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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試題

            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票據考題及解析

            時間:2025-04-01 19:26:21 試題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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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票據考題及解析

              導語:票據,是指由出票人簽發的、約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見票時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的有價證券,包括匯票、銀行本票和支票。下面我們一起來看看涉及的知識內容與試題答案吧。

            2017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票據考題及解析

              第1題單選

              某公司簽發一張商業匯票。根據《票據法》的規定,該公司的下列簽章行為中,正確的是( )

              A.公司蓋章

              B.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蓋章

              C.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簽名加蓋章

              D.公司蓋章加公司法定代表人蓋章

              答案:D

              解析:本題考核票據的簽章。單位在票據上的簽章,為該單位的蓋章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名或蓋章。

              第2題單選

              根據支付結算法律制度的規定,企業以未到期的匯票向銀行申請貼現,體現了票據的( )功能。

              A.支付功能

              B.匯兌功能

              C.融資功能

              D.結算功能

              答案:C

              解析:票據的融資功能是通過票據的貼現、轉貼現和再貼現實現的。

              第3題單選

              根據支付結算法律制度的規定,票據憑證不能滿足背書人記載項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單;粘單上的第一記載人,應當在票據和粘單的粘接處簽章。該第一記載人是( )。

              A.粘單上的第一手背書的被背書人

              B.票據上最后一手背書的背書人

              C.票據持票人

              D.粘單上第一手背書的背書人

              答案:D

              解析:粘單上的第一記載人為粘單上第一手背書的背書人。

              第4題單選

              甲公司向乙公司簽發一張票據,由于甲公司的財務人員疏忽未在票據上蓋章,只由法定代表人簽字后便交給了乙公司,乙公司取得票據后未加檢查即將該票據背書轉讓給丙公司以支付購貨款。根據支付結算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說法不正確的是( )。

              A.該票據無效

              B.乙公司不能取得票據權利

              C.丙公司可以取得票據權利

              D.丙公司可以要求乙公司更換其他的支付方式

              答案:C

              解析:(1)選項ABC:出票人在票據上的簽章不符合規定的,票據無效,乙公司和丙公司均不能取得票據權利;(2)選項D:票據關系因一定原因失效,不影響基礎關系的效力,乙公司仍應向丙公司支付購貨款。

              一、票據

              票據,是指由出票人簽發的、約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見票時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的有價證券,包括匯票、銀行本票和支票。

              票據當事人,是指在票據法律關系中,享有票據權利、承擔票據義務的主體,分為基本當事人和非基本當事人。

              票據具有支付功能、匯兌功能、信用功能、結算功能和融資功能。

              二、票據權利與責任

              (一)票據權利的分類

              票據權利是指票據持票人向票據債務人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

              (二)票據權利的取得

              簽發、取得和轉讓票據,應當遵守誠實信用的原則,具有真實的交易關系和債權債務關系。

              (三)票據權利的行使與保全

              票據權利的行使是指持票人請求票據的付款人支付票據金額的行為,如行使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票據權利的保全是指持票人為了防止票據權利的喪失而采取的措施,如規定期限提示承兌、要求承兌人或付款人提供拒絕承兌或拒絕付款的證明以保全追索權。

              (四)票據權利喪失補救

              票據喪失是指票據因滅失(如不慎被燒毀)、遺失(如不慎丟失)、被盜等原因而使票據權利人脫離其對票據的占有。票據喪失后,可以采取掛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普通訴訟三種形式進行補救。

              (五)票據權利時效票據權利時效是指票據權利在時效期間內不行使,即引起票據權利喪失。《票據法》根據不同情況,將票據權利時效劃分為2年、6個月、3個月。

              如果持票人因超過票據權利時效或者因票據記載事項欠缺而喪失票據權利的,其仍享有民事權利,可以請求出票人或者承兌人返還其與未支付的票據款金額相當的利益。

              (六)票據責任

              票據責任是指票據債務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據金額的義務。一般有四種情況:一是匯票承兌人因承兌而應承擔付款義務;二是本票出票人因出票而承擔自己付款的義務;三是支票付款人在與出票人有資金關系時承擔付款義務;四是匯票、本票、支票的背書人,匯票、支票的出票人、保證人,在票據不獲承兌或不獲付款時的付款清償義務。

              付款人依法足額付款后,全體票據債務人的責任解除。

              三、票據行為

              (一)出票

              出票是指出票人簽發票據并將其交付給收款人的票據行為。出票人必須與付款人具有真實的委托付款關系,并且具有支付票據金額的可靠資金來源,不得簽發無對價的票據用以騙取銀行或者其他票據當事人的資金。

              票據記載事項一般分為必須記載事項、相對記載事項、任意記載事項和記載不產生票據法上效力的事項等。出票人簽發票據后,即承擔該票據承兌或付款的責任。出票人在票據得不到承兌或者付款時,應當向持票人清償法定金額和費用。'

              (二)背書

              背書是在票據背面或者粘單上記載有關事項并簽章的行為。以背書的目的為標準,將背書分為轉讓背書和非轉讓背書。

              背書由背書人簽章并記載背書日期。背書未記載日期的,視為在票據到期日前背書。以背書轉讓的票據,背書應當連續。持票人以背書的連續,證明其票據權利;非經背書轉讓,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票據的,依法舉證,證明其票據權利。不得進行條件背書、部分背書、限制背書和期后背書。背書人以背書轉讓票據后,即承擔保證其后手所持票據承兌和付款的責任。

              (三)承兌

              承兌是指匯票付款人承諾在匯票到期日支付匯票金額并簽章的行為,僅適用于商業匯票。

              付款人承兌匯票,不得附有條件;承兌附有條件的,視為拒絕承兌。付款人承兌匯票后,應當承擔到期付款的責任。

              (四)保證

              保證是指票據債務人以外的人,為擔保特定債務人履行票據債務而在票據上記載有關事項并簽章的行為。保證的記載事項包括:表明“保證”的字樣、保證人名稱和住所、被保證人的名稱、保證日期、保證人簽章。

              被保證的票據,保證人應當與被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票據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權向保證人請求付款,保證人應當足額付款。保證人為兩人以上的,保證人之間承擔連帶責任。

              四、票據追索

              票據追索適用于到期后追索和到期前追索兩種情形。

              票據的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和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持票人行使追索權,可以不按照票據債務人的先后順序,對其中任何一人、數人或者全體行使追索權。持票人對票據債務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已經進行追索的,對其他票據債務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權。被追索人依照規定清償債務后,其責任解除,與持票人享有同一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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