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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廈門新交通法規扣分標準

            時間:2025-04-09 11:19:38 駕考資訊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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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廈門新交通法規扣分標準

              2016年1月1日,《廈門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規定》正式施行。2016廈門新交通法規扣分標準備受人們關注,接下來,更百分網小編一起來看看2016廈門新交通法規扣分標準介紹。

              2016廈門新交通法規扣分標準

              第四十二條 機動車在該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周期內累積記分達到規定分值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暫扣機動車行駛證十日,責令該機動車在此期限內不得上道路行駛。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要求停駛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車輛二十日。

              第一款規定的分值,按照不同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周期分別確定為六分、十二分、二十四分。

              第四十三條 因工程建設占用車行道或者中斷人行道通行的,未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同意,或者雖經同意但在批準以外的路段和時間進行施工、未按照要求采取安全防護措施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以五千元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以二萬元罰款。

              第四十四條 擅自施劃、占用城市道路停車泊位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 駕駛電動自行車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電動自行車,并按下列規定處罰:

              (一)占用機動車道行駛的,處以一百元罰款;

              (二)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處以一百元罰款;

              (三)違反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的,處以一百元罰款;

              (四)借道或穿越道路不按照規定讓行的,處以一百元罰款;

              (五)在機動車道內逆向行駛的,處以二百元罰款;

              (六)進入城市快速路或者公交專用道路內的,處以二百元罰款;

              (七)違反限制或者禁止通行規定的,處以二百元罰款;

              (八)無號牌上道路行駛的,處以三百元罰款;

              (九)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電動自行車號牌,或者使用其他電動自行車號牌的,予以收繳號牌,并處以三百元罰款;

              (十)改變已登記電動自行車的整車質量、外形尺寸、最高時速等參數的,注銷車輛登記,處以三百元罰款;

              (十一)醉酒駕駛的,處以五百元罰款。

              2016廈門新交通法規扣分標準

              第四十六條 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停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下列規定處罰:

              (一)在允許臨時停車的道路上停放車輛且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駕駛人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或者造成了交通阻塞的,處以一百元罰款;

              (二)在禁止停車的道路上停車的,處以二百元罰款;

              (三)在交叉路口、公共汽車站、網狀線區域停車的,處以四百元罰款;

              (四)在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劃定的交通繁忙路段、時段停車的,處以五百元罰款;

              (五)在橋梁、隧道、城市快速路上停車的,處以一千元罰款。

              一年內有前款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行為三次以上的,從第三次起每次處該項規定數額二倍的罰款。

              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第一款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地點設置警示標識,并至少提前五日向社會公告。

              第四十七條 駕駛機動車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違反本規定鳴喇叭的,處以一百元罰款;

              (二)車外噪聲超過國家限值標準的,處以二百元罰款;

              (三)違反限制或者禁止通行規定上道路行駛的,處以二百元罰款;

              (四)夜間在沒有中心隔離設施的道路上會車時不按照規定改用近光燈的,處以二百元罰款;

              (五)違反規定進入公交專用車道行駛的,處以二百元罰款;

              (六)通過交叉路口不按照規定讓行的,處以三百元罰款;

              (七)不按規定借道或者變更車道的,處以三百元罰款;

              (八)行經無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人行橫道,遇行人正在通過時未停車讓行的,處以三百元罰款;

              (九)遇前方路口交通阻塞時,未依次停在路口以外等候的,處以三百元罰款;

              (十)遇前方機動車停車排隊等候或者緩慢行駛時,在人行橫道、網狀線區域內停車等候,或者借道超車、占用對面車道、穿插等候的車輛的,處以三百元罰款;

              (十一)違反規定進入應急專用車道行駛的,處以五百元罰款;

              (十二)違反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的,處以五百元罰款;

              (十三)逆向行駛的,處以五百元罰款;

              (十四)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或者遮擋、污損機動車號牌的,處以五百元罰款;

