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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新民訴法司法解釋全文

            時間:2020-12-05 13:38:59 其他范文 我要投稿

            最新民訴法司法解釋全文2015

              2015年2月4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最高法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司法解釋,據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杜萬華介紹,該部司法解釋將自2月4日起正式實施。

              據介紹,《民訴法司法解釋》共分23章,共552條。《民訴法司法解釋》對人民法院適用民事訴訟法的相關問題作了全面系統、明確具體的規定,是最高人民法院有史以來條文最多、篇幅最長的司法解釋,是內容最為豐富、十分重要的司法解釋,也是最高人民法院有史以來參加起草部門最多、參加起草人員最多的司法解釋,是人民法院審判和執行工作中適用最為廣泛的司法解釋,是最高人民法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的重大舉措。以下是應屆畢業生就業指導網為您提供的《最新民訴法司法解釋全文2015》。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法釋〔2015〕5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已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36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1月30日

              目 錄

              一、管轄

              二、回避

              三、訴訟參加人

              四、證據

              五、期間和送達

              六、調解

              七、保全和先予執行

              八、對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

              九、訴訟費用

              十、第一審普通程序

              十一、簡易程序

              十二、簡易程序中的小額訴訟

              十三、公益訴訟

              十四、第三人撤銷之訴

              十五、執行異議之訴

              十六、第二審程序

              十七、特別程序

              十八、審判監督程序

              十九、督促程序

              二十、公示催告程序

              二十一、執行程序

              二十二、涉外民事訴訟程序的特別規定

              二十三、附則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定》。根據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結合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和執行工作實際,制定本解釋。

              一、 管轄

              第一條 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爭議標的額大的案件、案情復雜的案件,或者一方當事人人數眾多等具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第二條 專利糾紛案件由知識產權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的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轄。

              第三條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不能確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注冊地或者登記地為住所地。

              第四條 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

              第五條 對沒有辦事機構的個人合伙、合伙型聯營體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注冊登記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注冊登記,幾個被告又不在同一轄區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第六條 被告被注銷戶籍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確定管轄;原告、被告均被注銷戶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七條 當事人的戶籍遷出后尚未落戶,有經常居住地的,由該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八條 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者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被監禁或者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或者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九條 追索贍養費、撫育費、扶養費案件的幾個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轄區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條 不服指定監護或者變更監護關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監護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一條 雙方當事人均為軍人或者軍隊單位的民事案件由軍事法院管轄。

              第十二條 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三條 在國內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者一方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四條 在國外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五條 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權管轄。

              第十六條 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七條 已經離婚的中國公民,雙方均定居國外,僅就國內財產分割提起訴訟的,由主要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八條 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動產的,不動產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即時結清的合同,交易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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