成違約?請說明理由。
乙請求甲繼續履行合同并協助辦理房屋過戶手續,能否得到法院支持?請結合房屋抵押情況分析。
乙主張雙倍返還定金 40 萬元,是否符合法律規定?請說明理由。
解析
甲構成違約。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本案中,甲與乙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約履行。甲以房價上漲為由拒絕履行合同,無法律依據,已構成違約。
乙的該請求能否得到支持,需區分情況判斷:
若乙同意代為清償甲對丙銀行的 100 萬元抵押債務,消滅房屋上的抵押權,則法院可支持乙的請求。根據《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條規定,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財產。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抵押財產轉讓的,抵押權不受影響。抵押人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及時通知抵押權人。抵押權人能夠證明抵押財產轉讓可能損害抵押權的,可以請求抵押人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本案中,房屋雖已抵押給丙銀行,但甲仍有權轉讓房屋,若乙愿意代為清償抵押債務,消滅抵押權,房屋過戶障礙消除,法院可判令甲繼續履行合同。
若乙不同意代為清償抵押債務,且丙銀行不同意解除抵押,則法院難以支持乙的請求。此時房屋存在抵押權登記,過戶存在法律障礙,繼續履行合同在客觀上無法實現,乙可變更訴訟請求,要求甲承擔違約責任。
乙主張雙倍返還定金 40 萬元,部分符合法律規定。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條規定,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同時,《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條規定,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本案中,主合同標的額為 180 萬元,定金最高限額為 36 萬元(180 萬元 ×20%),乙實際支付定金 20 萬元,未超過法定限額。甲違約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應雙倍返還定金 40 萬元(20 萬元 ×2),符合法律規定。
【案例六】
案例材料
2023 年 3 月,甲與乙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約定甲將其名下位于某市 XX 區的一套商品房以 180 萬元價格出售給乙,乙于合同簽訂當日支付定金 20 萬元,2023 年 5 月 31 日前支付首付款 80 萬元,剩余 80 萬元通過銀行按揭貸款支付;甲需在 2023 年 6 月 30 日前協助乙辦理房屋過戶登記手續。合同簽訂后,乙按約支付定金 20 萬元。
2023 年 5 月,該房屋所在區域房價大幅上漲,甲反悔,拒絕收取乙支付的首付款,并明確表示不愿繼續履行合同,要求解除合同。乙多次與甲協商無果,遂于 2023 年 7 月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1. 判令甲繼續履行《房屋買賣合同》,協助辦理房屋過戶登記;2. 判令甲支付違約金(按合同約定,違約方需按總房款的 20% 支付違約金)。
另查明:1. 案涉房屋已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人為丙銀行,甲尚欠丙銀行貸款 50 萬元;2. 甲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未告知乙房屋已抵押的事實。
問題
甲與乙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是否有效?為什么?
乙請求甲繼續履行合同并協助辦理房屋過戶登記的主張能否得到支持?為什么?
若乙主張解除合同,能否要求甲支付違約金并雙倍返還定金?為什么?
解析
合同有效。根據《民法典》第 143 條,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本案中,甲與乙均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簽訂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房屋抵押雖可能影響物權變動,但不影響合同效力(《民法典》第 215 條 “物權變動與合同效力區分原則”),且合同內容未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故合同有效。
能否支持需分情況討論:(1)若乙同意代甲清償對丙銀行的 50 萬元貸款,消滅房屋抵押權,則主張可得到支持。根據《民法典》第 579 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對方可以要求其繼續履行,但法律上或事實上不能履行的除外。案涉房屋因抵押存在 “法律上履行障礙”,但若乙代為清償債務消滅抵押權,障礙消除,甲應繼續履行;(2)若乙不同意代為清償,因房屋抵押權未消滅,無法辦理過戶登記,屬于 “法律上不能履行”,乙的主張無法得到支持,可轉而主張違約責任。
不能同時主張違約金與雙倍返還定金。根據《民法典》第 588 條,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定金不足以彌補一方違約造成的損失的,對方可以請求賠償超過定金數額的損失。本案中,合同同時約定定金(20 萬元)與違約金(總房款 20% 即 36 萬元),乙只能擇一主張;若選擇定金,可要求雙倍返還定金 40 萬元;若選擇違約金,可要求支付 36 萬元違約金,同時可要求甲返還已支付的 20 萬元定金(定金與違約金擇一,不影響定金原額返還)。
【案例七】
案例材料
2022 年 10 月,甲因賭博欠下丙 10 萬元賭債,丙多次催收,甲無力償還,遂與乙商議 “弄點錢” 償還賭債,乙同意。甲提議搶劫當地一家便利店,乙擔心被抓,甲承諾 “我負責動手,你只需要在門口望風,得手后分你 3 萬元”,乙最終同意。
2022 年 10 月 25 日晚,甲攜帶事先準備的水果刀,與乙一同前往目標便利店。乙按約定在店外望風,甲進入店內,對店主丁說 “把錢拿出來,不然捅你”,丁反抗并與甲扭打,甲情急之下用水果刀刺中丁的腹部,丁倒地后,甲搶走收銀臺內現金 5 萬元后逃離現場,與乙匯合后分贓,甲分得 3 萬元,乙分得 2 萬元。
丁被路人發現后送醫,經搶救無效死亡。經鑒定,丁系腹部銳器傷導致失血性休克死亡。案發后,乙因害怕,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了自己與甲的犯罪事實,并協助公安機關抓獲甲。
問題
甲、乙的行為構成何罪?請說明理由,若存在共同犯罪,需分析共同犯罪的成立條件及各行為人地位。
甲的行為是否構成搶劫罪的結果加重犯?為什么?
