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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報考指南

            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考點之法律責任

            時間:2025-04-15 05:19:32 報考指南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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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考點之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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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考點之法律責任

              知識點:法律責任

              第三節 法律責任

              概念:

              (一)廣義法律責任——積極意義(正面)法律責任與消極意義(反面)法律責任,等同法律義務。

              狹義法律責任——消極意義(反面)的法律責任

              (二)狹義的法律責任——違法行為、法律制裁

              廣義的違法包括一般違法和犯罪;狹義的違法是指不構成犯罪的一般違法行為

              (三)違法行為、法律責任、法律制裁二者中,違法行為是首要因素,它是法律責任和法律制裁的原因和前提。法律制裁是承擔法律責任的重要方式,法律責任是前提,法律制裁是結果或體現,但是有法律責任不等于有法律制裁。

              法律責任的種類

              (一)民事責任

              1.停止侵害;

              2.排除妨礙;

              3.消除危險;

              4.返還財產;

              5.恢復原狀;

              6.修理、重作、更換;

              7.賠償損失;

              8.支付違約金;

              9.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10.賠禮道歉。

              (二)行政責任

              行政責任包括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

              1.行政處罰的具體種類有:

              (1)警告;(2)罰款;(3)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4)責令停產停業;(5)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6)行政拘留。

              2.行政處分種類有: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六類。

              (三)刑事責任

              刑罰分為主刑和附加刑兩類。

              1.主刑包括:

              (1)管制:期限為3個月以上2年以下。

              (2)拘役:期限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

              (3)有期徒刑:期限為6個月以上15年以下。

              (4)無期徒刑。

              (5)死刑。

              2.附加刑

              (1)罰金;

              (2)剝奪政治權利;

              (3)沒收財產;

              (4)驅逐出境。

              知識點:社會保險法律制度

              第二章

              勞動合同與社會保險法律制度

              第二節 社會保險法律制度

              (一)社會保險的概念

              社會保險名片是指國家依法建立的,由國家、用人單位和個人共同籌集資金、建立基金,使個人在年老(退休)、患病、工傷(因工傷殘或者患職業病)、失業、生育等情況下獲得物質幫助和補償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

              1951年2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是新中國第一部綜合性勞動保險法規。包括傷殘、死亡、疾病、養老、生育及供養直系親屬待遇等方面。

              20世紀80年代,我國開始進行“五險分立”的社會保險制度改革,并于90年代納入立法規劃。

              2011年7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二)社會保險的種類

              目前我國的社會保險項目主要有5項:

              1.基本養老保險:

              針對公民老年風險,保障老年日常支出的社會保障項目。

              2.基本醫療保險:

              針對公民醫療風險,保障公民能享受基本醫療服務的社會保障項目。

              3.工傷保險:針對公民職業風險。

              4.失業保險:針對公民失業風險。

              5.生育保險:針對公民生育風險。

              (三)社會保險制度的基本原則

              1.社會保險范圍廣覆蓋。

              2.國家基本保險“保基本”和“可持續”。

              3.社會保險體系“多層次”。

              基本養老保險

              (一)基本養老保險的含義

              基本養老保險是對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的老年人予以基本生活保障的社會保險制度。

              (二)基本養老保險的覆蓋范圍

              1.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2.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簡稱新農保): 新農保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3.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簡稱城居保):城居保的養老金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兩部分構成。

              (三)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組成和來源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以及政府補貼等組成。

              基本養老金由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1.統籌養老金賬戶: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2.個人養老金賬戶:

              職工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記賬利率不得低于銀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稅。

              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基本養老金分段計算、統一支付。

              (四)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繳納與計算

              1.單位繳費:企業繳費的比例一般不得超過企業工資總額的20%,具體比例由省級政府確定。

              2.個人繳費:本人繳費工資的8%,單位繳費不再劃入個人賬戶。

              (1)繳費基數——繳費工資:一般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有條件的地區也可以本人上月)月平均工資。

              關于范圍:

              繳費工資包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收入,不包括用人單位承擔或者支付給員工的社會保險費、勞動保護費、福利費、用人單位與員工解除勞動關系時支付的一次性補償以及計劃生育費用等其他不屬于工資的費用。

              關于新招職工(包括研究生、大學生、大中專畢業生等):

              以起薪當月工資收入作為繳費工資基數;

              從第二年起,按上一年實發工資的月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工資基數。

              關于下限與上限:

              本人月平均工資低于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作為繳費基數。本人月平均工資高于當地職工月工資300%的,按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作為繳費基數,超過部分不計入繳費工資基數,也不計入計發養老金的基數。

