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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私募投資基金監管體系的整體框架
導語:私募基金用來指稱對任何一種不能在股票市場自由交易的股權資產的投資。下面是關于我國目前私募基金的整體框架介紹。
我國目前私募基金的整體監管框架如下:
一法
《證券投資基金法》 2013年6月1日 ——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表決通過修訂版
修訂法案首次將非公開募集基金納入調整范圍,這意味著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獲得合法地位。并且引入了基金行業協會的概念并賦予其相關監管和對行業進行自律的職權。
兩規: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2014年8月21日——證監會
因新修訂的《證券投資基金法》首次把私募納入范圍,證監會根據法律授權制定此《辦法》,是私募基金監管領域的主要法規之一,確立了符合私募基金行業運作特點的適度監管制度。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運作管理暫行規定》 2016年7月15日——證監會
2015年3月,基金業協會發布實施了《資管業務“八條底線”禁止行為細則》,此《規定》可以理解為新版“八條底線”
七辦法
▌《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 2014年2月7日——基金業協會
《辦法》是對證監會《暫行辦法》中關于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私募基金備案制度的專門立法,并開通了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系統
▌《私募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2016年2月4日——基金業協會
《辦法》從信息披露的主體和對象、信息披露的內容和方式、基金募集與運作期間的信息披露等方面進行規定,初步構建起私募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的自律監管框架。
▌《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2016年7月15日——基金業協會
《辦法》對私募基金募集環節的募集主體、募集程序、賬戶監督、信息披露、合格投資者確認、風險揭示、冷靜期、回訪確認、募集機構和人員法律責任做了法律規定。對私募基金募集活動作出更為嚴格和細致的監管。
▌ 《私募投資基金服務業務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2016年11月15日——基金業協會
《辦法》合并了之前《外包指引》的主要條款,包括服務機構的法律地位、管理人在業務外包中的法定職責、募集結算資金的安全保障機制等,同時新增了各類服務業務的定義、業務邊界、權責劃分和退出機制等。
▌《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從事投資顧問服務業務管理辦法》(制定完善中)
▌《私募投資基金托管業務管理辦法》(制定完善中)
▌《基金從業資格管理辦法》(制定完善中)
二指引
▌《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指引》 2016年2月1日——基金業協會
主要從管理人內部控制的目標與原則、內部環境、風險評估、控制活動、信息與溝通及內部監督等方面的制度建設進行自律管理,構成了管理人內部控制的自律監管框架。
▌《私募投資基金合同指引》 2016年4月18日——基金業協會
《指引》一方面為私募證券投資基金、股權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等私募類產品提供統一、標準的合同文本參照,同時也能為下一步大資管時代下私募類產品的統一監管奠定基礎。
多公告
證監會及基金業協會時常通過公告、通知、答記者問、解答等形式發布其對私募投資基金行業的自律規則及業務操作標準,最著名的當屬基金業協會發布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公告》及其《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相關問題解答(1-12)》,其詳細列明了證監會及基金業協會對某一具體問題的最新監管動向及執行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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