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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建法規考點習題:仲裁協議的規定

            時間:2025-03-13 03:06:51 題庫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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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一建法規考點習題:仲裁協議的規定

              仲裁協議一經有效成立,即對當事人產生法律約束力。下面給大家整理了2017一建法規考點習題:仲裁協議的規定,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2017一建法規考點習題:仲裁協議的規定

              2017一建法規考點習題:仲裁協議的規定

              【考頻指數】★★★★

              【經典例題】

              1.施工合同的解決爭議條款約定“所有爭議提交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員會或人民法院管轄”。當該合同產生糾紛時,當事人()。

              A.應當向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B.只能向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C.既可以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D.必須重新確定受訴人民法院

              【答案】B

              【解析】本題考查的是仲裁協議的規定。仲裁和訴訟是兩種不同的爭議解決方式,當事人只能選用其中的一種。《仲裁法》規定,“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盡管該合同達成仲裁協議,但因為提交仲裁的意思表示不確定,仲裁協議無效,因此只能提交訴訟。

              2.關于仲裁協議效力的確認,說法錯誤的是()。

              A.當事人只能通過向仲裁協議中所約定的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的方式解決該糾紛

              B.仲裁委員會只能對當事人在仲裁協議中約定的爭議事項進行仲裁

              C.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未聲明有仲裁協議,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提交仲裁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

              D.仲裁協議是爭議合同的附屬協議,合同無效則仲裁協議無效

              【答案】D

              【解析】本題考查的是仲裁協議。仲裁協議的效力是獨立的,合同的效力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所以選項D不正確。

              3.仲裁協議應當具備的內容有()。

              A.仲裁事項

              B.具體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

              C.仲裁委員會的住所地

              D.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E.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答案】ADE

              【解析】本題考查的是仲裁協議的規定。仲裁協議應當具有下列內容:(1)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2)仲裁事項;(3)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4.下列屬于仲裁的基本制度的有()。

              A.協議仲裁制度

              B.合議庭制度

              C.或裁或審制度

              D.一裁終局制度

              E.開庭審理制度

              【答案】ACD

              【解析】本題考查的是仲裁協議的規定。仲裁的基本制度包括協議仲裁制度、或裁或審制度、一裁終局制度。

              【考點精講】

              一、仲裁協議的形式

              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口頭方式達成的仲裁意思表示無效。

              二、仲裁協議的內容

              該意愿應當是確定的,而不是模棱兩可的。如果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發生爭議可以提交仲裁,也可以提交訴訟,這樣的仲裁協議無效。

              合同履行過程中以及與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

              勞動合同糾紛不得提請仲裁,只能申請勞動爭議仲裁。

              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1.仲裁委員會的名稱應該準確。仲裁沒有法定管轄,當事人選擇仲裁委員會可以不受地點的限制,但名稱必須明確、具體。

              2.如約定的名稱不準確,但能夠確定具體的仲裁機構的,應當認定選定了仲裁機構。

              3.如約定了兩個以上仲裁機構的,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其中一個申請仲裁;不能就仲裁機構選擇達成一致的,仲裁協議無效。

              這三項內容必須同時具備,仲裁協議才能有效。

              三、仲裁協議的效力

              1.對當事人的法律效力

              仲裁協議一經有效成立,即對當事人產生法律約束力。

              2.對法院的約束力

              有效的仲裁協議將排除法院的司法管轄權。

              一方當事人向法院起訴時未聲明有仲裁協議,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提交仲裁協議的,法院應當駁回起訴(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但開庭后才出示的,法院須繼續審理。

              3.對仲裁機構的法律效力

              仲裁協議是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案件的基礎,是仲裁庭審理和裁決仲裁案件的依據。

              4.仲裁協議的獨立性

              仲裁協議獨立存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者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

              5.仲裁協議效力的確認

              (1)對仲裁協議效力有異議的,應當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提出;

              (2)當事人既可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也可請求人民法院裁定;

              (3)一方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另一方請求法院裁定的,由法院裁定;

              (4)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確認仲裁協議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協議約定的仲裁機構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當事人對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由仲裁協議簽訂地或被申請人住所地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速記點評】

              1.如果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所有爭議提交某某仲裁委員會或人民法院管轄”視為無約定,發生爭議后,當事人只能根據法律規定提起訴訟。

              2.民商事仲裁勞動仲裁適用的爭議不同與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勞動爭議法律依據不同仲裁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法定或約定不同雙方當事人必須有仲裁協議法定仲裁,不需要有仲裁協議與訴訟的關系不同或裁或審一裁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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