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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考試

            司法考試經濟法《反壟斷調查》考點

            時間:2025-03-19 14:50:49 司法考試 我要投稿

            2017司法考試經濟法《反壟斷調查》考點

              反壟斷執法主體一般擁有調查權、許可權、制裁權、一般調研權、規則制定權、起訴權等等。以下是百分網小編整理的(2017司法考試經濟法《反壟斷調查》考點,希望對大家的學習有所幫助!

            2017司法考試經濟法《反壟斷調查》考點

              《反壟斷法》第9條的規定,國務院設立反壟斷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反壟斷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研究擬訂有關競爭政策;

              (二)組織調查、評估市場總體競爭狀況,發布評估報告;

              (三)制定、發布反壟斷指南;

              (四)協調反壟斷行政執法工作;

              (五)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職責。

              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的組成和工作規則由國務院規定。

              《反壟斷法》第10條則規定,國務院規定的承擔反壟斷執法職責的機構依照本法規定,負責反壟斷執法工作。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可以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相應的機構,依照本法規定負責有關反壟斷執法工作。也就是說,真正有權對壟斷行為進行調查、處罰的只有反壟斷執法機構,國務院的反壟斷委員會以及行業協會等都不是反壟斷法的執法機構。

              為實現其職能,反壟斷執法主體一般擁有調查權、許可權、制裁權、一般調研權、規則制定權、起訴權等等。(需要注意的是,反壟斷執法機構調查涉嫌壟斷行為,執法人員不得少于二人,并應當出示執法證件。)被調查的經營者、利害關系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配合反壟斷執法機構依法履行職責,不得拒絕、阻礙反壟斷執法機構的調查。具體而言,則要掌握《反壟斷法》第39條的規定,反壟斷執法機構調查涉嫌壟斷行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被調查的經營者的營業場所或者其他有關場所進行檢查;

              (二)詢問被調查的經營者、利害關系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要求其說明有關情況;

              (三)查閱、復制被調查的經營者、利害關系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的有關單證、協議、會計賬簿、業務函電、電子數據等文件、資料;

              (四)查封、扣押相關證據;

              (五)查詢經營者的銀行賬戶。

              采取前款規定的措施,應當向反壟斷執法機構主要負責人書面報告,并經批準。

              此外,我們還要提醒大家注意《反壟斷法》第45條所規定的中止調查和恢復調查制度,即對反壟斷執法機構調查的涉嫌壟斷行為,被調查的經營者承諾在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可的期限內采取具體措施消除該行為后果的,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決定 中止調查。中止調查的決定應當載明被調查的經營者承諾的具體內容。

              反壟斷執法機構決定中止調查的,應當對經營者履行承諾的情況進行監督。經營者履行承諾的,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決定 終止調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反壟斷執法機構應當恢復調查:

              (一)經營者未履行承諾的;

              (二)作出中止調查決定所依據的事實發生重大變化的;

              (三)中止調查的決定是基于經營者提供的不完整或者不真實的信息作出的。

              【2009年·單選題】對于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的機構定位和工作職責,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

              A.是承擔反壟斷執法職責的法定機構

              B.應當履行協調反壟斷行政執法工作的職責

              C.可以授權國務院相關部門負責反壟斷執法工作

              D.可以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相應機構負責反壟斷執法工作

              [正確答案]B

              反壟斷執法機構

              第10條

              國務院規定的承擔反壟斷執法職責的機構(以下統稱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依照本法規定,負責反壟斷執法工作。

              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可以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相應的機構,依照本法規定負責有關反壟斷執法工作。

              根據國務院的規定,執法機構有3類。均是國家和省兩級具有行政執法權。

              【機構1】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除價格卡特爾(即價格壟斷協議)之外的大部分壟斷協議的禁止和查處工作,除價格壟斷行為之外的大部分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的禁止和查處工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的有關執法工作。(強調:價格壟斷行為除外)

              【機構2】國家發展與改革委員會,內設價格監督檢查司,查處價格違法行為和價格壟斷行為。

              【機構3】商務部,內設反壟斷局,依法對經營者集中行為進行反壟斷審查,指導企業在國外的反壟斷應訴工作,開展多、雙邊競爭政策交流與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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