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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試題

            安全工程師法律知識練習題及解析

            時間:2025-04-24 13:02:22 試題 我要投稿

            安全工程師法律知識練習題及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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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工程師法律知識練習題及解析

              1、 《礦山安全法》明確規定,礦山建設工程的安全設施必須和主體工程()。

              A 同時驗收

              B 同時設計

              C 同時峻工

              D 同時施工

              E 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標準答案:b, d, e

              解析:《礦山安全法》明確規定,礦山建設工程的安全設施必須和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2、 法律還對必須符合礦山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范的下列哪些礦山設計項目做出了規定()。

              A 礦井的通風系統和供風量、風質、風速;

              B 防瓦斯系統和防塵系統

              C 供電系統;

              D 提升、運輸系統;

              E 辦公管理系統

              標準答案:a, b, c, d

              解析:法律還對必須符合礦山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范的礦山設計項目做出了規定:

              (1)礦井的通風系統和供風量、風質、風速;

              (2)露天礦的邊坡角和臺階的寬度、高度;

              (3)供電系統;

              (4)提升、運輸系統;

              (5)防水、排水系統和防火、滅火系統;

              (6)防瓦斯系統和防塵系統;

              (7)有關礦山安全的其他項目。

              3、 礦長(含礦務局局長、礦山公司經理)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哪些職責()。

              A 制定本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B 根據需要配備合格的安全工作人員,對每個作業場所進行跟班檢查;

              C 制定礦山災害的預防和應急計劃;

              D 及時采取措施,處理礦山存在的事故隱患;

              E 親自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

              標準答案:a, b, c, d

              解析:礦長(含礦務局局長、礦山公司經理)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

              (1)認真貫徹執行《礦山安全法》和本條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規中有關礦山安全生產的規定;

              (2)制定本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3)根據需要配備合格的安全工作人員,對每個作業場所進行跟班檢查;

              (4)采取有效措施,改善職工勞動條件,保證安全生產所需要的材料、設備、儀器和勞動防護用品的及時供應;

              (5)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

              (6)制定礦山災害的預防和應急計劃;

              (7)及時采取措施,處理礦山存在的事故隱患;

              (8)及時、如實向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和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報告礦山事故。

              4、 《礦山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礦山企業職工有權對危害安全的行為,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礦山企業職工享有下列權利()。

              A 有權獲得作業場所安全與職業危害方面的信息;

              B 有向生產單位提出加薪的權利

              C 有權向有關部門和工會組織反映礦山安全狀況和存在的問題;

              D 對任何危害職工安全健康的決定和行為,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E 有向生產經營單位要求提高福利待遇的權利

              標準答案:a, c, d

              解析:《礦山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礦山企業職工有權對危害安全的行為,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礦山企業職工享有下列權利:

              (1)有權獲得作業場所安全與職業危害方面的信息;

              (2)有權向有關部門和工會組織反映礦山安全狀況和存在的問題;

              (3)對任何危害職工安全健康的決定和行為,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5、 《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六條的規定,礦山企業對職工的安全教育、培訓,應當包括下列哪些內容()。

              A  《礦山安全法》及《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賦予礦山職工的權利與義務;

              B 礦山安全規程及礦山企業有關安全管理的規章制度;

              C 與職工本職工作有關的安全知識;

              D  各種事故征兆的識別、發生緊急情況時的應急措施和撤退路線;

              E 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的使用方法

              標準答案:a, b, c, d

              解析:《礦山安全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礦山企業必須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未經安全教育、培訓的,不得上崗作業。”依照《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六條的規定,礦山企業對職工的安全教育、培訓,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礦山安全法》及本條例賦予礦山職工的權利與義務;

              (2)礦山安全規程及礦山企業有關安全管理的規章制度;

              (3)與職工本職工作有關的安全知識;

              (4)各種事故征兆的識別、發生緊急情況時的應急措施和撤退路線;

              (5)自救裝備的使用和有關急救方面的知識;

              (6)有關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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