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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科畢業生就業難引反思
隨著社會一步步向前發展,我們都希望有一流的課堂教學能力,反思指回頭、反過來思考的意思。怎樣寫反思才更能起到其作用呢?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法科畢業生就業難引反思,歡迎大家分享。

課程設置要與實際相結合
法學本科教育既有職業教育的功能,更有高等教育的使命,并非所有的課程都是職業性或技巧性的,有些課程的知識本來就不應該、也不可能在實際工作中得到直接的運用……可以說,把所有的課程都定位于職業運用的大學不是真正的大學,而希望把所有課程的知識都應用于實踐的學生也只能是個工匠。
中國當下法學教育面臨的問題可謂紛繁復雜,法學院本科生的課程設置是其中很值得討論和思考的一個問題。
就筆者在法學院從事教學二十余年所了解和掌握的情況,法學院本科生的課程大體包括三大類,第一類是公共課,或稱全校公共必修課,如外語、體育、政治理論等,通常占學生四年全部學分的25%;第二類是專業必修課,即由法學院自己開設的、每個學生必修的法學基礎理論課程與專業課程,包括憲法、法理學、民法、刑法、民事訴訟法等,通常有16門課程,約占全部學分的40%,第三類是選修課,約占全部學分的35%。此外,社會實踐和畢業論文占約5個學分。
上述課程設置遇到的最主要的問題和質疑是:此種學院式的課程設置與現實脫節,不適應實際需要,學生畢業后不能馬上勝任諸如法官、律師的工作,而且很多課程的知識根本用不上。對這些質疑,需要作出妥當與理性的解釋和回應。
首先,法學院在課程設置方面到底有多大的自主權?全校公共必修課的課程門數與學分如果不減少,法學院想在課程設置方面有所作為就幾乎是舉步維艱的,但欲與校方商榷公共必修課的“減排”又幾乎是與虎謀皮。所以,法學院只能在首先扣除25%的公共必修課的范圍內琢磨課程設置的改革。而在剩余的75%當中,又有40%是不能動的,即專業必修課,被稱為法學專業核心課程,是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欽定”的。這樣,法學院真正享有自主權的“自留地”也就限制在35%的選修課上。當然,對于專業必修課,在課程名稱、學分分布、課程內容、教學方式等方面,法學院還是有一定的彈性空間的,關鍵看如何利用。
其次,如何看待所謂的學院式的法學教學模式(包括課程設置)?依筆者之見,學院式的教學安排與大陸法系的傳統、立法體制、司法適用、法律思維等均有千絲萬縷的關聯,法律與法學自身的知識特點決定了理性、邏輯、概念的重要性,而法律的普適性也要求法律執業者具有相對統一的法律知識與法律思維,這些法律職業素質的養成如果沒有學院式的教學安排是幾乎無法達致的。
就此而言,大陸法系與普通法法系在教育中所運用的方法的不同反映了二者理念與歷史傳統的差別。以法律條文的體系化為特征的大陸法決定了傳授和學習此種法學的方式必須以理性的推理和概念的演繹為核心。與此相對,普通法本身是一種判例法,其所要求的學習如何在遵循判例的基礎上以案件事實為基礎實現同案同判的公平正義。但是,二者的教育目的卻又是相同的,即以知識訓練的方式為未來的法律共同體造就共同的知識和思維背景。
就“欽定”的十六門法學核心課程而言,公允地評價,有其必要性與合理性。理論法學與應用法學、程序法與實體法、國內法與國際法、傳統法學與當代法學有大體適當的兼顧與平衡,并且考慮到了作為一個法律執業者應當具備的基本知識與理論素養。如果沒有諸如憲法、法理、民法等基本法律學科的法學知識傳授、法學原理闡釋、法律思維培養、法治精神培植,何以向法律職業部門提供合格的從業者?而所有這些,都有賴于學院式的教學體制與人才培養模式。法律職業者,包括法官和律師,在我國還包括檢察官、基層司法工作者,廣義一些還包括政府法律顧問、企業法律顧問等,都應當接受這種較為嚴格的學院式教學訓練,如此才有可能建立法律職業共同體賴以立足的、具有獨特職業要求的教育背景、知識結構和職業思維。
