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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海省關于職工帶薪年休假問題的意見

            發布時間:2017-12-09 編輯:1035

            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人事廳關于職工帶薪年休假意見的通知

              發布部門: 青海省

              發布文號: 青政辦[2004]35號

              西寧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東行署,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省人事廳《關于職工帶薪年休假問題的意見》已經第10次省政府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關于職工帶薪年休假問題的意見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現就我省職工帶薪年休假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享受帶薪年休假待遇的范圍和條件。

              我省各級黨委、人大、政府、政協機關、法院、檢察院、人民團體,民主黨派和事業單位的職工,凡工作年限滿一年以上的,每年可休假一次。

              二、職工帶薪年休假時間。

              休假時間根據職工的工作地區和工作年限,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在二類地區工作,工作年限滿一年不滿十年的,每年可作假10天;工作年限滿十年不滿二十年的,每年可休假15天;工作年限滿二十年不滿三十年的,每年可休假20天;工作年限滿三十年及其以上的,每年可休假25天。

              (二)在三類地區工作,工作年限滿一年不滿十年的,每年可休假15天;工作年限滿十年不滿二十年的,每年可休假20天;工作年限滿二十年不滿三十年的,每年可休假25天;工作年限滿三十年及其以上的,每年可休假30天。

              (三)在四類地區工作,工作年限滿一年不滿十年的,每年可休假20天;工作年限滿十年不滿二十年的,每年可休假25天;工作年限滿二十年不滿三十年的,每年可休假30天;工作年限滿三十年及其以上的,每年可休假35天。

              以上休假時間不包括假期內的公休日和法定假日。

              三、其他人員的帶薪年休假待遇。

              (一)新錄用到機關和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在試用期、見習期內不享受休假,試用期、見習期滿后的次年安排休假。

              (二)調動工作的職工、安置的軍隊轉業干部和退伍軍人,年度內已在原單位享受了休假的,調人單位和接收單位當年不再安排休假。未休過假的,由調入單位和接收單位根據工作情況統籌安排休假。

              (三)駐省外派出機構工作人員的休假時間:駐西藏自治區的參照四類區的規定執行;駐其他省、市、自治區的參照二類區的規定執行;駐省內各地的辦事機構按駐地所屬類區的規定執行。

              (四)中央下派到我省的干部及我省下派基層掛職鍛煉的干部,休假時間按到我省和基層工作單位所在地的類區標準執行。

              (五)被有關部門立案審查的人員,在審查期間不享受休假。

              (六)已享受寒、暑假的職工不再享受休假。

              (七)符合國務院國發[1981]36號和省政府青政[1981]282號文件規定享受探親假的工作人員,如本人自愿,可將當年的休假和探親假合并使用,并按兩種假期規定的實際無數休假。

              四、帶薪年休假的其他規定。

              (一)職工帶薪年休假按年度計算,一年一次,不得跨年度使用。

              (二)工作人員當年請病假超過二個月,請事假超過一個月,曠工超過10天的,不再安排休假,其下次休假待回單位上班后的次年安排。

              (三)職工休假期間,享受本單位在崗職工的工資、福利待遇。

              五、帶薪年休假的費用問題。

              (一)西寧以外省內其他地區的職工,休假期間外出,路費可由工作地報銷至西寧。

              (二)符合探親條件的職工,若將兩種假期合并使用,往返路費按探親假的有關規定報銷,如按探親假報銷的路費低于休假規定的報銷標準,可按休假規定的標準報銷。

              六、帶薪年休假的計劃及審批。

              (一)各單位組織人事部門要妥善處理好職工休假與工作的關系,合理安排職工的休假,應于年初提出本單位職工的休假計劃,報單位主要領導批準后實施,在執行中與工作需要發生矛盾時,要以工作為重,及時調整休假計劃。

              (二)職工年休假采取個人申請和組織安排相結合的原則,按管理權限進行審批,經有關部門同意后,方可安排職工的休假。

              (三)各單位領導要帶頭執行休假制度,同時要把落實每個工作人員的休假作為關心職工的一件大事來抓。各級組織人事部門要加強督促檢查,確保休假政策的貫徹和落實。

              七、國有企業職工休假制度,可由企業根據實際情況參照本《意見》自行制定,報同級勞動部門備案。

              八、中央駐青單位可參照本《意見》執行。

              九、本《意見》自發文之月起執行,過去有關規定與本《意見》有抵觸的以本《意見》為難。

              十、本《意見》由省人事廳負責解釋。

              省人事廳

              二○○四年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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