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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司法考試民法教材:代理的種類
一、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1、委托代理。委托代理是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權而發生的代理。又稱意定代理,是最常見、最廣泛適用的一種代理形式。
委托代理一般產生于代理人與被代理人之間存在的基礎法律廣西之上,如委托合同關系、勞動合同關系(職務關系)、合伙合同關系。
委托授權行為是委托代理產生的直接根據。授權行為法律||教育網是不要式行為、單方行為、委托授權書應當 載明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稱、代理事項、權限和期間,并由授權人簽名或蓋章。委托授權書授權不明的,被代理人應當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2、法定代理。法定代理是指根據法律的直接規定而發生的代理關系。
法定代理主要適用于被代理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情況;在法定代理中代理人與被代理人之間一般都存在血關系、婚姻關系或組織關系等。
3、指定代理。指定代理指基于法院或有關機關的指定行為而發生的代理關系。
指定代理是在沒有委托代理人和法定代理人的情況下,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設立的代理。有權指定代理人的是:(1)人民法院;(2)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單位或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3)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
二、一般代理與特殊代理
特別代理是指代理權被限定在一定范圍或一定事項的某些方面的代理;
一般代理是指代理權限范圍及于代理事項的全部,又稱概括代理,全權代理。
三、單獨代理與共同代理
單獨代理又稱獨立代理,是指代理權屬于一人的代理;
共同代理是指代理權屬于兩人以上的代理。
共同代理人應共同行使代理權,如其中一人或數人未與其他代理人協商,其實施的行為侵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實施行為的代理人承擔民事責任。
四、本代理與再代理
本代理是指基于被代理人選任代理人或依法律規定而產生的代理,又稱原代理;
再代理是指代理人為被代理人的利益將其所享有的代理權轉托他人而產生的代理。又稱復代理,轉代理。
再代理的主要特征:(1)再代理人是由代理人以法律||教育網自己的名義選任的,不是由被代理人選任的;(2)再代理人不是原代理人,而仍然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3)代理的后果直接歸于被代理人,而不是先歸原代理人,再轉歸被代理人;(4)再代理權要以原代理權為限。
委托代理人原則上沒有復任權,轉委托要符合以下條件之一:(1)被代理人事先授權可以轉委托的;(2)轉委托前被代理人同意的;(3)轉委托后得到被代理人追認的;(4)在緊急情況下,委托代理人不能辦理代理事項,又不能與被代理人及時取得關系,如不及時轉委托會給被代理人成損失的。
法定代理人無條件地享有復任權,指定代理人原則上沒有復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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