據說,現在全國大約有650家左右的法學院,包括許多工科院校、醫學院校、農林院校、外語院校也十分鐘情于法學教育,紛紛辦起了法學院,而且不少剛上馬的法學院雄心勃勃,招生規模比老牌法學院還大,甚至師資不過十幾個人的法學院一屆本科生招生竟然超過200人(像擁有近百名教師的北大法學院、人大法學院一屆本科生招生也不過200人)。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不對法學專業必修課進行統一的規范安排,那就有很大的風險,因為他們將來都是法學院畢業的法學學士,都從事法律職業,若他們在法律知識、法學理論素養、法律思維等方面存在太大的差別,那就太玄虛了。
第三,如何看待法學院學生畢業后的適應性?其實,不管哪個專業,所有從大學校門剛出去的學生無一例外都會遇到如何把知識、理論等運用于實踐中的問題,這正是他們的使命,也正是未受專門法學教育的人進入司法職業群體所不具備的社會期待利益。再說得遠一點,大學畢竟不是職業中專或職業技校,社會和用人單位不應當要求大學生一到工作崗位就能夠立馬像一個熟練工一樣,這種不合理的期待不惟是對大學教育的誤解,也是對專門人才成長過程與規律的誤解。
第四,如何看待某些課程知識“無用”的問題?法學本科教育既有職業教育的功能,更有高等教育的使命,并非所有的課程都是職業性或技巧性的,有些課程的知識本來就不應該、也不可能在實際工作中得到直接的運用,而是用來培養邏輯思維能力、學習能力的,甚至修身養性的。可以說,把所有的課程都定位于職業運用的大學不是真正的大學,而希望把所有課程的知識都應用于實踐的學生也只能是個工匠。
但是,以上理由絕對不能成為阻礙法學院教學改革(包括課程設置改革)的借口。本人對此問題的基本看法是:
第一,在已經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確定了十多門法學核心課程、其學分已經占到全部學分接近一半比例的情況下,法律職業者大體相同的知識背景、大體相同的職業素養已經有相當的制度保障,教育行政主管部門不應當再干涉法學院的教學安排、課程設置等。
第二,專業必修課的教學目標、教學方式與教學內容都應當兼顧理論性與實踐性,既不能以英美法系的案例教學模式取代教師的理論闡釋與邏輯說理,也不能一門課程由教師從頭至尾講下來。在“填鴨式”教育的大背景之下,向學生強調法律規范的存在環境、司法適用的影響因素、每一案件的個性化、經驗與邏輯在處理案件中的交互作用等內容尤為重要。
第三,應當允許不同的法學院有自己的課程設置與教學方面的特色。例如,財經類院校的法學院可以在商事法方面開設更多的選修課甚至是必修課,諸如公司法、證券法、金融法、期貨法、合同法等,為公司、金融管理等商事主體或管理部門培養有專業特色的法律人才,形成自己的招生、教學、就業體系。
第四,為彌補學院式教學模式之不足,增強學生的職業實在感,縮短學生從書本到實務的適應過程,應當擴大法學診所教育的課時,增加診所教育的學分,并且,法學院應當增大對診所教育的投資,包括配備有實務經驗的教師作為診所教育的指導教師、增加診所教育的場地、解決學生在處理實際案件時需要出庭或參加其他活動的身份問題等。法學診所教育最能幫助學生拉近理論與實踐、抽象與具體、理性認識與感性認識、法律規范與生活事實之間的距離,也非常有利于學生畢業后較快地進入職業角色。遺憾的是現在很多法學院把診所教育僅僅作為一個形式,既不配備優秀的師資,也不幫助解決諸多的實際問題,使得診所教育的預期功能難以實現。
課程設置是整個教學的基礎。毫無疑問的是,如果不能最終在課程設置方面進行相應的改革,法學教育面臨的問題與挑戰就無法應對。
法科畢業生就業難的原因
人才培養千篇一律
目前,我國高校在法律人才的培養目標和培養模式存在一些問題:
缺乏可行目標。很多地方高校并未根據自身情況制定法律人才培養目標,在培養目標的表述中往往包含著“復合型人才”“高級別人才”等高大上的詞匯,這些目標有的只能停留在紙面上或口號里,很難將其兌現。而實際上絕大多數法學本科畢業生一方面法學理論不深入,另一方面法律實踐能力不具備,無論在知識儲備上還是在能力素養上,都未達到預期目標。
