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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銀行從業

            銀行專業資格《個人理財》必考點歸納

            時間:2025-04-04 16:12:10 銀行從業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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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銀行專業資格《個人理財》必考點歸納

              個人理財是指根據財務狀況,建立合理的個人財務規劃,并適當參與投資活動。今天應屆畢業生小編為大家搜索整理了2017銀行專業資格《個人理財》必考點歸納,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2017銀行專業資格《個人理財》必考點歸納

              個人理財業務相關法律法規

              考點1 中國的法律體系

              在理財師的實際工作中主要涉及法律體系中的法律和行政法規兩部分。

              涉及的法律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等。

              涉及的行政法規包括:《商業銀行理財銷售管理辦法》《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保險兼業代理管理暫行辦法》等。

              考點2 民事法律關系介紹

              1.《民法通則》介紹

              個人理財業務活動中法律關系的主體有兩個:金融機構和客戶。《民法通則》是我國對民事活動中一些共性問題所作的法律規定,它確定了進行民事活動的基本原則,內容包括公民和法人的法律地位、民事法律行為、民事代理制度、民事權利和民事責任等。

              2.民事法律行為的基本原則

              (1)內容包括: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

              (2)重點把握:誠實信用原則,指民事活動中,民事主體應該誠實、守信用,正當行使權利和義務。

              3.民事法律關系主體

              民事法律關系主體包括公民(自然人)、法人以及非法人組織。在個人理財業務中,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就是金融機構和個人客戶。這里的金融機構是法人組織個人客戶一般是指公民(自然人)。

              4.民事代理制度

              個人理財業務中客戶委托商業銀行理財.實質就是商業銀行代理客戶理財客戶和商業銀行就是委托和代理關系。

              考點3 合同法律關系

              1.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業務關系的協議。

              2.合同的訂立

              合同的當事人應該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當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訂立合同。當事人在訂立合同的時候,要保守商業秘密。

              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3.格式條款合同

              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的,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格式條款理解有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格式條款提供方的解釋。

              4.無效合同的情形

              (1)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5.合同中免責條款的無效

              《合同法》第53條規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1)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6.可撤銷合同的情形

              (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2)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可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7.合同履行的抗辯權

              (1)同時履行抗辯權。

              (2)先履行抗辯權。

              (3)不安抗辯權。

              8.違約責任的承擔形式

              (1)違約金責任。

              (2)賠償摜失。

              (3)強制履行。

              (4)定金責任。

              (5)采取補救措施。

              考點4 物權法

              1.《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物權法》于2007年3月16日第十屆人大五次會議通過,于2007年10月1日開始施行。共分五編十九章。

              2.不動產登記管理

              (1)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依法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3)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登記機構辦理。

              (4)國家對不動產實行統一登記制度。統一登記的范圍、登記機構和登記辦法,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3.動產的交付管理

              (1)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3)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權利人已經依法占有該動產的,物權自法律行為生效時發生效力。

              (4)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該動產的,負有交付義務的人可以通過轉讓請求第三人返還原物的權利代替交付。

              (5)動產物權轉讓時。雙方又約定由出讓人繼續占有該動產的,物權自該約定生效時發生效力。

              4.擔保物權

              債權人在借貸、買賣等民事活動中,為保障實現其債權,需要擔保的,可以依法設立擔保物權。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

              5.抵押

              (1)可以抵押的財產:

              ①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②建設用地使用權。

              ③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④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⑤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⑥交通運輸工具等。

              (2)不得抵押財產:

              ①土地所有權。

              ②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③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④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⑤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等。

              (3)設立抵押權,當事人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①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

              ②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③抵押財產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所在地、所有權歸屬或者使用權歸屬。

              ④擔保的范圍。

              6.質押

              (1)質押設立質權.當事人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訂立質權合同。質權合同內容與抵押合同內容相似。

              (2)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出質:

              ①匯票、支票、本票。

              ②債券、存款單。

              ③倉單、提單。

              ④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

              ⑤可以轉讓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

              ⑥應收賬款等。

              以上述權利出質的.應訂立書面合同;上述權利先于主債權到期的,質權人可以兌現或提貨并將其用來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3)以基金份額、股權,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應訂立書面合同.且不得轉讓。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

