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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級建造師《法規知識》備考:執行程序與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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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程序與執行程序是并列的獨立程序。審判程序是產生裁判書的過程,執行程序是實現裁判書內容的過程。
(一)執行的條件
1.執行以生效法律文書為根據。
2.執行根據必須具備給付內容。
3.執行必須以負有義務的一方當事人無故拒不履行義務為前提。
(二)執行根據
1.人民法院制作的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書、裁定書以及生效的調解書等;
2.人民法院作出的具有財產給付內容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書、裁定書;
3.仲裁機構制作的依法由人民法院執行的仲裁裁決書、生效的仲裁調解書;
4.公證機關依法作出的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
5.人民法院作出的先予執行的裁定、執行回轉的裁定以及承認并協助執行外國判決、裁定或裁決的裁定;
6.我國行政機關作出的法律明確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行政決定。
(三)執行案件的管轄
1.法院作出的具有財產給付內容的民事判決書、裁定書等,由第一審法院執行。
2.其它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被執行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3.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執行管轄權的,由最先接受申請的法院執行。
(四)執行程序
1.申請執行
(1)雙方或一方當事人是公民的,申請執行的期限為1年。
(2)雙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執行的期限為6個月。
(3)從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
2.移交執行
提交執行的案件有三類:(1)判決、裁定具有交付贍養費、撫養費、醫藥費等內容的案件;(2)具有財產執行內容的刑事判決書;(3)審判人員認為涉及國家、集體或公民重大利益的案件。
(五)執行中的其他特殊問題
1.委托執行
委托執行是指,被執行人或被執行的財產在外地的,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當地人民法院代為執行,也可以直接到當地執行。直接到當地執行的,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當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當地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要求協助執行。
2.執行異議
執行異議是指,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主張權利的,可以向執行員提出異議的。對案外人提出的異議,執行員應當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審查。審查期間可以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保全措施,但不得進行處分。經審查,異議不成立的,予以駁回;異議成立的,由院長批準中止執行。如果發現判決、裁定確有錯誤,按照審判監督程序處理。
3.執行和解
執行和解是指,在執行中,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達成協議的,執行員應當將協議內容記人筆錄,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恢復對原失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六)執行措施(10條)
1.查封、凍結、劃撥被執行人的存款;
2.扣留、提取被執行人的收人;
3.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執行人的財產;
4.對被執行人及其住所或財產隱匿地進行搜查;
5.強制被執行人交付法律文書指定的財物或票證;
6.強制被執行人遷出房屋或退出土地;
7.強制被執行人履行法律文書指定的行為;
8.辦理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
9.強制被執行人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或遲延履行金;
10.債權人可以隨時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七)執行中止
執行中止即在執行過程中,因發生特殊情況,需要暫時停止執行程序。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人民法院應裁定中止執行: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異議的;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承擔義務的;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如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等。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復執行。
(八)執行終結
執行終結即在執行過程中,由于出現某些特殊情況,執行工作無法繼續進行或沒有必要繼續進行時,結束執行程序。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結執行:申請人撤銷申請的;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追索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的;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的;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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