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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試輔導

            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考點:訴訟時效

            時間:2024-12-27 01:36:40 考試輔導 我要投稿

            2017年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考點:訴訟時效

              導讀:山不辭土,故能成其高;海不辭水,故能成其深!每一發奮努力的背后,必有加倍的賞賜。為了提高2017年考生的備考效率,下面是yjbys網小編提供給大家關于2017年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考點:訴訟時效,希望對大家的備考有所幫助。

            2017年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考點:訴訟時效

              訴訟時效

              1.訴訟時效期間屆滿,權利人喪失勝訴權;但權利人的實體權利并不消滅,債務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

              2.訴訟時效期間的確定

              (1)普通訴訟時效期間: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一般訴訟時效為2年。

              (2)特別訴訟時效期間: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

              涉及:①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②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④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3)最長訴訟時效期間:20年

              【提示】上述訴訟時效期間(1年、2年、20年),均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法院不予保護。也就是說,對在20年內始終不知道或者不應當知道自己權利受侵害的當事人,法律也不再予以訴訟保護。

              【知識點練習】甲于2011年3月20日將小件包裹寄存乙處保管。3月22日,該包裹被盜。3月27日,甲取包裹時得知包裹被盜。甲要求乙賠償損失的訴訟時效期間屆滿日是()。

              A、2011年3月27日

              B、2011年3月22日

              C、2012年3月27日

              D、2012年3月22日

              【正確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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