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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駕駛與醉酒駕駛的區別
酒后駕駛,一般情況下是認為飲酒駕駛,而當駕駛人員體內的酒精含量達到了一定標準后,則就會構成醉酒駕駛。這當然也就是酒后駕駛與醉酒駕駛之間的一個區別,那么除此之外,酒后駕駛與醉酒駕駛的區別還有哪些呢?下面百分網小編就為大家帶來這兩者的區別吧!
一、酒駕與醉駕的概念辨析
根據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局發布的《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GB19522—2004)中規定,該規定指出:
飲酒駕車即酒駕是指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駕駛行為。
醉酒駕車即醉駕是指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駕駛行為。
二、酒駕與醉駕的處罰標準不同
酒駕會受到行政處罰:
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飲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十五日拘留,并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駕可能會被刑事處罰:
2011年2月25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刑法修正案(八),對刑法相關條款進行了修改、增加,首次將醉酒駕車這種嚴重危害群眾利益的行為規定為犯罪,并于5月1日正式實施。 具體規定為:“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飲酒后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不管是飲酒駕駛還是醉酒駕駛,這些都是不可取的行為。不僅是對他人生命的不負責,同樣也是對自己生命的不負責。因此,我國對飲酒駕駛和醉酒駕駛的處罰都是比較重的,尤其是對后者,甚至直接規定了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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