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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員工獎勵懲罰制度

            時間:2024-02-19 15:28:37 員工管理 我要投稿

            員工獎勵懲罰制度

              在生活中,需要使用制度的場合越來越多,制度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分配功能。你所接觸過的制度都是什么樣子的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員工獎勵懲罰制度,歡迎閱讀與收藏。

            員工獎勵懲罰制度

            員工獎勵懲罰制度1

              獎勵制度

              1、工作中的改革、創新被采納并給公司帶來效益的,獎勵100—500元;

              2、發現重大問題并及時解決,為公司減少不必要的損失,獎勵100—500元;

              3、工作中任勞任怨,卻遭他人無理排擠、打擊,但為了公司的利益,而不計較個人得失,獎勵200元;

              4、發現有損公司形象和利益的行為;

              5、一年中,連續5次獲獎勵,年終再次給予5次獎勵的總和。

              懲罰制度

              1、對公司不忠實,謊報情況及散布流言蜚語的,開除。

              2、對公司及公司的職工(包括管理者)的缺點及錯誤不能正面提出而私下進行議論的,解聘,情節嚴重者開除;

              3、私做交易而謀求非法收入的,開除。

              4、由于對公司職能部門及有關人員在行使權力時不能理解又不通過正常渠道申訴,或由于其它任何原因,而擅自對其他職工及人員揚言“不想干了”等類似語言的,解聘。

              5、對客戶的疑問不解釋、不解答、不落實的,罰款20—200元/次;對上級布置的任務,同事拜托的事無回話的,罰款20—100元/次。

              6、有意怠慢工作或工作不努力的,解聘;未能完全履行自己的職責的、發現公司財物受損、丟失而不管不問的,解聘。

              7、應急情況離開,未交接好自己手頭工作而又沒向公司匯報的,罰款20元/次。應急請假、正常請假及正常調休,在自己安排的天數內,不能如期回公司又未補辦手續的,視同擅自離崗。上班時擅自離崗的`,罰款20元—200元/次。

              8、工作時談論與公司無關的話題、說風涼話及冷言冷語的,罰款20元—50元。

              9、管理人員如采用正確的手段指出自己的缺點、錯誤及對自己提出批評的職工采取不理智的態度、泄私憤或打擊報復時。罰款20元—200元/次,并免職同時解聘,情節嚴重者開除。

              10、在匯報工作時報喜不報憂,對同事及上級進行

              11、上班時,工作有工作的'樣子,走路有走路的姿勢。對丟三落四的工作方法和吊兒郎當的走路姿勢,公司將提出嚴重的警告,五次不更改,解聘。

              12、員工在工作時無意中犯了錯誤而能主動向主管人員承認的,象征性地處罰1元錢;對企圖隱瞞錯誤的要從重處罰。

            員工獎勵懲罰制度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強化員工遵守公司規章制度和自我約束的意識,增強員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同時維護正常的工作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公司實施獎懲制度,堅持精神鼓勵和物質獎勵相結合,精神鼓勵為主的原則。對違反制度的員工,堅持以思想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

              第三條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全體員工。

              第二章 提倡與反對

              1、工作態度方面

              1.1提倡績效,反對權謀;

              1.2提倡嚴謹,反對懶散;

              1.3提倡創新,反對守舊;

              1.4提倡奉獻精神,反對斤斤計較;

              1.5提倡認真執行,反對紙上談兵;

              1.6提倡公司利益至上,反對將個人利益放在首位。

              2、工作方法方面

              2.1提倡部門協作,反對工作推諉;

              2.2提倡踏實細致,反對粗心大意;

              2.3提倡團隊精神,反對個人主義;

              2.4提倡危機意識,反對安于現狀;

              2.5提倡制度化管理,反對工作無計劃;

              2.6提倡工作講方法,反對工作無序混亂。

              3、為人處世方面

              3.1提倡真誠,反對虛偽;

              3.2提倡務實,反對浮夸;

              3.3提倡言行一致,反對表里不一;

              3.4提倡艱苦奮斗,反對鋪張浪費;

              3.5提倡謙虛謹慎,反對驕傲自滿;

