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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農藥管理條例修訂內容

            時間:2022-07-23 23:37:21 職場動態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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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農藥管理條例修訂內容

              新頒布的《農藥管理條例》對農藥管理制度、登記制度、生產管理制度、經營管理制度、假冒偽劣農藥定義、農藥的使用回收以及違法懲處等進行了重大修訂。按照上報國務院的版本,修訂重點有如下內容:

              修訂重點內容如下:

              改革農藥管理體制:

              一件事情一個部門管。

              強化農業部門監管手段(第41條)

              進入農藥生產、經營、使用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對生產、經營、使用的農藥實施抽查檢測;

              向有關人員調查了解有關情況;

              查閱、復制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查封、扣押違法生產、經營、使用的總要,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使用農藥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等;

              查封違法生產、經營、使用農藥的場所。

              明確生產經營者主體責任(第5條)

              農藥生產企業、農藥經營者應當對其生產、經營的農藥的安全性、有效性負責,自覺接受政府監管和社會監督;

              農藥生產企業、農藥經營者應當加強行業自律,規范生產、經營行為。

              擴大農藥登記的申請主體(第7條第1款)

              除農藥生產企業、國外出口企業外,允許 新農藥研制者申請農藥登記。

              允許轉讓登記資料(登記證禁止轉讓)

              新農藥研制者;

              農藥生產企業:向具有相應生產能力的生產企業。

              改革農藥登記試驗制度

              新農藥登記試驗由農業部批準,其他報省級農業部門備案;

              與已登記農藥的組成成分、使用范圍和使用方法相同的農藥,免予殘留、環境試驗,但登記資料保護期內(登記之日起6年內)的農藥應經登記證持有人授權同意。

              取消農藥臨時登記

              國內企業:經省級農業部門提出申請報農業部;

              國外企業:直接向農業部申請;

              農藥登記證有效期5年。

              完善假農藥定義

              假農藥:以非農藥冒充農藥;以此種農藥冒充他種農藥;農藥所含有效成分種類與農藥的標簽、說明書標注的有效成分不符。

              按假農藥處理的農藥:禁用的農藥;未依法取得農藥登記證而生產、進口的農藥;未附具標簽的農藥。

              完善劣質農藥的定義

              劣質農藥:不符合農藥產品質量標準;混有導致藥害等有害成分(刪除失去使用效能的農藥);

              按劣質農藥處理的農藥:超過農藥質量保證期的農藥。

              改革農藥生產許可制度

              取消農藥生產許可證和生產批準文件;

              將農藥生產企業核準改為農藥生產許可。

              規范委托生產行為

              委托人:取得相應的農藥登記證,對委托加工、分裝的農藥質量負責;

              受托人:取得農藥生產許可證;

              雙罰:委托人、受托人均要處罰。

              健全農藥生產管理制度

              原材料采購查驗制度: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有關許可證明文件;

              原材料進貨記錄制度:保存2年以上;

              出廠檢驗制度:附具合格證;

              出廠銷售記錄制度:保存2年以上。

              加強農藥標簽管理

              農藥標簽應當按農業部的規定以中文標注相關內容;

              農藥生產企業不得擅自改變經核準的農藥的標簽內容,不得在農藥的標簽中標注虛假、誤導使用者的內容。

              實行農藥經營許可制度(衛生用農藥除外)

              定點經營:限制使用農藥;

              條件:人員、場所和設施、制度;

              有效期:5年;

              設立分支機構: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縣級農業部門備案,對其分支機構的經營活動負責;

              健全農藥經營管理制度

              采購查驗制度:包裝+標簽+合格證+有關許可證明文件,不再需質量檢驗;

              采購臺賬制度:保存2年以上;

              銷售臺賬制度(衛生用農藥除外):購買人,保存2年以上;

              推薦說明制度(衛生用農藥除外):詢問病蟲害情況(必要時實地查看)+科學推薦+正確說明;

              經營隔離制度:衛生用農藥分柜銷售,其他農藥的經營場所不得經營食品、食用農產品、飼料;

              境外企業不得直接銷售:設立銷售機構或委托代理機構;

              農藥進出口證明制度:依照海關總署的規定出示相關證明文件。

              完善農藥使用指導分工

              縣級政府:制定并組織實施農藥減量計劃;對自愿減量的農藥使用者,給予鼓勵和扶持。

              農業部門:加強農藥使用指導、服務,建立健全農藥安全、合理使用制度,組織推廣農藥科學使用技術,規范農藥使用行為。

              林業、糧食、衛生等部門:加強對林業、儲糧、衛生用藥農藥安全、合理使用的技術指導,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加強對農藥使用過程中環境保護和污染防治的技術指導,

              鄉鎮政府:協助開展農藥使用指導服務工作。

              強化農藥使用者的義務

              嚴格按照農藥的標簽使用農藥,不得擴大使用范圍、加大用藥劑量或者改變使用方法;

              不得使用禁用的農藥;

              不得將劇毒、高毒農藥用于:防治衛生害蟲,蔬菜、瓜果、茶葉、菌類、中草藥材的生產,水生植物的病蟲害防治;

              遵守安全間隔期的要求;

              不得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河道內丟棄農藥,農藥包裝物或者清洗施藥器械;

              不得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使用農藥;

              不得使用農藥毒魚、蝦、鳥、獸等。

              完善農藥使用記錄制度

              主體:農產品生產企業、食品和食用農產品倉儲企業、專業化病蟲害防治服務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

              內容:使用時間、地點、對象以及農藥名稱、用量、生產企業;

              期限:保存2年以上。

              建立農藥廢棄物回收制度

              回收主體:農藥生產企業、農藥經營者。

              建立農藥誠信檔案制度

              主體:縣級以上地方農業部門;

              要求:建立農藥生產、經營誠信檔案并予以公布;發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查處。

              建立農藥召回制度

              召回條件:發現農藥對農業、林業、人畜安全、農產品質量安全、生態環境等有嚴重危害或者較大風險;

              召回要求:停止生產、經營、使用,通知上下游主體,向農業部門報告,召回產品并記錄。

              完善已登記農藥退出規定

              退出情形:同召回情形;

              組織機關:農業部;

              評審單位:農藥登記評審委員會;

              退出措施:撤銷、變更相應的農藥登記證,必要時決定禁用或者限制使用并予以公告。

              建立假劣農藥和農藥廢棄物處置制度

              對象:假農藥、劣質農藥和回收的農藥廢棄物等;

              主體:具有危險廢物經營資質的單位;

              費用承擔:相應的農藥生產企業、農藥經營者;不明確的,由所在地縣級財政列支。

              規范農業部門及其工作人員行為

              對象:農業部門及其工作人員

              農藥鑒定機構及其工作人員

              要求:不得參與農藥生產、經營活動

              增加生產經營者不符合條件的處理

              由縣級以上地方農業部門責令限期整改;

              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由發證機關吊銷生產經營許可證。

              加大違法行為懲處力度

              責令停止生產經營;

              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產品和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等;

              罰款:按貨值金額計算;

              吊證。

              農藥登記證吊銷后不受理制度

              被吊銷農藥登記證的,5年內不再受理其農藥登記申請。

              欺詐獲證不受理制度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依法處罰,申請人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行政許可。

              對違法人員實行行業禁入

              行為:未取得許可證生產、經營農藥,或者被吊銷登記證、許可證;

              禁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10年內不得從事農藥生產、經營活動。農藥生產企業、農藥經營者招用此類人員的,吊銷農藥生產許可證、農藥經營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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