乙具有哪些量刑情節?請說明理由。
解析
甲、乙均構成搶劫罪,且成立共同犯罪:(1)甲的行為:根據《刑法》第 263 條,搶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行劫取公私財物的行為。甲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攜帶兇器進入便利店,以暴力威脅(“不然捅你”)并實際使用暴力(持刀刺丁)劫取現金 5 萬元,符合搶劫罪構成要件;(2)乙的行為:乙與甲共謀搶劫,雖僅負責望風,但根據《刑法》第 25 條,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乙與甲存在共同搶劫故意,且實施了望風的幫助行為,屬于搶劫罪的共犯;(3)地位劃分:甲提出犯意、實施暴力劫取財物,是主犯;乙僅提供望風幫助,起次要作用,是從犯。
甲構成搶劫罪的結果加重犯。根據《刑法》第 263 條,搶劫罪的結果加重犯包括 “致人重傷、死亡”,要求暴力行為與死亡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且行為人對死亡結果持過失或間接故意。本案中,甲在搶劫過程中,因丁反抗而持刀刺中丁腹部,該暴力行為是搶劫的實行行為,丁的死亡(失血性休克)與甲的暴力行為直接相關,且甲對丁的死亡至少存在過失,符合搶劫罪 “致人死亡” 的結果加重犯構成,應在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的法定刑幅度內量刑。
乙的量刑情節包括從犯、自首、立功:(1)從犯:如前所述,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據《刑法》第 27 條,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2)自首:乙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及同案犯的犯罪事實,符合《刑法》第 67 條第 1 款 “自動投案 + 如實供述” 的自首條件,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3)立功:乙協助公安機關抓獲同案犯甲,根據《刑法》第 68 條,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案例八】
一、案例背景
2023 年 3 月,甲與乙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約定甲將其名下位于某市高新區的一套商品房(登記在甲名下,無抵押)以 200 萬元價格出售給乙,乙于合同簽訂當日支付 50 萬元定金,2023 年 5 月 31 日前支付剩余 150 萬元,甲在收到全款后 10 日內配合辦理房屋過戶登記。
合同簽訂后,乙按約支付定金 50 萬元。2023 年 4 月,該市房價大幅上漲,甲反悔,向乙發送《解除合同通知書》,稱愿雙倍返還定金 100 萬元,不再履行合同。乙拒絕接受,要求甲繼續履行合同。
2023 年 5 月,甲私下將該房屋以 250 萬元價格出售給不知情的丙,并于 2023 年 5 月 20 日完成過戶登記。乙得知后,向法院起訴,請求:1. 確認甲與丙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2. 判令甲繼續履行與乙的合同,配合辦理過戶登記。
二、問題
甲與乙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是否有效?甲能否以房價上漲為由單方解除合同?
甲與丙的房屋買賣合同是否有效?丙能否取得該房屋所有權?
乙的兩項訴訟請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若不能,乙可主張何種權利救濟?
三、解析
甲與乙合同的效力及甲的解除權
甲與乙的合同有效。根據《民法典》第 143 條,行為人具有相應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及公序良俗,合同有效。本案中,甲與乙均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合同內容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房屋無權利瑕疵,合同合法有效。
甲不能單方解除合同。房價上漲屬于商業風險,不屬于《民法典》規定的 “不可抗力” 或 “情勢變更”(情勢變更需滿足 “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不屬于商業風險、繼續履行顯失公平”),甲以房價上漲為由解除合同,不符合法定或約定解除條件,構成違約。
甲與丙合同的效力及丙的所有權
甲與丙的合同有效。甲雖已與乙簽訂合同,但房屋未過戶,甲仍為所有權人,有權處分房屋;丙對甲與乙的合同不知情,屬于善意第三人,合同內容合法,故合同有效。
丙能取得房屋所有權。根據《民法典》第 311 條(善意取得制度),丙受讓房屋時善意、支付合理對價(250 萬元與市場價格相符)、已辦理過戶登記,符合善意取得要件,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
乙的訴訟請求及權利救濟
乙的兩項請求均不能得到支持:① 甲與丙的合同無無效事由(甲的無權處分不影響合同效力),故 “確認合同無效” 請求不成立;② 房屋已過戶給丙,丙為合法所有權人,甲已無繼續履行的可能(法律上或事實上不能履行),故 “繼續履行” 請求不成立。
乙可主張違約責任:根據《民法典》第 577 條,甲違約,乙可要求甲賠償損失(如房屋差價損失,即 250 萬元與 200 萬元的差額 50 萬元),或要求甲按合同約定承擔定金責任(雙倍返還定金 100 萬元,需注意:若損失超過定金,可選擇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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