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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從業資格考試期貨基礎:介紹經紀商
導語:介紹經紀商的主要業務是為期貨經紀公司開發客戶或接受期貨、期權指令,但不能接受客戶資金,且必須通過期貨經紀公司進行結算。

1.含義
介紹經紀商(IB)這一稱呼源于美國,在國際上既可以是機構,也可以是個人,但一般都以機構的形式存在。IB是指機構或個人接受期貨經紀商委托,介紹客戶給期貨經紀商并收取一定傭金的業務。
2.IB從事介紹業務的委托協議
證券公司從事介紹業務,應當與期貨公司簽訂書面委托協議。委托協議應當載明下列事項:①介紹業務的范圍;②執行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制度的措施;⑧介紹業務對接規則;④客戶投訴的接待處理方式;⑤報酬支付及相關費用的分擔方式;⑥違約責任;⑦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3.提供的服務
根據《證券公司為期貨公司提供中間介紹業務試行辦法》,證券公司受期貨公司委托從事中間介紹業務,應當提供下列服務:①協助辦理開戶手續;②提供期貨行情信息和交易設施;③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服務。證券公司不得代理客戶進行期貨交易、結算或交割,不得代期貨公司、客戶收付期貨保證金,不得利用證券資金賬戶為客戶存取、劃轉期貨保證金。
4.期貨居間人
是指獨立于期貨公司和客戶之外,接受期貨公司委托進行居間介紹,獨立承擔基于居間法律關系所產生的民事責任的自然人或組織。主要職責是介紹客戶。
期貨居間人與期貨公司的關系。居間人不是期貨公司所訂立期貨經紀合同的當事人。只能介紹客戶,不能從事居間以外的經紀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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