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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試用期內要依法用工

            發布時間:2017-04-15編輯:小田

            “單位辭退我的理由是,試用期內表現不佳,不能勝任工作。但單位又沒有證據。”從河北到北京打工的張軍說,其實單位根本就拿不出證據。

            類似張軍這種試用期內無過錯、無理由被辭退的現象并不鮮見。出現這種現象的原因是,一些用人單位錯誤地認為,在試用期內可以隨時隨意與被聘者解除勞動關系。有關人士認為,單位的這種做法給勞動者造成很大的精神壓力和心理傷害,使勞動者在試用期也有一種隨時可能失業的危機感。其實,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也應有說法的。

            試用期也該付報酬

            日前,從河北到北京打工的張軍向老板討要試用期工資一案終于有了結果。北京房山法院判決用人單位支付給張軍一個月試用期內的工資845元。

            去年9月,張軍應聘到一家酒樓當服務員,雙方約定月工資400元、包吃包住,但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張軍應聘后努力工作,每天工作8小時,且沒有休過任何節假日,還加過兩個晚班。可一個月后,該酒樓以他在試用期內表現不佳、不能勝任工作為由將其辭退,而且未付分文工資。

            付出了勞動卻拿不到報酬,天下沒有這種道理。一怒之下,張軍到勞動爭議仲裁部門裁決酒樓付給張軍工資。但酒樓不服,又起訴到了法院。在法庭調查時,酒樓不但不承認“月工資400元、包吃包住”的說法,還辯稱已為張軍支付了伙食費、住宿費520元。

            法院認為,酒樓與張軍之間雖未簽訂勞動合同,但已形成事實上的勞動關系,應受法律保護。試用期也應按實際工作的天數支付工資,也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而且法定節假日加班也應按規定支付加班工資。因此,法院駁回了酒樓的請求,為張軍討回了工資,保護了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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