              (十五)在道路上發生財產損失交通事故,不按規定撤離現場,造成交通阻塞的,處以五百元罰款。

              一年內有前款第十一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第十四項行為三次以上的,從第三次起每次處該項規定數額二倍的罰款。

              第四十八條 對從事非法經營性客運活動的,除由交通運輸管理部門依法處罰外,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駕駛人處暫扣機動車駕駛證三個月至六個月;對有依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吊銷其機動車駕駛證。

              第四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車輛,并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駕駛人力三輪車、板車、畜力車在思明區、湖里區上道路行駛的,處以二百元罰款;

              (二)駕駛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拖拉機、輪式專用機械車在思明區、湖里區上道路行駛的,處以五百元罰款;

              (三)無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駕駛證駕駛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的,處以二百元罰款;

              (四)駕駛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營運的,處以一千元罰款;

              (五)違反規定駕駛摩托車在思明區、湖里區上道路行駛的,處一千元罰款,并處暫扣機動車駕駛證六個月;被處罰后再次駕駛摩托車在思明區、湖里區上道路行駛的,處以二千元罰款,可以并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六)在思明區、湖里區駕駛摩托車載客營運的,處以三千元罰款,并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七)擅自改變已登記的機動車外形和機動車特征、有關技術數據的,處以五千元罰款;

              (八)擅自改變已登記的機動車的結構或者構造的,處以一萬元罰款。

              第五十條 駕駛機動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未超過核定人數百分之二十的,處以一百元罰款;

              (二)超過核定人數百分之二十未達百分之五十的,處以二百元罰款;

              (三)超過核定人數百分之五十未達百分之百的,處以五百元罰款;

              (四)超過核定人數百分之百的,處以一千元罰款。

              駕駛公路客運車輛、校車、摩托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的,按照有關規定處罰。

              第五十一條 在本市登記的中型以上客、貨車以及危化品運輸車、校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未按照規定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對車輛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處以二千元罰款;上道路行駛的,扣留該機動車,對駕駛人處以五百元罰款;

              (二)達到報廢標準未及時辦理注銷登記的,對車輛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處以一萬元罰款;上道路行駛的,扣留該機動車,對駕駛人處以三千元罰款,并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第五十二條 重、中型載貨汽車載貨超過核定載質量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機動車至違法狀態消除,并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超過核定載質量未達百分之一百的,處以五百元罰款,對車輛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處以二千元罰款;

              (二)超過核定載質量百分之一百以上未達百分之二百的,處以二千元罰款并處暫扣機動車駕駛證一個月,對車輛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處以一萬元罰款;

              (三)超過核定載質量百分之二百以上的,處以三千元罰款并處暫扣機動車駕駛證三個月,對車輛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處以五萬元罰款。

              第五十三條 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駕駛證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收繳,依法扣留機動車,處以一萬元罰款。

              使用其他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收繳,依法扣留機動車,處以一萬元罰款。

              第五十四條 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重傷尚未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負有事故次要責任的,暫扣一個月機動車駕駛證;

              (二)負有事故同等責任的,暫扣二個月機動車駕駛證;

              (三)負有事故全部責任或者主要責任的,暫扣三個月機動車駕駛證。

              第五十五條 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尚未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負有事故次要責任的,暫扣三個月機動車駕駛證;

              (二)負有事故同等責任的,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

              第五十六條 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照下列規定處罰,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處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未造成人員傷亡的,處以五千元罰款,暫扣一個月機動車駕駛證;

              (二)造成人員受傷的,處以八千元罰款,暫扣三個月機動車駕駛證;

              (三)造成人員死亡的,處以一萬元罰款,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

              第五十七條 機動車在本市有五次以上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記錄未接受處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機動車至違法行為接受處理。

              第五十八條 行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以一百元罰款:

              (一)違反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的;

              (二)在機動車道內兜售、發送物品的;

              (三)進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的;

              (四)跨越道路隔離設施的。

              以上是2016廈門新交通法規扣分標準的具體介紹,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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