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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臨時工管理方法

            發布時間:2017-08-24編輯:湘榮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司用工的統一管理,滿足公司生產、經營、管理工作不均衡的用人需要,保障公司和臨時工的合法權益,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 招用范圍和條件

            第二條 公司招用臨時工從事短期、臨時、季節性工作,或繁重性體力勞動工作。

            第三條 臨時工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年齡,即年滿18歲,且身體健康,能勝任所從事的工作。

            第四條 臨時工優先從本地居民中招用;確有困難時,經當地勞動部門核準從外地招用。

            第三章 招用程序

            第五條 按照人力資源計劃、工作需要,填寫招聘申請單報公司領導審核。

            第六條 人事部匯總各部門用工需求,安排臨時用工計劃。

            第七條 與正式員工一起或單獨招聘。公司招聘管理辦法適用于本辦法。

            第八條 公司與臨時工本人簽訂勞動合同,一式若干份,公司、員工、勞動部門分存。

            第九條 勞動合同期滿,公司與臨時工辦理續聘或終止手續。

            第四章 臨時工待遇

            第十條 臨時工在受聘期間按崗位享受勞動報酬。報酬標準見非正式員工工資標準。

            第十一條 臨時工工資包括獎金、有關補貼,不能攀比正式員工工資待遇。

            第十二條 臨時工的勞保用品,與正式員工待遇相同。

            第十三條 臨時工享有與正式員工相同的法定節假日、病假、事假待遇,其他假視情況可以特批享受。

            第十四條 臨時工的醫療保險、計劃生育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臨時工加班按照工資的1.5倍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