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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區保安的獎罰制度

            發布時間:2017-08-14 編輯:ZMR

              為維護公司勞動紀律和各項制度,保障公司工作的正常進行,激勵職工的敬業精神,特制定員工獎懲制度。

              第一節獎勵

              一、獎勵種類:

              頒發獎狀:通報表揚(嘉獎);物質獎勵(小功);晉升工資或晉級(大功);發放獎金。

              二、獎勵條件:

              (一)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嘉獎:1、積極維護公司榮譽,在客戶中樹立良好公司形象和口碑。2、認真勤奮、承辦、執行、或督導工作得者;3、工作勤奮,超額完成工作任務者,當月被評為優秀員工者。

              (二)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小功。1、對工作流程或管理制度積極提出合理化建議,被采納者。2、積極研究改善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或減低成本確有成效者。3、檢舉揭發違反規定或損害公司利益事件者。4、對可能發生的意外事故能防患于未然,確保公司及財物安全者;5、策劃、承辦、執行重要事務成績顯著者。6、其它應給于記小功事跡者。

              (三)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大功。

              1、在工作或技術上大膽創新,并取得顯著經濟效應。

              2、同壞人壞事作斗爭,對維護正常的工作秩序有顯著功績者。

              3、對公司發展有重大貢獻,應記大功之事跡者。

              4、在各類報刊或學術研討會上發表有關物業管理論文者。

              (四)員工有下列情形者年終可參加優秀工作者評獎。1、一年中累計三次記大功但無記大過記錄者。

              2、在當年工作中給公司帶來重大效益者。

              3、在當年工作中,嚴格遵守公司各項規章制度,認真完成本職工作,工作成績優秀者。

              4、其他可參選優秀工作評獎者。

              三、獎勵程序:

              1、凡符合上述獎勵條件者,由所在部門將員工事跡以書面形式報告上報人力資源部,由人力資源部核實無誤后報公司領導批準后實施。

              2、每半年將對員工進行一次考核,根據考核成績評定員工職級。如一年內兩次被評為先進者,授予優秀員工稱號,并給予獎勵。

              3、對嚴格遵守考勤制度的員工,在提薪晉升等各方面將優先考慮。

              4、大功或大過以上者在規定的張貼處張貼告示。

              第二節違紀過失

              一、甲類過失

              有下列行為者屬甲類過失。

              1、因過失導致工作發生錯誤但情節輕微者。

              2、防礙工作秩序或違反、破壞安全,環境衛生制度者。

              3、初次不聽領導合理指揮者。

              4、不按公司規定著裝;儀表、儀容不整,當值哼歌、吹口哨、無精打采者。

              5、不填寫或不認真填寫交接班記錄者。

              6、不使用禮貌用語。

              7、經查實在一個月內兩次(含)以上未按規定配戴工卡、穿工作服者。

              8、不遵守考勤規定,一個月內遲到早退累計兩次或每次遲到、早退超過10分鐘者。

              9、同仁之間相互謾罵吵架情節尚輕者。

              10、一個月內兩次未完成工作任務,但未造成重大影響者。

              11、對各級領導的批示或有限期的命令,無正當理由而未如期完成或處理不當者。

              12、在當值崗位使用公司電話辦理私事超過3分鐘等在工作場所防礙他人工作者。

              13、在工作時間內睡覺或擅離工作崗位或接待私人來訪時間超過15分鐘者。

              14、當班時間吃東西、收聽廣播、看報紙、聊天、吃零食者。

              15、無故不參加公司的業務培訓者。

              二、乙類過失

              有下列行為者屬乙類過失:

              1、因玩忽職守造成公司損失但不大者。

              2、對同事惡意攻擊,造成傷害但不大者。

              3、檢查值班人員未按規定執行勤務者。

              4、捏造事實騙取休假者。

              5、季度內累計三次未完成工作任務,但未造成重大影響者。

              6、委托他人或代他人打卡或簽到者。

              7、當班時間睡覺、打鬧、飲普?

              8、未經同意私自調班或擅離工作崗位,經常遲到或早退(1周超過3次)

              9、因服務態度差受到用戶投訴時,與用戶爭辯、吵鬧或對業主投訴的處理不當或不及時,引致業主向上級部門領導投訴者。

              10、弄虛作假,涂改單據、證明、記錄、報假學歷。

              11、不服從領導的正確命令并在公共場合頂撞領導。

              12、超越職權范圍或違章操作尚未釀釀成事故者。

              13、工作時間消極怠工

              三、丙類過失

              有下列行為者屬丙類過失:

              1、不服從正常的工作調動及安排,不聽從上級領導指揮監督、與其發生沖突者。

              2、在公司內酗酒滋事造成惡劣影響者。

              3、工作時間喝酒、賭博、打架。

              4、工作范圍內聚眾賭博、變相賭博等。

              5、故意毀壞公物,金額較大者。

              6、服務態度極差,與用戶吵架,或累計被用戶投訴3次以上者。

              7、聚眾鬧事妨害、擾亂正常工作秩序者。

              8、違反勞動合同或公司管理規定,情節嚴重者。

              9、對同仁施以暴力或有重大侮辱威脅行為者。

              10、嚴重違反各種安全制度,導致重大人身或設備事故者。

              11、一個月內遲到、早退累計超過六次(含)以上者。連續曠工3天或兩個月累計五天,全年累計七天的。

              12、盜竊同仁或公司、客戶財物者。

              13、職務下所保管的公司財物短少、損壞、私用或擅送他人使用,造成損失較大者。

              14、利用公司名義招搖撞騙,使公司蒙受損失者。

              15、在公司內部有傷風敗俗之行為者。

              16、利用職權受賄或以不正當手段謀取私利者。

              17、在工作時間睡覺或擅離職守,導致公司蒙受損失者。

              18、攜帶危險或違禁物品進入工作場所著。

              19、故意撕毀公文者、遺失重要公文(物品)者或故意泄漏商業秘密者。

              20、虛報工作成績或領先偽造工作記錄者。

              21、未完成工作任務,造成重大影響或損失者。

              22、年度內累計三次乙類行為者。

              23、經公檢法部門給予拘留、勞教、叛刑處理者。

              24、在公司任職期間私自在外兼職。

              25、其它應給予辭退的行為。

              第三節行政處分

              一、對員工的違紀處理分為:警告、嚴重警告、記過、降級、降薪或撤職、停職停薪、勸退或違紀辭退(解除勞動合同)七種。

              1、警告:僅限于首次觸犯甲類過失的行為,上級領導簽發過失通知書并報人力資源部審核備案。

              2、嚴重警告:員工重復觸犯甲類過失或首次觸犯乙類過失,上級領導簽發書面警告書,報人力資源部審核備案并扣以(30—50元)的處罰。

              3、記過:員工重復觸犯乙類過失將給予記過處分,除扣以(50—100元)的處罰并下調工資一級。

              4、降級、降薪或撤職。員工在同類職務各類考核評估中不合格或位于10%末位范圍及員工違規的,可以給予降級、降薪、撤職處分。

              5、停職停薪。員工違規除給予警告、記過、降級、撤職外,還可以給予降級、撤職處分。

              6、未位淘汰。采用5%的未位淘汰制,員工在同級各類考核評估中連續三次位于5%末位淘汰范圍內的給予辭退。

              7、勸退和違紀辭退(解除勞動合同):員工凡觸犯警告(過失)一年內累計被簽發4個甲類過失或3個乙類過失將被視為丙類過失,公司根據《勞動法》第三章第二十五條規定對其作勸退或違紀辭退處理,并不給予經濟補償。由各部門經理書面提出,送公司人力資源部復查、審核,總經理批準實施。經公司領導批準,人力資源部可直接對違規員工給予辭退處分。

              8、員工違反丙類過失任意一項,對其做勸退或違紀辭退處理。

              二、處理的原則:

              給予員工違紀處理,必須以事實為依據,法規制度為準繩,并允許受處理者申辯。

              三、處理公布:

              各種違紀處理,都必須發出“違紀處理決定書”送達當事人;違紀辭退(解除勞動合同)的處理同時在公司通告欄上予以公布。

              四、處理的時限界定:

              1、員工對處理決定不服,可于“違紀處理決定書”送達當天起計,三天內向公司提出書面申訴。如在上述規定時間內不提出書面申訴,違紀處理決定生效。

              2、公司在收到書面申訴當天起計,七天內作出是否變更違紀處理的決定。

              五、處罰程序

              1、員工有違紀行為,由所在部門填寫員工違紀警告過失通知書,道明違紀事實,提出處理意見,經見證人或違紀人簽名后,送人力資源部。

              2、普通員工的違紀處罰,由人力資源部經理審批。

              3、部門經理可對違紀而拒絕簽過失記錄、情緒激動且有可能造成傷害他人及損壞物品的行為和嚴重違紀(本冊第二十一條第3點“丙類過失”)的員工采取即時停職停薪,再報人力資源部處理。

              4、主任級以上員工(含主任級)的違紀處罰,由總經理審批。

              六、處罰的取消

              員工從受到警告通知書后三個月內,如能認真改過,積極工作,連續兩次考評為“優”,或因工作成績突出,受到公司的通報表揚,經所在部門主管提出,公司領導批準后,可取消警告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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