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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大本科民法學試題2017(附答案)
一、單項選擇題(本題共20 小題,每小題1 分,滿分20 分;備選答案中只有一項是符合題目要求的)

1 、形式意義上的民法是指( )。
A .經立法程序系統編纂的民法典 B .由民法專家編寫的著作
C .最高司法機關關于民法的解釋性文件 D .法律出版社出版的民法大百科
2 、單務民事法律行為是指( )。
A .民事法律行為的一方當事人只負有義務,而另一方當事人只享有權利
B .只需依一方當事人的意思便可成立的法律行為
C .行為雙方都為一人的法律行為
D .產生的民事權利與義務為單一的法律行為
3 、能引起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之一是起訴。根據司法解釋,起訴的范疇不包括( )。
A .起訴后,被法院作不予受理或駁回或當事人自動撤訴的
B .向人民調解委員會提起權利保護請求的
C .向有關單位提起權利保護的
D .向仲裁機關提起仲裁的
4 、甲工廠欠乙公司100 萬元,后甲工廠被乙公司兼并。甲工廠欠乙公司的債將因而歸消滅( )。
A .債的免除 B .債的混同 C .債的抵消 D .債的解除
5 、根據民法通則規定,下列特殊侵權行為中的 適用推定過錯原則( )。
A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侵權致人損害 B .建筑物致人損害
C .環境污染致人損害 D .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
6 、添附理論中的加工是指( )。
A .一方使用他人的財產,將其加工改造成具有更高價值財產的行為
B .將不同所有人的動產互相混合在一起,難以分開的行為
C .將不同所有人的財產密切結合在一起的行為
D .以所有的意思占有無主動產而取得所有權的行為
7 、甲乙雙方約定:甲公司租乙公司的建筑施工設備,但乙方所附條件是:若到年底上述設備有富余。合同中的這一條件約定在民事法律行為理論上稱為()。
A .附延緩期限的行為 B .附否定的解除條件的行為
C .附肯定的延緩條件的行為 D .附肯定的解除條件的行為
8 、《合同法》第68 條規定:" 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民法理論稱此種權利為()。
A .同時履行抗辯權 B .先訴抗辯權 C .不安抗辯權 D .債務人抗辯權
9 、相對法律關系是指( )。
A .可以存在,也可以不存在的法律關系
B .權利、義務不確定的法律關系
C .與權利人相對應的義務人具體、特定的法律關系
D .代理人根據委托授權與相對人建立的法律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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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被宣告死亡撤銷后,如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尚未再婚,其夫妻關系從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
A .自行恢復 B .恢復,但需辦理復婚手續
C .不能自行恢復 D .應重新登記,才能恢復
11 、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財產的,受贈人( )。
A .可以要求其交付 B .不可以要求其交付 C .協商支付價金后要求其交付
12 、發明專利的保護期限為( )。
A .10 年 B .20 年 C .30 年
13 、以動產設定的質權,自( )有效。
A .質押合同成立時 B .質押合同登記時 C .質物被質權人占有時
14 、物權在性質上應當是( )。
A .支配權 B .請求權 C .抗辯權
15 、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 )。
A .適當減少支付違約金 B .拒絕支付違約金 C .請求法院予以適當減少
16 、在買賣合同中,標的物意外滅失的風險,自( )時起,由買方承擔。
A .合同成立 B .所有權轉移 C .標的物交付
17 、名稱權是( )。
A .公民享有的人格權 B .自然人享有的身份權 C .法人享有的人格權
18 、擔保物權包括( )。
A .典權和抵押權 B .地役權、典權和質權 C .質權、抵押權和留置權
19 、配偶權是( )。
A .精神性人格權 B .物質性人格權 C .身份權
20 、在融資租賃合同中,租賃物不符合約定的,( )。
A .出租方應當承擔責任 B .出租方可以承擔責任 C .出租方不承擔責任
二、判斷題(本題共10 小題,每小題1 分,滿分10 分;正確的打√,錯誤的打×)
1 、合伙人對合伙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
2 、委托代理的被代理人必須是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 )
3 、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從事個體經營,對外所欠債務以夫妻共有財產清償。()
4 、轉繼承與代位繼承均適用于繼承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案件。( )
5 、在我國,國有土地使用權只能通過劃撥取得。( )
6 、甲將乙交自己保管的'筆記本電腦賣與不知情之丙,并已交付。乙發現后可以向丙索回,丙只能向甲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7 、當公共利益、他人或本人或其他利益受到不法侵害時,行為人所采取的必要的防衛措施,稱為緊急避險。()
8 、為第三人利益訂立的合同,原則上只能使第三人獲得利益,不能使第三人承擔義務。()
9 、著作權自作品發表之日起產生。( )
10 、不可抗力與正當防衛一樣均為一般侵權民事責任的抗辯事由。( )
三、名詞解釋(本題共5 小題,每小題3 分,滿分15 分)
1 、無因管理
2 、訴訟時效
3 、締約過失責任
4 、馳名商標
5 、提存
四、簡述題(本題共2 小題,分別為6 分和10 分,滿分16 分)
1 、法人的概念和法律特征。(6 分)
2 、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在哪些情況下要約失效?(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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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論述題(本題共2 小題,分別為15 分和12 分,滿分27 分)
1 、試述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的條件。(15 分)
2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89 條中
指出:" 在共同共有關系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認定無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償取得該財產的,應當維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對其他共有人的損失,由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人賠償。" (12 分,要求根據民法原理評析)
