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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試輔導

            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考點:應納稅額

            時間:2025-02-09 17:46:59 考試輔導 我要投稿

            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考點:應納稅額

              博學之,審問之,慎思之,明辨之,篤行之,人生如此,備考更是如此。大家是否都已經復習好了呢?是否對一些重難點和考試注意事項還有些疑問呢?小編為幫助廣大學員更好復習,準確把握初級會計實務和經濟法基礎的高頻考點,特做如下整理:

            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考點:應納稅額

              【考點7】應納稅額的核定與調整

              1.稅務機關有權核定應納稅額的情形

              (1)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賬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簿的;

              (3)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4)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

              (5)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6)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2.核定應納稅額的方法

              (1)參照當地同類行業或者類似行業中經營規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納稅人的稅負水平核定。

              (2)按照營業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的方法核定。

              (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動力等推算或者測算核定。

              (4)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考點8】稅款征收措施

              1.責令繳納

              (1)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可責令限期繳納,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未繳納的,稅務機關可以采取稅收強制執行措施。

              【解釋】加收滯納金的起止時間:自稅款法定繳納期限屆滿次日起至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實際繳納或者解繳稅款之日止。

              (2)對未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以及臨時從事經營的納稅人,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納稅額,責令其繳納應納稅款。

              (3)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可在規定的納稅期之前責令其限期繳納應納稅款。

              (4)納稅擔保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稅款,稅務機關可責令其限期繳納應納稅款。

              2.責令提供納稅擔保

              (1)適用納稅擔保的情形

              ①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的,可在規定的納稅期限之前,責令其限期繳納應納稅款;在限期內發現納稅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收入跡象的,責成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的。

              ②欠繳稅款、滯納金的納稅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

              ③納稅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而未繳清稅款,需要申請行政復議的。

              ④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提供納稅擔保的其他情形。

              (2)納稅擔保的方式

              納稅擔保,是指經稅務機關同意或者確認,納稅人或者其他自然人、法人、經濟組織以“保證、抵押、質押”的方式,為納稅人應當繳納的“稅款及滯納金”提供擔保的行為。

              (3)納稅擔保的范圍

              納稅擔保的范圍包括稅款、滯納金和實現稅款、滯納金的費用。其中,費用包括抵押、質押登記費用,質押保管費用,以及保管、拍賣、變賣擔保財產等相關費用。

              3.稅收保全措施

              (1)適用稅收保全的情形及措施

              稅務機關責令具有稅法規定情形的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而納稅人拒絕提供納稅擔保或者無力提供納稅擔保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采取下列稅收保全措施:

              ①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稅人的金額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存款;

              ②扣押、查封納稅人的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解釋】稅收保全措施的執行范圍僅限于“應納稅款”,不包括“稅收滯納金”。

              (2)不適用稅收保全的財產

              ①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包括機動車輛、金銀飾品、古玩字畫、豪華住宅或者一處以外的住房),不在稅收保全措施和強制執行措施的范圍之內。

              ②稅務機關對單價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稅收保全措施和強制執行措施。

              4.采取強制執行措施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納稅擔保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稅款,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采取下列強制執行措施:

              (1)強制扣款,即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

              (2)拍賣變賣,即依法拍賣或者變賣其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5.阻止出境

              欠繳稅款的納稅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規定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或者提供納稅擔保的,稅務機關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其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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