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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試題

            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第一章考點

            時間:2025-03-14 18:52:12 試題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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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第一章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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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第一章考點

              2017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基礎》第一章考點:仲裁裁決

              1.仲裁管轄權

              仲裁不實行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由當事人協議選定仲裁委員會。(自愿原則、獨立仲裁原則)

              2.仲裁庭的組成

              仲裁庭由3名或者1名仲裁員組成。

              (1)當事人約定由3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的,應當各自選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1名仲裁員,第3名仲裁員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第3名仲裁員為首席仲裁員。

              (2)當事人約定由1名仲裁員成立仲裁庭的,應當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公平合理原則)

              3.回避制度(公平合理原則)

              (1)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

              (2)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3)與本案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仲裁”的;

              (4)私自會見當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代理人的請客送禮的。

              4.仲裁應開庭但不公開(自愿原則)

              【注意1】當事人協議不開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據仲裁申請書、答辯書以及其他材料做出裁決。

              【注意2】當事人協議公開的,可以公開進行,但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

              5.仲裁的和解與調解(自愿原則、一裁終局原則)

              (1)當事人申請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和解協議作出裁決書,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請。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撤回仲裁申請后又反悔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申請仲裁。

              (2)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可以先行調解。當事人自愿調解的,仲裁庭應當調解。調解不成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制作調解書或者根據協議的結果制作裁決書,調解書與裁決書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發生法律效力。在調解書“簽收前”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6.作出裁決

              (1)裁決應當按照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

              (2)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裁決應當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

              【注意1】看清案例的表述方式。

              【注意2】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7.履行裁決及強制執行

              仲裁裁決作出后,當事人應當履行裁決。

              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按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注意】與“一裁終局原則”進行區分。

              【多選題】勞動者因用人單位拖欠勞動報酬發生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應當在仲裁時效期間內提出。關于該仲裁時效期間的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有(  )。

              A 從用人單位拖欠勞動報酬之日起1年

              B 從用人單位拖欠勞動報酬之日起2年

              C 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無仲裁時效期間限制

              D 勞動關系終止的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1年

              答案:CD

              解析: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1年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1年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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