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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考試

            司法考試行政法核心考點

            時間:2025-04-21 22:57:52 司法考試 我要投稿

            2016司法考試行政法核心考點匯總

              行政法被稱為司法考試中最難的科目。很多考生花大量的時間來復習最后來時一知半解。并且歷年的考察越來越細節化,對于行政法不必過度關注,但必須準確熟練掌握好以下所列的歷年常考點和今年新增考點即可。

            2016司法考試行政法核心考點匯總

              一、行政主體

              行政主體是理解全部行政法的基礎與前提,該考點經常出現在行政復議、行政訴訟中,是歷年命題的重點。

              需要注意區別的概念主要有:行政機關與行政機構、授權與委托、職務行為與個人行為、行政主體與行政機關、行政主體與行政法主體、行政機關與相關組織、中央行政機關與地方行政機關、派出機關與派出機構。

              二、行政行為

              行政行為及其分類也是司考常考的重點內容之一,考生在復習時尤其要分清楚抽象行政行為及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許可:對于行政許可法,重點掌握:(1)行政許可范圍。《行政許可法》第12、13條。

              (2)行政許可的設定權。

              注意:①國務院設定許可。國務院的各部門不可以設定許可。

              ②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規章,可以設定臨時許可。

              ③地方設定許可有三點限制。

              (3)行政許可的程序。

              (4)行政處罰與行政許可聽證程序的區別。

              行政處罰:對行政處罰,重點掌握3個問題:行政處罰的原則、行政處罰的種類與設定、行政處罰的程序(簡易程序、一般程序、行政處罰執行程序)。

              難點問題:(1)聽證程序的適用范圍與具體內容(處罰法第42條)。

              (2)行政處罰中的裁執分離原則及其例外(處罰法第46、47、48條)。

              三、行政復議

              1.重點問題:(1)期限問題,行政復議法中有多個條文涉及期限問題,足見行政復議中期限問題的重要性,考生對此必須予以高度重視。(2)不可提請復議的事項(第9條)。(3)一般管轄。(4)行政復議參加人。(5)受理問題。(6)復議中的調解。(7)復議決定的類型。

              2. 難點問題:(1)復議范圍。(2)行政復議的管轄。(3)行政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含義。(4)行政終局裁決。

              四、行政訴訟

              在行政訴訟法部分,第一個比較重要、需要考生認真對待的重點問題是行政訴訟和民事訴訟的聯系和區別問題。該問題的重要性體現在:對行政訴訟和民事訴訟異同的理解有利于考生在法律教\育網總體上對行政訴訟特征的把握:在以往的考試中,常常針對某個具體問題、某一具體制度考查行政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和刑事訴訟法具體規定的異同。這就要求考生既要在宏觀上把握行政訴訟和民事訴訟的區別和聯系,又要在微觀層面注意兩大訴訟法在具體問題上規定的細微差異。

              司考中常考的行政訴訟法知識點包括:

              (1)行政訴訟受案范圍。(2)中級法院管轄的案件。(3)特殊情況下的地域管轄。(4)管轄權異議。(5)行政訴訟參加人。(6)訴訟時效。(7)法律適用(行政訴訟法第52、53條)。(8)證據。(9)行政訴訟中的撤訴制度。(10)二審程序中的幾種特殊情形。(11)判決、裁定及決定。(12)對行政機關的行政措施。

              難點問題:

              (1)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關系、復議前置與復議和訴訟擇一的情形(司法解釋第34條)。

              (2)不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情形。

              (3)行政訴訟被告的確定。

              (4)行政訴訟被告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處理。

              (5) 行政訴訟判決類型。

              五、國家賠償

              國家賠償范圍包括三類:行政賠償、刑事賠償和民事訴訟、行政訴訟賠償。

              國家賠償部分常考的重要內容包括:

              (1)國家賠償范圍及國家賠償主體。

              (2)未經賠償義務機關確認可復議或可訴的情形。

              (3)行政賠償案件地域、級別管轄的規定。

              (4)賠償程序。

              (5)國家賠償方式及計算標準。

              難點內容:

              (1)法定不承擔國家賠償責任的情形及其例外。

              (2)賠償義務機關的確定。

              (3)行政賠償中的賠償義務機關先行處理程序。

              (4)司法賠償程序中的確認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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