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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初級會計考試考點:個人所得稅的征收管理
一、納稅申報

個人所得稅的征收方式主要有兩種:一是代扣代繳,二是自行納稅申報。
(一)代扣代繳方式
1、扣繳義務人:支付所得的單位和個人; 2、代扣代繳稅款的手續費:稅務機關按 所扣繳稅款的2%付給手續費。
(二)自行納稅申報: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按規定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1)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
(2)從中國境內兩處或者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
(3)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
(4)取得應納稅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的;
(5)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納稅期限:
1、代扣代繳、自行申報的納稅期限:一般都是次月7日內繳入國庫。
2、自行納稅期限:
3、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個人所得稅納稅期限:投資者應納的個人所得稅稅款,按年計算,分月或者分季預繳,由投資者在每月或者每季度終了后7日內預繳,年度終了后3個月內匯算清繳,多退少補。
三、納稅地點(熟悉)
1、個人所得稅自行申報的,其申報地點一般應為收入來源地的主管稅務機關。
2、納稅人從兩處或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的,可選擇并固定在其中一地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3、從境外取得所得的,應向其境內戶籍所在地或經營居住地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4、扣繳義務人應向其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5、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納稅地點:投資者應向企業實際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果投資者興辦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的,應分別向企業實際經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預繳稅款。年度終了后辦理匯算清繳時,區別不同情況分別處理:(1)全是個人獨資,按所有企業經營所得額 確定適用稅率,按各個企業占的比例分別辦理年度納稅申報;(2)企業中含有合伙性質的,投資者應向經常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辦理匯算清繳,但經常居住地與其興辦的企業的經營管理所在地不一致的,應選定其參與興辦的某一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所在地為辦理匯算清繳所在地,并5年內不得變更。5年后需要變更的,需經原主管稅務機關批準。
投資者的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工作由地方稅務局負責。只有銀行儲蓄存款利息繳納個稅由各銀行匯總繳給國家稅務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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