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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從業知識點:基金監管體系
基金監管的法規體系是基金監管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以《證券投資基金法》為核心,還有各類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為配套的完善的基金監管法律法規體系。以下是小編整理的基金從業知識點:基金監管體系,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概述
基金監管體系,即為基金監管活動各要素及其相互間的關系。基金監管活動的要素主要包括目標、體制、內容和方式等。
基金監管方式,是指基金監管所采用的方法和形式,也稱基金監管的手段和措施。
廣義的監管方式,包括對基金市場主體即基金機構的市場準入監管、對基金機構市場行為的監管以及對基金機構各種違法違規行為或出現某些法定情形后的處置措施,也即對基金機構的審核注冊、對基金機構行為的檢查以及檢查后對存在問題的基金機構的各種行政處置措施,分別體現了事前監管、事中監管和事后監管。
狹義的監管方式,也稱為監管措施,通常不包括市場準入監管,而僅包括檢查及其后續的處置措施。
基金監管就是為實現監管目標,由監管主體行使其法定職權,采用必要的監管手段和措施,對需要監管的諸對象所進行監督和管理的活動。這些與基金監管有關的各要素及其相互間關系的集合便構成了基金監管體系。
監管目標
基金監管的目標是一切基金監管活動的出發點。
證券監管的目標主要有三個:一是保護投資人及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二是規范證券投資基金活動;三是促進證券投資基金和資本市場的健康發展。這三個目標同樣適用于基金監管。
我國基金監管的目標包括:
(一)保護投資人及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保護投資者利益是基金監管工作的重中之重。投資者是市場的支撐者,保護和維護投資者的利益是我國基金監管的首要目標。
(二)規范證券投資基金活動
規范證券投資基金活動,是保護投資人及相關當事人合法權益的監管目標的必然要求,也是保護投資人合法權益的主要手段和制度保障。規范證券投資基金活動是基金監管的直接目標,也是促進證券投資基金和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前提條件
(三)促進證券投資基金和資本市場的健康發展
我國資本市場尚處于新興市場階段,我國證券投資基金也剛剛起步,基金行業和基金市場的整體發展水平與世界發達市場相比還有一定差距,因此,在加強對基金行業和基金市場規范和監管的同時,進一步為我國基金業發展創造良好的環境,鼓勵創新,推動我國基金市場開展公平有序的競爭,促進證券投資基金和資本市場的健康發展,也是基金監管的重要目標。
監管原則
(一)依法監管原則
基金監管屬于行政執法活動。監管機構作為執法機關,其成立由法律規定,其職權也是由法律所賦予的,因此,基金監管部門必須樹立依法監管觀念。
(二)“三公”原則
基金是證券市場的重要參與者之一,證券市場“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同樣適用于基金市場。作為基金監管原則的“三公”原則,重在公正,即公正監管、公正執法,是依法監管原則的具體化。
(三)保障投資人利益原則
保障投資人利益原則是基金監管活動的目的和宗旨的集中體現。投資基金歷史表明,投資人的合法權益能否得到有效的保障,是投資基金行業能否持續健康發展的關鍵。
(四)高效監管原則
所謂高效監管,是指基金監管活動不僅要以價值最大化的方式實現基金監管的根本目標,而且還要通過基金監管活動促進基金行業的高效發展。基金監管機構既要對基金行業進行必要的監管,又不能束縛基金行業和基金市場的活力。
(五)審慎監管原則
審慎監管、(對金融機構防范和控制風險的能力和狀況監督或管理)也稱“結構性的早期干預和解決方案”,其精髓在于金融監管機構盡可能地趕在金融機構完全虧損之前采取有效措施,以便防止金融機構股東之外的其他人遭受損失。
基金監管遵循審慎監管原則,是指基金監管機構在制定監管規范以及實施監管行為時,注重基金機構的償付能力和風險防控,一確保基金運行文件和基金財產安全,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六)適度監管原則
市場經濟的時間及經濟學的理論都已證明市場不是萬能的,而是存在其自身無法克服的種種缺陷,即市場失靈,因此政府的干預(監管)是必要的。但也并非政府干預越多、監管越嚴就越有效。對于基金而言,政府監管不應直接干預基金機構內部的經營管理,監管范圍應嚴格限定在基金市場失靈的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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