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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駕考資訊

            申領臨時行駛車號牌規定

            時間:2025-03-13 01:35:09 駕考資訊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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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申領臨時行駛車號牌規定

              隨著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汽車已逐步走進百姓家庭生活,那么購買了新車后需辦理哪里手續才能合法上道路行駛呢?

              部令相關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第124號之四十五條、四十六條規定,應遵守如下規定:

              四十五條:機動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臨時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車輛管理所申領導臨時行駛車號牌(即臨時號牌):

              (一)未銷售的;

              (二)購買、調撥、贈予等方式獲得機動車后尚未注冊登記的;

              (三)進行科研、定型試驗的;

              (四)因軸荷、總質量、外廓尺寸走出國家標準不予辦理注冊登記的特型機動車。

              四十六條:機動車所有人申領臨時行駛車號牌應當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一)機動車所有人身份證明;(若為單位車輛,則為組織機構代碼證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

              (二)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

              (三)屬于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四)項規定情形的,還應當提交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機動車進口憑證;

              (四)屬于本規定第四十五第(二)項規定情形的,還應當提交機動車來歷證明,以及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機動車進口憑證。

              (五)屬于本規定第四十五條第(三)項規定情形的,還應當提交書面申請和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

              車輛管理所應當在受理之日起一日內,審查提交的證明、憑證,屬于本規定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需要在本行政轄區內臨時行駛的,核發有效期不超過十五日的臨時行駛車號牌;需要跨行政轄區臨時行駛的,核發有效期不超過三十日的臨時行駛車號牌。屬于本規定第四十五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情形的,核發有效期不超過九十日的臨時行駛車號牌。

              因號牌制作的原因,無法在規定時限內核發號牌的,車輛管理所應當核發有效期不超過十五日的臨時行駛車號牌。

              對具有本規定第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之一,機動車所有人需要多次申領臨時行駛車號牌的,車輛管理所核發臨時行駛車號牌不得超過三次。

              辦理流程及所需資料

              準備相關資料到就近交警大隊窗口申請辦理臨時行駛車號牌,機動車申領臨時行駛車號牌,需要準備并提供以下資料:

              1、機動車所有人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若為單位車輛,則為組織機構代碼證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

              2、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原件及復印件);

              3、購車發票或其他車輛合法來歷證明(如法院判決、公正證明贈予等)(原件及復印件);

              4、車輛的整車出廠合格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5、委托辦理及單位車輛的,還應當提交加蓋鮮章的委托書(說明相關委托事項、委托人信息等)、同時提交被委托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正確的臨牌放置方法

              成功申領機動車臨時行駛車號牌后該怎樣做呢?

              小型客車:兩張臨時行駛車號牌,分別粘貼的車輛前風擋玻璃右下角和后風擋玻璃左上角。

              普通貨車:一張臨時行駛車號牌,粘貼在前風擋玻璃右下角。

              摩托車:同樣參照以上車輛申領臨時行駛車號牌。

              注意事項

              1、根據《貴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六條第一款及第六十三條規定,機動車需在購買后三十日內辦理注冊登記,否則將被處罰。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理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九十五條第一款、第九十條規定,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的記12分,罰款100元。臨時號牌超過有效期按照未懸掛機動車號牌處理,同樣記12分,處罰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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