              7.留置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并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1)債權人留置的動產,應當與債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但企業之間留置的除外。

              (2)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不得留置的動產,不得留置。

              (3)留置財產為可分物的,留置財產的價值應當相當于債務的金額。

              (4)留置權人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5)留置權人有權收取留置財產的孳息,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

              (6)雙方應當約定留置財產后的債務履行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留置權人應當給債務人兩個月以上履行債務的期間.但鮮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動產除外。債務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權人可以與債務人協議以留置財產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留置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留置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7)債務人可以請求留置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后行使留置權,留置權人不行使的,債務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留置財產。

              (8)留置財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后,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債務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9)同一動產上已設立抵押權或者質權.該動產又被留置的,留置權人優先受償。

              (10)留置權人對留置財產喪失占有或者留置權人接受債務人另行提供擔保的,留置權消失。

              考點5 婚姻法

              2001年4月28日,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1次會議通過了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修訂,新修訂的婚姻法同日起施行。

              1.夫妻共有財產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財產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2.夫妻一方的財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3.夫妻財產約定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前文所述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

              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4.夫妻扶養義務

              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

              5.離婚后的子女撫養

              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6.夫妻共同財產的離婚處理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7.共同債務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8.適當幫助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9.隱藏、轉移共同財產等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考點6 個人獨資企業法和合伙企業法

              (一)個人獨資企業法

              1999年8月30日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

              (二)合伙企業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于1997年2月23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于2006年8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修訂。合伙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

              考點7 商業銀行理財產品涉及的重要法律法規

              2011年8月28 日,中國銀監會正式發布《商業銀行理財產品銷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于2012年1月1日起實施。

              考點8 基金代銷業務涉及的法律法規

              證監會對《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作出了多次的修改完善,2013年的更新版本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考點9 保險代理業務涉及的相關法律法規

              保監會于2000年8月4日頒布實施了《保險兼業代理管理暫行辦法》。最新頒布實施文件為保監發[2014]3號文《關于進一步規范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銷售行為的通知》,通知自2014年4月1 日起實施。

              考點10 銀信理財業務涉及的法律法規

              銀監會于2008年12月4日頒布實施《銀行與信托公司業務合作指引》。

              1.銀信理財業務的規范性規定

              銀行開展銀信理財合作,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1)嚴格遵守《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等監管規定;

              (2)充分揭示理財計劃風險,并對客戶進行風險承受度測試;

              (3)理財計劃推介中。應明示理財資金運用方式和信托財產管理方式;

              (4)未經嚴格測算并提供測算依據和測算方式,理財計劃推介中不得使用“預期收益率”“最高收益率”或意思相近的表述:

              (5)書面告知客戶信托公司的基本情況,并在理財協議中載明其名稱、住所等信息;

              (6)銀行理財計劃的產品風險和信托投資風險相適應;

              (7)每一只理財計劃至少配備一名理財經理,負責該理財計劃的管理、協調工作,并于理財計劃結束時制作運行效果評價書:

              (8)依據監管規定編制相關理財報告并向客戶披露。

              2.風險管理控制

              銀行應當根據客戶的風險偏好、風險認知能力和承受能力,為客戶提供與其風險承受力相適應的理財服務。

              銀信合作過程中.銀行、信托公司應當注意銀行理財計劃與信托產品在時點、期限、金額等方面的匹配。

              考點11 黃金期貨交易業務涉及的法律法規

              銀監會于2008年3月7日頒布實施《關于商業銀行從事境內黃金期貨交易有關問題的通知》。

              1.從業資格規定

              商業銀行從事境內黃金期貨交易業務,通過我國期貨行業認可的從業資格考試合格人員不少于4人,其中交易人員至少2人、風險管理人員至少2人。以上人員相互不得兼任.且無不良從業記錄。

              2.禁止性規定

              商業銀行從事黃金期貨經紀業務應取得相應資格,不得利用自有的黃金期貨交易資格代理客戶從事黃金期貨經紀業務。

              商業銀行從事境內黃金期貨交易,應建立必要的業務隔離制度.不得利用其黃金期貨指定結算銀行及指定交割金庫的信息優勢,為其黃金期貨交易謀取不當利益。

              考點12 個人外匯管理涉及的法律法規

              《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及《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自2007年2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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