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生嬰兒一個月內隨父隨母申報戶口 ;
2、三區非農戶口人員之間的婚遷戶口;
3、三區農戶口人員之間的婚遷戶口;
4、三區非農人員之間的未婚成年子女或未成年子女遷移父母處;
5、三區非農人員之間的父母遷移成年子女處;
6、三區直屬街道之間的未婚成年孫子女(外孫子女)或未成年孫子女(外孫子女)遷移祖父母(外祖父母)處;
7、三區直屬街道之間的祖父母(外祖父母)遷移成年孫子女(外孫子女)處;
8、三區非農戶口人員因分房、購房、建房、調房或繼承房產、贈與房產等的戶口遷移;
9、已報區公安分局、市公安局、省公安廳或省有關部門同意的戶口遷移;
10、出國出境定居人員、依法服兵役的人員和死亡人員注銷戶口;
11、出國出境人員返回原戶口所在地恢復戶口;
12、三區大中專院校招收的新生遷入戶口;
13、大中專學生畢業返回原籍和就業派遣三區內單位的,凮大中專和技校畢業生戶口遷入集體單位的;
14、大中專院校和技校的退學、休學和開除學生,則返回原遷出地的;
15、除姓名、年齡、民族外的其他戶口登記項目的變更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