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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司法考試章節重點
商法的特征和原則

一、商法的特征
1、商法調整行為的營利性 2、商法調整對象的特定性 3、商法規范較強的技術性和易變性 4、商法的公法性 5、商法的國際性
二、商法的原則
1、商主體法定原則——商主體類型法定、內容法定、商主體公示法定
2、公平交易原則
3、交易簡便、迅捷原則
4、鼓勵交易原則
5、交易明確、安全原則
商法與民法、經濟法的區別
(1)從歷史條件來看,產生的時代背景不同。民法產生于古代簡單商品經濟,商法產生于近代自由竟爭經濟,而經濟法則產生于現代市場經濟。
(2)從調整對象來看,民法既調整財產關系也調整人身關系,經濟法調整的是國家在對國民經濟進行宏觀調控過程中形成的經濟關系,而商法調整的則是商事主體在商事活動過程中形成的商事關系。
(3)從法律性質來看,民法具有私法性質,經濟法具有公法性質,而商法則具有私法公法化性質。
(4)從規范著眼點來看,民法規范偏重于倫理性,經濟法規范偏重于管理性,而商法規范則偏重于技術性。
(5)從價值取向來看,民法以公民個人利益為本位,經濟法以國家利益為本位,而商法則以商事組織為本位。
(6)調節機制上,民法以意思自治為調節機制,經濟法以宏觀間接管理為調節機制,商法采用營利性調節機制;
(7)從立法原則來看,民法以任意性為主,經濟法以強制性為主,而商法則實行強制性和任意性相結合的原則。
(8)從形成過程來看,民法在某些情況下有習慣法和成文法之分,經濟法的形成完全與習慣法無關,而商事習慣法在商法的演變過程中則發揮了重大的作用。
(9)從穩定性來看,民法規范相對來說要穩定得多,經濟法規范的修訂最為頻繁,而商法規范的修訂則比較頻繁。
(10)從適用范圍來看,民法的區域性、民族性較強,經濟法的目標性較強,而商法的國際性則較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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