              (2)個人繳費不計征個人所得稅,在計算個人所得稅的應稅收入時,應當扣除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

              (3)繳費計算舉例:

              個人養老賬戶月存儲額=本人月繳費工資×8%

              (4)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的計算

              個人賬戶的儲蓄額按“養老保險基金記賬利率”計算利息。

              每個繳費年度末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的計算方法:

              ①按年度計算的“年度計算法”;

              ②按月計算的“月積數計算法”

              結果相差甚微,由當地社保機構根據本地區的具體情況決定,并將決定向轄區內的參保單位公示或通知。

              3.政府公共財政補貼,補貼包括兩種情況:

              (1)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前,視同繳費年限期間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政府承擔。

              (2)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政府給予補貼。

              (五)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享受條件與待遇

              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享受條件

              (1)年齡條件: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男年滿60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女干部年滿55周歲)

              (2)繳費條件:累計繳費滿15年。

              2.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1)支付職工基本養老金

              ①職工基本養老金的支付方法:國家按月支付基本養老金。

              基本養老金月標準=基礎養老金月標準+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

              ②個人養老金賬戶年度余額記賬

              職工退休后,其個人賬戶繳費情況停止記錄,個人賬戶在按月支付離退休金后的余額部分繼續計息。

              利息計算有兩種方法:年度計算法和月積數法。

              (2)喪葬補助金和遺屬撫恤金:

              投保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

              個人死亡同時符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喪葬補助金、工傷保險喪葬補助金和失業保險喪葬補助金條件的,其遺屬只能選擇領取其中的一項。

              投保人死亡后,其個人賬戶中的余額可以全部依法繼承。

              (3)病殘津貼:

              投保人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

              基本醫療保險

              (一)基本醫療保險的含義

              基本醫療保險是為補償勞動者因疾病風險造成的經濟損失而建立的一項社會保險制度。通過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建立醫療保險基金,參保人員患病就診發生醫療費用后,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以避免或減輕勞動者因患病、治療等所帶來的經濟風險。

              (二)基本醫療保險的覆蓋范圍

              1.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2.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

              3.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

              (三)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的繳納

              1.單位繳費

              由統籌地區統一確定適合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的基本醫療保險單位繳費率。一般為職工工資總額的6%左右。

              2.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的資金來源

              (1)個人繳費部分

              由統籌地區統一確定適合當地職工負擔水平的基本醫療保險個人繳費率。一般為本人工資收入的2%。

              (2)用人單位強制性繳費的劃入部分

              由統籌地區根據個人醫療賬戶的支付范圍和職工年齡等因素確定用人單位所繳醫療保險費劃入個人醫療賬戶的具體比例。一般為30%左右。

              (3)個人賬戶存儲額的利息

              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醫療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四)職工基本醫療費用的結算

              1.起付標準,又稱起付線,一般為當地職工年平均工資的10%左右。

              2.最高支付限額,又稱封頂線,一般為當地職工年平均工資的6倍左右。支付比例一般為90%。

              (五)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不支付的醫療費用

              1.應當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的;

              2.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的;

              3.應當由公共衛生負擔的;

              4.在境外就醫的。

              提示:醫療費用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第三人不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然后向第三人追償。

              (六)醫療期

              1.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但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期限。

              2.醫療期期間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進行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3個月到24個月的醫療期:

              工作年限本單位工作年限醫療期計算方法

              10年以下5年以下3個月按6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5年以上6個月按l2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10年以上5年以下6個月按l2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5年以上10年以下9個月按l5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10年以上l5年以下l2個月按l8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l5年以上20年以下 l8個月按24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20年以上24個月按30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提示:病休期間,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包括在內。對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癥、精神病、癱瘓等)的職工,在24個月內尚不能痊愈的,經企業和勞動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適當延長醫療期。

              3.醫療期內的待遇

              (1)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最低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

              (2)醫療期內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如醫療期內待遇合同期滿,則合同必須續延至醫療期滿,職工在此期間仍然享受醫療期內待遇。

              (3)對醫療期滿尚未痊愈者,或者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被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需按經濟補償規定給予其經濟補償。

              工傷保險

              (一)工傷保險費的含義

              工傷保險費是指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依照工傷保險規定的繳費比例繳納的費用。

              (二)工傷保險費的繳納和工傷保險基金

              1.職工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由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2.工傷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工傷保險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構成。

              (三)工傷認定與勞動能力鑒定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2.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3)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3.職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本人在工作中傷亡的,不認定為工傷:

              (1)故意犯罪;

              (2)醉酒或者吸毒;

