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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R工具 公司臨時工使用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17-08-18編輯:misrong

            公司臨時工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司用工的統一管理,滿足公司生產、經營、管理工作不均衡的用人需要,保障公司和臨時工的合法權益,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 招用范圍和條件

            第二條 公司招用臨時工從事短期、臨時、季節性工作,或繁重性體力勞動工作。

            第三條 臨時工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年齡,即年滿18歲,且身體健康,能勝任所從事的工作。

            第四條 臨時工優先從本地居民中招用;確有困難時,經當地勞動部門核準從外地招用。

            第三章 招用程序

            第五條 按照人力資源計劃、工作需要,填寫招聘申請單報公司領導審核。

            第六條 人事部匯總各部門用工需求,安排臨時用工計劃。

            第七條 與正式員工一起或單獨招聘。公司招聘管理辦法適用于本辦法。

            第八條 公司與臨時工本人簽訂勞動合同,一式若干份,公司、員工、勞動部門分存。

            第九條 勞動合同期滿,公司與臨時工辦理續聘或終止手續。

            第四章 臨時工待遇

            第十條 臨時工在受聘期間按崗位享受勞動報酬。報酬標準見非正式員工工資標準。

            第十一條 臨時工工資包括獎金、有關補貼,不能攀比正式員工工資待遇。

            第十二條 臨時工的勞保用品,與正式員工待遇相同。

            第十三條 臨時工享有與正式員工相同的法定節假日、病假、事假待遇,其他假視情況可以特批享受。

            第十四條 臨時工的醫療保險、計劃生育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臨時工加班按照工資的1.5倍計算。

            第十六條 臨時工因病或生病在休病假滿未痊愈而被解除勞動合同的,公司酌情一次性發給相當本人1~3個月工資的補助金。

            第五章 臨時工管理

            第十七條 臨時工與正式員工一樣應遵守公司的規章制度,同樣進行考勤。

            第十八條 除特殊情況下,臨時工的用工期限不得超過1年。

            第十九條 臨時工轉為正式員工應通過正常招聘程序,在同等條件下享有錄用優先權,其臨時工齡可累計為連續工齡。

            第二十條 各部門使用臨時工的一切費用,均列入部門費用總額內開支,進行費用效益考核。

            第二十一條 公司可以依照勞動合同解聘臨時工。

            第二十二條 臨時工可以依照勞動合同辭職。

            第二十三條 沒有依據勞動合同條款而解除勞動合同給一方造成損失的,應根據損失情況和責任予以賠償。

            第二十四條 任何一方在合同期內因解除勞動合同而發生爭議時,按國家和當地政府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聘用離退休職工參照本辦法。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人事部解釋、補充,經總經理批準頒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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