              3.6提倡嚴守公司機密,反對竊密與泄密。

              第三章 獎勵

              第四條 本公司設立如下獎勵方法,酌情使用:

              1、通告表揚;

              2、獎金獎勵;

              3、晉升提級。

              第五條 有下列表現的員工應給予通告表揚:

              1、品德端正,工作努力;

              2、維護公司利益,為公司爭得榮譽,防止或挽救事故與經濟損失有功;

              3、一貫忠于職守,積極負責,廉潔奉公;

              4、有其他功績,足為其他員工楷模。

              第六條 有以下表現的員工應給予獎金獎勵(獎金另行規定):

              1、思想進步,文明禮貌,團結互助,事跡突出;

              2、完成計劃指標,經濟效益良好;

              3、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議,為公司采納;

              4、維護財經紀律,抵制歪風邪氣,事跡突出;

              5、節約資金,節儉費用,事跡突出;

              6、領導有方,帶領員工良好完成各項任務;

              7、其他對公司作出貢獻,董事長認為應當給予獎勵的。

              第七條 有第六條中的表現,公司認為符合晉級條件的予以晉級獎勵。

              第八條 獎勵程序如下:

              1、員工推薦、本人自薦或領導提名;

              2、人力行政部門審核;

              3、董事長批準。

              第四章 懲罰

              第九條 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以以下處罰:

              1、警告;

              2、記過;

              3、罰款或降級;

              4、辭退。

              第十條 員工有以下行為給以警告處分:

              1、在工作時間聊天、嬉戲或從事與工作無關的事情;

              2、工作時間內擅離工作崗位者或無故遲到、早退、曠工;

              3、因過失以致發生工作錯誤情節輕微者;

              4、妨害現場工作秩序或違反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5、無故不參加公司安排的培訓課程;

              6、初次不遵守主管人員指揮;

              7、浪費公物情節輕微;

              8、檢查或監督人員未認真履行職責;

              9、未按要求穿工作服;

              10、出入廠區不遵守規定或攜帶物品出入廠區而拒絕警衛或管理人員查詢;

              11、破壞環境衛生。

              第十一條 員工有以下行為者,給予記過處分:

              1、對上級指示或有期限之命令,未申報正當理由而未如期完成或處理不當;

              2、因疏忽導致機器設備或物品材料遭受傷害或傷及他人;

              3、在工作場所喧嘩、嬉戲、吵鬧妨害他人工作;

              4、未經許可擅帶外人入廠參觀;

              5、攜帶危險物品入廠;

              6、在禁煙區吸煙者;

              7、投機取巧,隱瞞蒙蔽,謀取不當利益;

              8、對同仁惡意攻擊或誣告、提供偽證或制造事端;

              9、在工作時間內擅離工作崗位,躺臥、睡覺;

              10、代替他人打卡或接受他人打卡。

              第十二條 員工有以下行為者,給予罰款(罰款數額另行規定)或降級處分:

              1、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和公司規章制度,造成經濟損失或不良影響的;

              2、違反勞動紀律,經常遲到、早退、曠工、消極怠工,沒完成生產任務或工作任務的;

              3、擅離職守,導致事故,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失;

              4、泄漏生產或業務上的機密;

              5、違反公司規定帶進出物品;

              6、遺失經管之重要文件、機件、物件或工具;

              7、損毀公物或公共文件;

              8、擅自變更工作方法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失;

              9、拒絕聽從主管人員合理指揮監督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失;

              10、違反安全規定措施致公司蒙受重大損失;

              11、工作時間在工作場所制造私人物件;

              12、造謠生事,散播謠言致公司蒙受重大損失。

              第十三條 員工有以下行為者,給以辭退處分:

              1、偷竊同事或公共財物;

              2、于受聘時虛報資料,使本公司誤信而遭受損害;

              3、對上級或同事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

              4、違反勞動合同或工作規則情節嚴重;

              5、蓄意損壞公司或他人財物;

              6、故意泄漏技術、營業之秘密,致使公司蒙受損害;

