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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司法考試知識產權法教材分析
1.管轄。專利糾紛第一審案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可以指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專利糾紛案件。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各高級人民法院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可以確定若干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糾紛案件。商標權民事糾紛案件,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各高級人民法院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在較大城市確定1~2個基層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審民事糾紛案件。侵犯商業秘密的不正當競爭民事第一審案件,一般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各高級人民法院根據本轄區的實際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可以確定若干基層人民法院受理不正當競爭民事第一審案件。

2.舉證責任。專利侵權糾紛涉及新產品制造方法的發明專利的,制造同樣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供其產品制造方法不同于專利方法的證明。這里的“新產品”是指產品或者產品的技術方案在專利申請日以前不為國內外公眾所知。
3.知識產權被許可人的訴訟地位。對侵犯知識產權的民事訴訟,知識產權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作為原告提起訴訟。知識產權的權利人是指著作權人、專利權人、商標權人等,利害關系人是指知識產權許可合同中的被許可人、知識產權財產權的合法繼承人等。根據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不同,知識產權許可合同主要有三種類型:一是獨占許可合同,即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和地域范圍內,知識產權權利人(許可人)只授權一家被許可人使用其智力成果,許可人和任何第三人均不享有使用權;二是排他許可合同,即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和地域范圍內,知識產權權利人(許可人)只授權一家被許可人使用其智力成果,許可人保留對該智力成果的使用權,但任何第三人均不享有使用權;三是普通許可合同,即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和地域范圍內,知識產權權利人(許可人)可以授權多家被許可人使用其智力成果,許可人保留對該智力成果的使用權。在不同類型的知識產權許可合同中,被許可人在知識產權侵權訴訟中享有不同的訴訟地位:獨占許可合同中的被許可人,可以單獨起訴侵犯知識產權行為;排他許可合同中的被許可人在知識產權權利人不起訴的情況下,可以起訴;普通許可中的被許可人通常不享有起訴權。但是,如果普通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和權利人在許可合同中明確約定被許可人可以單獨起訴,或者經權利人書面授權單獨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在侵犯著作權的民事訴訟中,對于被許可人的訴訟地位問題,法律或有關司法解釋沒有進行明確規定,一般認為可以參照適用前述侵犯商標權、專利權等司法解釋確立的規則。
4.訴前責令停止有關行為。知識產權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有證據證明他人已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其著作權、商標權或專利權的行為,如不及時制止,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責令停止有關行為的措施。“臨時禁令”在各國制止知識產權侵權行為方面得到非常廣泛的應用,最早起源于英美法系國家的司法判例,是 TRIPs協定要求各成員必須遵守的最低要求。申請訴前責令停止有關行為的,必須提交相關證據和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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