缺乏整體觀念。不少地方高校法律人才的培養缺乏整體的觀念。具體表現為:法學教育缺乏與其他專業的溝通和互動,只專注于法學課程內部的建構;法學教育缺乏對地方經濟發展的關注,比如對本地的傳統產業和新興產業發展狀態的相關信息了解不充分,導致法律人才的培養既不能滿足學生就業的需要,又不能輔助地方經濟發展和法治建設。更為重要的是,法學教育缺乏對現實生活的觀照,教師上課的案例過于陳舊,法學與現實生活連接的緊密度不夠。
缺乏創新意識。地方高校法律人才的培養方式從整體上看大同小異,甚或可以說是千篇一律:在既有的教學評價體制下,教師主導課堂,教師主導考試,教師按規定要完成備課、上課、評學、出題、判卷等一系列活動,很是辛苦;學生被動地按部就班地上課、復習、考試,也很辛苦。雙方如此辛苦,卻找不到滿足感,很大原因在于雙方都是處于被動狀態,很難想象其日后的法律執業會有多大成就。
缺乏實踐品質。目前的法學教育更多地將重心放在了理論課程的講授上,而實踐教學環節薄弱,與司法實踐聯系不緊密。作為實踐之學的法學,如果缺少了實踐的品質,就很難讓我們的學生真正理解法律是如何運作的。
培養學生重在應用
針對目前我國法律人才培養中存在的這些問題,必須及時調整人才培養途徑和實踐思路。
展開校內合作與校外合作。就校內合作而言,地方高校要利用好專業資源。一方面,法學專業在人才培養方面可以吸收本校優勢專業的資源,拓寬法學專業學生的知識視野;另一方面,法學專業亦可以反哺其他專業。具體來講,一方面,學校可以將非法學專業的基礎課程(比如社會學、計算機、金融等)作為選修課引入到法律教育的體系之中,以備感興趣的同學選課學習;另一方面,學校也可以將法學專業的課程作為公選課以備其他專業的同學選修。
就校外合作而言,首先,應重視地方高校間的合作交流以及地方高校與全國重點高校間的合作與交流。可以通過與全國重點高校的合作與交流,與其他地方高校的相互借鑒,可以相互分享優勢資源,縮小發展短板。其次,應加強地方高校與地方政府的合作以及地方高校與地方司法系統的合作,一方面可以為地方經濟和法治建設提供人力資源;另一方面,地方經濟建設也為法律人才提供了廣闊的實習實踐和就業空間。地方高校應關注當地經濟文化事業發展過程中所需要的法律人才,為應用型法律人才的培養提供參考。與此相對應的是,地方政府應加大對地方高校法學教育的支持力度,從而達到地方高校法學教育與地方經濟社會發展之間的互利。
堅持理論教學與實踐的結合。對于高校來講,大一、大二可以設定為通識教育和法學基本理論的傳授,注重學生人文精神、法律精神的培養。在經過大一、大二兩年的學習后,高校可以根據學生的特長和意愿,為學生提供學業規劃和職業規劃,做出指導,提供建議。不可否認的是,對于地方高校來講,這一目標的實現有一定難度。但學校可以從自身實際出發,開設可能的課程,以使學生有選擇的余地。對于本校難以承擔的課程,可以考慮用外聘教師和慕課等方式完成教學。
對于法學實踐性較強的課程,高校可以壓縮理論教學課時,擴大實踐教學環節。但要注意的是,在整個實踐教學過程中,學生是活動的主角,教師是導演甚或是輔助。這樣不僅激發了學生的興趣,而且也減少了教師的工作壓力。
從校外資源的角度看,高校應該在應用型法律人才培養的過程中,加強同地方司法系統的合作與交流。一方面,高校與地方司法機關可以建立法學教師和司法工作人員(法官、檢察官等)的雙向交流機制,即在一定條件下,高校教師可以到法院系統或檢察院系統工作;法官、檢察官可以到學校工作,為學生講授實踐課程。通過雙向交流,不僅增強了教師的實踐感知力,而且也讓法學課程更具實踐品格。另一方面,高校可以在地方司法機關建立實踐基地。地方司法系統為學生提供了大量的實習機會,高校應充分利用這一資源,將學生的實習活動常規化和標準化,而不只流于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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