              7、不服從工作安排和調動、指揮,或無理取鬧,影響生產秩序、工作秩序的;

              8、拒不執行領導決定,干擾工作的;

              9、工作不負責任,損壞設備、工具、浪費原材料、能源,造成經濟損失的;

              10、玩忽職守,違章操作或違章指揮,造成事故或經濟損失的;

              11、濫用職權,違反財經紀律,揮霍浪費公司資產,損公肥私,造成經濟損失的;

              12、財務人員不堅持財經制度,喪失原則,造成經濟損失的';

              13、貪污、盜竊、敲詐勒索、賭博、流氓、斗毆,尚未達到刑事處罰的;

              14、挑動是非,破壞團結,損害他人名譽或領導威信,影響惡劣的;

              15、泄露公司秘密,把公司客戶介紹給他人或向客戶索取回扣介紹費的;

              16、散布謠言,損害公司聲譽的;

              17、利用職權對員工打擊報復或包庇員工違法亂紀行為的;

              18、無正當理由累計曠工三日,在外從事同類產品職業或在假期在外另謀職業;

              19、組織、煽動怠工,或采取不正當手段要挾領導,嚴重擾亂公司秩序;

              20、在廠區范圍內賭博;

              21、在廠內有傷風化行為;

              22、在禁煙區內吸煙或引火,在工作中酗酒滋事妨害生產秩序;

              23、經常違反公司規定屢教不改;

              24、依合同約定調派工作,無故拒絕接受;

              25、因行為不當,公司無法再對其信任;

              26、其他重大過失或不當行為,導致嚴重后果。

              第十四條 員工有第十三條中的行為,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提交司法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五條 員工有第十三條中的行為造成公司經濟損失的,責任人除按第十三條規定承擔應負的責任外,并按以下規定賠償公司損失;

              1、造成經濟損失5萬元以下(含5萬元),責任人賠償10%——50%;

              2、造成經濟損失5萬元以上的,由人力行政部門報董事長決定責任人應賠償的金額。

              第五章 懲罰程序

              第十六條 企業領導發現本企業員工犯有本制度第四章規定的行為時,應及時向人力行政部門報告;員工也可向人力行政部門檢舉、揭發任何人的違紀違章行為,要求處理。

              第十七條 人力行政部門接到報告、檢舉、揭發,立即報經董事長批準后進行調查處理。調查完畢,人力行政部門提出《處理意見書》呈報董事長批準,交有關部門執行并通知受處分人。

              第十八條 給予員工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應當慎重決定。必須弄清事實,

              取得證據,經過會議討論,征求有關部門意見,并允許受處分人進行申辯。

              第十九條 調查、審批員工處分的時間,從證實員工犯錯誤之日起,開除處分不得超過2個月,其他處分不得超過1個月。

              第二十條 員工對所受懲罰存異議者,應于處分決定后七日內,陳述理由進行申訴,并以申訴后的核定作為公司最終決定,當事者不得再存異議。

              第二十一條 受處分的員工,在處罰事項未了結之前,不得調離公司(公司宣布辭退、開除的除外)。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制度由集團辦公室制定,經呈董事長核準后公布施行,修正時亦同。

            員工獎勵懲罰制度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強化員工遵守公司規章制度和自我約束的意識,增強員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同時維護正常的工作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公司實施獎懲制度,堅持精神鼓勵和物質獎勵相結合,精神鼓勵為主的原則。對違反制度的員工,堅持以思想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

              第三條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全體員工。

              第二章獎勵

              第四條本公司設立如下獎勵方法,酌情使用:

              1、通告表揚;

              2、獎金獎勵;

              第五條有以下表現的員工應給予獎金獎勵(獎金另行規定):

              1、思想進步,文明禮貌,團結互助,事跡突出;

              2、完成計劃指標,經濟效益良好;

              3、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議,為公司采納;

              4、維護財經紀律,抵制歪風邪氣,事跡突出;

              5、節約資金,節儉費用,事跡突出;

              6、領導有方,帶領員工良好完成各項指標;

              7、其他對公司作出貢獻,公司認為應當給予獎勵的;

              第六條獎勵程序如下:

              1、員工推薦、本人自薦或上級管理提名;

              2、人力行政部門審核;

              3、獎勵金額確認后,由財務執行;

              第三章懲罰

              第七條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以以下處罰:

              1、警告(當月無績效獎金);

              2、記過(3個月無績效獎金);

              3、辭退。

              第八條員工有以下行為給以警告處分:

              1、在工作時間聊天、嬉戲或從事與工作無關的事情;

              2、工作時間內擅離工作崗位者或無故遲到、早退、曠工;

              3、因過失以致發生工作錯誤情節輕微者;

              4、妨害現場工作秩序或違反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5、無故不參加公司安排的培訓課程;

              6、初次不遵守主管人員工作安排;

              7、浪費公物情節輕微;

              8、檢查或監督人員未認真履行職責;

              9、未按要求穿工作服;

              10、出入廠區不遵守規定或攜帶物品出入廠區而拒絕警衛或管理人員查詢;

              11、破壞環境衛生,影響公司形象;

              第九條員工有以下行為者,給予記過處分:

              1、對上級指示或有期限之命令,未申報正當理由而未如期完成或處理不當;

              2、因疏忽導致機器設備或物品材料遭受傷害或傷及他人;

              3、在工作場所喧嘩、嬉戲、吵鬧妨害他人工作;

              4、未經許可擅帶外人入廠參觀;

              5、攜帶危險物品入廠;

              6、在禁煙區吸煙者;

              7、投機取巧,隱瞞蒙蔽,謀取不當利益;

              8、對同仁惡意攻擊或誣告、提供偽證或制造事端;

              9、在工作時間內擅離工作崗位,躺臥、睡覺;

              10、代替他人打卡或接受他人打卡。

              第十條員工有以下行為者,給以辭退處分:

              1、偷竊同事或公共財物;

              2、于受聘時虛報資料,使本公司誤信而遭受損害;

              3、對上級或同事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

              4、違反勞動合同或工作規則情節嚴重;

              5、蓄意損壞公司或他人財物;

              6、故意泄漏技術、營業之秘密,致使公司蒙受損害;

              7、不服從工作安排和調動、指揮,或無理取鬧,影響生產秩序、工作秩序的;

              8、拒不執行領導決定,干擾工作的;

              9、工作不負責任,損壞設備、工具、浪費原材料、能源,造成經濟損失的;

              10、玩忽職守,違章操作或違章指揮,造成事故或經濟損失的;

              11、濫用職權,違反財經紀律,揮霍浪費公司資產,損公肥私,造成經濟損失的;

              12、財務人員不堅持財經制度,喪失原則,造成經濟損失的;

              13、貪污、盜竊,敲詐勒索、賭博、流氓、斗毆,尚未達到刑事處罰的;

              14、挑動是非,破壞團結,損害他人名譽或領導威信,影響惡劣的;

              15、泄露公司秘密,把公司客戶介紹給他人或向客戶索取回扣介紹費的;

              16、制造、散布謠言,損害公司聲譽的;

              17、利用職權對員工打擊報復或包庇員工違法亂紀行為的;

              18、無正當理由累計曠工三日,在外從事同類產品職業或在假期在外另謀職業;

              19、組織、煽動怠工,或采取不正當手段要挾領導,嚴重擾亂公司秩序;

              20、在廠區范圍內賭博;

              21、在廠內有傷風化行為;

              22、在禁煙區內吸煙或引火,在工作中酗酒滋事妨害生產秩序;

              23、經常違反公司規定屢教不改;

              24、依合同約定調派工作,無故拒絕接受;

              25、因行為不當,公司無法再對其信任;

              26、其他重大過失或不當行為,導致嚴重后果;

              27、在公司打架,并且造成嚴重后果;

              第十一條員工有第十中的`行為,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提交司法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二條員工有第十條中的行為造成公司經濟損失的,按以下規定賠償公司損失:

              1、造成經濟損失5萬元以下(含5萬元),責任人賠償10%——50%;

              2、造成經濟損失5萬元以上的,由人力行政部門報董事長決定責任人應賠償的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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