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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試輔導

            《經濟法基礎》第二章預習考點:勞動合同的解除

            時間:2025-02-19 19:59:09 考試輔導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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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濟法基礎》第二章預習考點:勞動合同的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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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濟法基礎》第二章預習考點:勞動合同的解除

              第二章 勞動合同與社會保險法律制度

              【考點4】勞動合同的解除

              【難度】一般

              【考頻】一般

              1.協商解除(意定解除)

              (1)勞動者主動辭職:與單位協商一致可解除勞動合同,單位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2)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解除勞動合同,單位必須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提示】雙方具有平等的解除合同請求權,均可主動向對方提出終止勞動合同關系的請求,但由勞動者主動提出則無經濟補償。

              2.法定解除(★★★)

              【提示】本考點內容較多請同學們在理解的基礎上,把握住細節。

              ▲勞動者可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1)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①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②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注意1】試用期提前3天通知即可,不一定以書面形式,正式員工必須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

              【注意2】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合同無補償,且程序必須合法,否則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要承擔賠償責任。

              (2)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①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②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③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④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⑤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⑥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⑦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注意1】上述7條的顯著特征是用人單位有過錯,但該過錯并未危及到勞動者的人身安全,則勞動者通知單位即可解除合同無提前義務。

              【注意2】由于用人單位過錯在先,因此應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

              (3)勞動者“不需事先告知”即可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①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②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理解】當人身權與財產權同時受到侵害,法律優先保護人身權,上述情況勞動者無需履行告知義務,用人單位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1)“提前通知”解除的情形(無過失性辭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①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②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③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注意】無過失性辭退用人單位應當支付補償金,不得以“代通知金”替代補償金。

              (2)用人單位可以“隨時通知”勞動者解除合同的情形

              a.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b.勞動者有過錯的:

              ①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②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③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④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⑤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注意1】在試用期間勞動者不想干了須提前3天通知用人單位;用人單位不想用了,可以隨時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注意2】除試用期外,用人單位可以隨時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前提是勞動者過錯在先。

              【注意3】上述情形無需支付補償。

              (3)“經濟性”裁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20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20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①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②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③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④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注意】經濟性裁員,必須為經濟原因,且滿足法定條件,并給與經濟補償。

              【特別注意】上述合同解除的內容,無論用人單位還是勞動者,在依據理由及執行程序上都必須合法。

              【例題·多選題】根據勞動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情形中,勞動者可以單方面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有( )。

              A.用人單位未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

              B.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C.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

              D.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條件

              『正確答案』ABCD

              『答案解析』《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5)因本法第26條第1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例題·多選題】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下列情形中,不能獲得經濟補償的有( )。

              A.勞動者因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解除勞動合同的

              B.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C.勞動者因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D.勞動者在試用期間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正確答案』BD

              『答案解析』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不能獲得經濟補償;選項B正確。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不能獲得經濟補償;選項D正確。選項AC屬于勞動者可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用人單位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例題·多選題】甲公司承接一倉庫建設工程,為縮減工程成本,手腳架未設防護欄及防護網。甲公司安排其員工老趙進行施工作業,老趙以施工設施不安全為由拒絕作業,公司領導為保證工程進度要求老趙必須進行施工作業,否則將對老趙進行毒打。根據規定下列說法中正確的有( )。

              A.老趙可以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甲公司解除勞動合同

              B.老趙可以隨時通知甲公司解除勞動合同

              C.老趙無需通知甲公司即可解除勞動合同

              D.老趙與甲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甲公司應當支付補償金

              『正確答案』CD

              『答案解析』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勞動者不需事先告知即可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還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例題·判斷題】甲所在公司人手一冊《員工守則》規定:“上班時間不得利用辦公電腦玩游戲;違者,第一次給予書面警告,第二次再犯,則給予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的處理”。甲在公司上班時間屢次用辦公電腦玩游戲,公司經理口頭予以過多次警告。后公司董事長撞見甲上班時間玩電腦游戲,令經理立即解聘甲。該公司的做法符合法律規定,且無需向甲支付補償金。( )

              『正確答案』×

              『答案解析』用人單位依據規章制度對違紀的勞動者作出處理決定,既要符合實體性的規定,又要符合程序性的規定。本例中,企業規章制度中規定,該企業對違反規定在上班時間玩游戲的員工,第一次對其作出書面警告,第二次才能解除勞動合同。即該企業依據此條規定解除違紀員工的勞動合同,必須經過書面警告的程序。由于該企業對違紀員工未給予書面警告,那么假利用辦公電腦玩游戲的行為就不能直接產生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后果,即該企業立即解除與甲的勞動合同這一處理決定的程序不合法。

              【例題·判斷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崗位,用人單位應先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方可按程序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

              『正確答案』√

              『答案解析』本題表述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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