六、案例分析(本題12 分)
李天志與妻子朱蘭、女兒李梅(11 周歲)一家三口住在貧困山村。為脫貧致富,1998 年12 月李天志分別向信用社和復員軍人張海借款1 萬元,寫下欠條1 萬元,共計3 萬元,購買鄰村一臺舊卡車開始貨運業務。1999 年1 月,在尚未辦理各項車輛運輸保險的.情況下,李天志冒著下雪天,山路十分滑的危險為村民劉江運貨進城,不幸墜入山谷,車毀貨損人亡。朱蘭得知后,痛不欲生,當晚上吊自殺,留下孤兒李梅。村委會在全權處理李、朱喪事并清查其財產債務后,會同鄉民政干部組織召開了一個特別會議,參加人有村委會和鄉民政干部、鄰村村長、信用社負責人、劉江、張海、李梅和李梅的堂叔李天容。會議形成了一個書面協議,內容是:(1 )朱蘭名下存折2000 元清償劉江的貨損;(2 )瓦房1 間及農具、家庭生活用品約價值1 萬元由張海負責處理,折抵其借款1 萬元;(3 )喪葬費1000 元由村承擔;(4 )欠信用社和鄰村的2 萬元由李梅在年滿18 周歲以后5 年內還清,但不計利息;(5 )李梅今后由其堂叔李天容撫養。參會人員分別簽字蓋章,李梅也簽字同意并加按手印。但李天容雖同意撫養李梅,卻提出自己家境過于貧困,難以保證李梅的學習和生活,建議在財產上有所照顧。請回答以下問題:
(1 )該協議涉及哪些方面的法律問題?(8 分)
(2 )你認為本案依法應如何處理?(4 分)
【參考答案】
一、單項選擇題
1 、A 2 、A 3 、A 4 、A 5 、B 6 、A 7 、C 8 、C 9 、C 10 、A
11 、A 12 、B 13 、C 14 、A 15 、C 16 、C 17 、C 18 、C 19 、C 20 、C
二、判斷題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三、名詞解釋
1 、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或約定的義務為他人管理事務的行為,這是債的發生的根據之一。
2 、訴訟時效: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其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即喪失了請求人民法院依訴訟程序強制義務人履義務之權利的制度。
3 、締約過失責任:是指當事人一方因于締約之際具有過失,導致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被撤銷,而他方承擔的賠償責任。
4 、馳名商標:是指在市場上享有較高聲譽并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的商標。在我國馳名商標必須是注冊商標,且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認定。
5 、提存:是指由于債權人的原因而無法交付標的物時,債務人將該標的物交給提存機關以消滅債務的法律制度。
四、簡述題
1 、答: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其法律特征如下:(1 )法人是一種社會組織。(2 )法人是依法成立的社會組織。(3 )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社會組織。(4 )法人是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社會組織。
2 、答:(1 )要約被拒絕,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2 )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3 )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4 )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五、論述題
1 、答:民事法律行為是公民或者法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合法行為。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的條件包括:行為人合格,意思表示真實;內容合法和形式合法。
(1 )行為人合格:行為人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2 )行為人意思表示真實:行為人表現于外部的表示應當與其內在的真實意思相一致。(3 )行為內容合法:內容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不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德。(4 )行為形式合法:凡法律對某種民事法律行為規定必須采取一定形式的,行為人必須遵照法律的規定。
2 、答:最高人民法院此項解釋涉及到民法的兩個基本原理:共同共有關系和善意取得制度。
共有是指兩個以上的人對同一項財產共同享有財產所有權,分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共同共有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對某項共有財產不分份額地共同享有權利、共同承擔義務。共同共有人只能共同行使權利,包括對財產處分權的行使;在未經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情形下,既不能處分共有財產的全部,也不能處分共有財產的一部分。最高人民法院此項司法解釋規定在共同共有關系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認定無效。但法律為了保護交易的安全和第三人的利益,同時確定了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是指無權處分他人動產的占有人,在不法將其占有的他人動產讓與第三人后,如果受讓人在取得該動產時,系出于善意,即取得該動產的所有權,原動產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讓人返還。
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司法解釋,正式確認了我國的善意取得制度。一方面體現了對權利人的保護,另一方面體現了對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護和對交易安全的保護。
六、案例分析
答:1 、本案涉及的法律問題有以下四個方面:
(1 )李梅對李天志、朱蘭的財產繼承問題;(2 )李天志、朱蘭兩人與債權人信用社等人的債務清償問題;(3 )監護人的設定問題;(4 )李梅的行為能力問題。
2 、依民法規定,本案應作如下處理:
(1 )李天志、朱蘭遺留的遺產共有2000 元存款、房屋和家庭生活用品,應由作為惟一的繼承人李梅繼承。李梅為未成人,又無其他生活來源,故應為其保留必要的財產份額,以滿足其基本生活需要。
(2 )在為李梅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以后,剩余遺產應用于清償信用社、張海、鄰村人、劉江等人的債務。由于這些債權均沒有擔保,故應平等受償。且債務清償以剩余遺產為限,未清償部分李梅不再承擔清償責任。
(3 )關于李梅的監護問題,如果李天容愿意承擔監護職責,經村委會同意,其可為李梅的監護人。如果不能征得李天容的同意,則應由村委會作為李梅的監護
(4 )該協議對李梅沒有拘束力。因為她是限制行為能力人,根據其年齡和智力,不能獨立實施民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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