              (3)自殘或者自殺;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4.勞動能力鑒定

              (1)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

              (2)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3)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

              (四)工傷保險待遇

              1.工傷醫療待遇

              (1)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診療費、藥費、住院費)。

              (2)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食宿費。

              (3)康復性治療費。

              (4)輔助器具裝配費。

              (5)停工留薪期工資福利待遇。

              提示: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2.傷殘待遇

              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3.遺屬待遇

              (1)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2)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

              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

              (3)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五)工傷保險費用的支付途徑

              (1)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①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②住院伙食補助費;

              ③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④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⑤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⑥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⑦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⑧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六)特別規定

              1.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

              上限與下限:

              上限不超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下限不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同基本養老保險費)

              2.工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1)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

              (2)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鑒定的;

              (3)拒絕治療的。

              3.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追償。

              失業保險

              (一)失業保險的含義

              失業保險是指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行的,由社會集中建立基金,對因失業而暫時中斷生活來源的勞動者提供物質幫助的制度。它是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保險的主要項目之一。

              (二)失業保險費的繳納

              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按照本單位工資總額的 2%繳納失業保險費,職工按照本人工資的1%繳納失業保險費。

              (三)失業保險待遇

              失業保險待遇的享受條件

              2.領取失業救濟金的期間按照下述標準確定:

              失業前繳納保險費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救濟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繳納保險費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救濟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繳納保險費累計達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救濟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

              提示:重新就業后再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救濟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未領取的期限合并計算,最長不超過24個月。

              3.失業保險金的標準,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一般也不高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具體數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社會成員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條件為:

              (1)依法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及失業者本人已經繳費滿1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

              (3)已經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

              4.失業保險待遇

              (1)領取失業保險金。

              (2)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基本醫療保險費。

              (3)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死亡補助。

              (4)職業介紹與職業培訓補貼。

              (5)國務院規定或者批準的與失業保險有關的其他費用。

              (四)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其他失業保險待遇的情形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并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①重新就業的;

              ②應征服兵役的;

              ③移居境外的;

              ④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⑤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適當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訓的。

              生育保險

              (一)生育保險的含義

              生育保險是國家通過立法,在懷孕和分娩的婦女勞動者暫時中斷勞動時,由國家和社會提供醫療服務、生育津貼和產假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國家或社會對生育的職工給予必要的經濟補償和醫療保健的社會保險制度。

              我國生育保險待遇主要包括兩項。一是生育津貼,二是生育醫療待遇。人社部《生育保險辦法(征求意見稿)》從2012年11月20日起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意見稿明確,生育險待遇將不再限戶籍,單位不繳生育險須掏生育費。

              (二)生育保險費的繳納

              社會保險法規定,職工應當參加生育保險,由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不繳納生育保險費。生育保險目前適用于城鎮企業及其職工。

              (三)生育保險待遇

              生育醫療費

              (1)醫療費包括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和藥費。因生育引起疾病的費用也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2)職工因響應國家計劃生育政策而實行的避孕、節育手術費用,亦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包括放置(取出)子宮內節育器、人工流產術、引產術、絕育及復通手術所發生的醫療費用等。

              2.生育津貼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津貼:

              (1)女職工生育享受產假;

              (2)享受計劃生育手術休假;

              (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生育津貼按照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

              (四)生育保險基金不予支付的費用

              1.違反國家或本統籌地區計劃生育規定而發生的醫療費用;

              2.因醫療事故而發生的醫療費用;

              3.在非定點醫療機構檢查、分娩而發生的醫療費用;

              4.按照規定應當由職工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

              5.嬰兒所發生的各項費用;

              6.超過定額、限額標準之外的各項費用;

              7、不具備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剖腹產手術條件,但女職工個人要求實施剖腹產手術而超出自然分娩定額標準的醫療服務費用;

              8、實施人類輔助生殖術(如試管嬰兒)所發生的醫療費用。

              社會保險費征繳

              (一)社會保險登記

              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30日內憑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單位印章,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其職工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自愿參加社會保險的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二)社會保險費繳納

              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

              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

              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直接向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

              社會保險基金管理運營

              按照社會保險險種分別建賬,分賬核算,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社會保險基金專款專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逐步實行全國統籌,其他社會保險基金逐步實行省級統籌。

              用人單位違反社會保險法的法律責任

              1.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2.滯納金: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3.用人單位拒不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證明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合同法律制度:

              包括:勞動合同的訂立、主要內容、履行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爭議的解決

              社會保險法律制度: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的計算繳納及享受的待遇、社會保險的登記與征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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