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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重慶基本工資規定

            發布時間:2017-04-08編輯:weian

            各區縣(自治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北部新區社會保障局,萬盛經開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全市各用人單位:

              經市委、市政府研究并報經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審核,決定對我市最低工資標準進行調整。現通知如下:

              一、具體標準

              (一)萬州區、黔江區、陵區、渝中區、大渡口區、江北區、沙坪壩區、九龍坡區、南岸區、北碚區、渝北區、巴南區、長壽區、江津區、合川區、永川區、南川區、江區、大足區、潼南縣、銅梁縣、榮昌縣、璧山縣等23個區縣及北部新區、萬盛經開區職工最低月工資標準為1250元/月,非全日制職工最低小時工資標準為12.5元/小時。

              (二)梁平縣、城口縣、豐都縣、墊江縣、武隆縣、忠縣、開縣、云陽縣、奉節縣、巫山縣、巫溪縣、石柱縣、秀山縣、酉陽縣、彭水縣等15個縣(自治縣)職工最低月工資標準為1150元/月,非全日制職工最低小時工資標準為11.5元/小時。

              二、適用范圍

              上述標準分別適用于對應區縣(自治縣)轄區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和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依法成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合伙組織、基金會和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是我國一項勞動和社會保障制度。

              《最低工資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1號)已于2003年12月30日頒布。

              據了解,《最低工資規定》規定,最低工資標準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資標準和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的形式。月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全日制就業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各地區的最低工資標準每兩年至少要調整一次。

              一、最低工資標準是少數生產經營困難、經濟效益下降,確無正常工資支付能力的用人單位(連續3個月以上不能正常發放工資的),支付給勞動者的最低勞動報酬。有支付能力的用人單位不得將最低工資作為正常的工資支付標準。

              二、用人單位需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工資的,應履行必要的民主程序并事先報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勞動保障部門對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要納入重點監控范圍,加強跟蹤檢查,切實維護勞動者基本勞動報酬權益。用人單位生產經營恢復正常后,應及時恢復或提高工資標準。

              三、勞動者在試用、見習、熟練或學徒期間,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的勞動關系事實已經成立,適用最低工資規定。

              四、勞動者法定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和產假、乳假等假期,是法律賦予勞動者的休息休假權利,應視為提供正常勞動,適用最低工資規定。

              五、國家、省對相關勞動定額標準有明確規定的,用人單位應嚴格按照勞動定額標準計算勞動者工資。暫時沒有相關勞動定額標準的,用人單位必須科學合理確定勞動定額,并據此確定基本計件單價和超額計件單價。基本計件單價應根據法定工作時間內絕大多數勞動者能夠完成的正常勞動量確定。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并按基本計件單價計算的工資不得低于最低工資標準。

              六、下列各項在最低工資標準以外,由用人單位另行支付:

              (一)延長工作時間的加班加點工資;

              (二)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

              (三)法律、法規和國家、省規定的勞動者應當享受的福利待遇。主要包括:對勞動者進行培訓的費用;按國家勞動安全衛生規定發給勞動者的費用和用品,以及用人單位自身規定的工作用品(如工作著裝等);按國家住房制度改革規定由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的住房公積金;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支付的醫療衛生費、喪葬撫恤救濟金、探親路費、計劃生育補貼、生活困難補助、冬季取暖補貼、防暑降溫費等。

              七、用人單位依法繳納的社會保險費,以及通過補貼伙食、住房支付或提供給勞動者的非貨幣收入,不得抵扣最低工資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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