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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員工獎勵與懲罰條例

            發布時間:2017-08-24編輯:湘榮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司員工遵紀守法的主動性、自覺性,規范員工行為,提高員工素質,維護公司正常生產、經營、管理秩序,保障公司各項規章制度的貫徹執行,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公司全體員工。

            第二章 獎 勵

            第三條 獎勵范圍。

            對有以下表現者之一的員工均給予獎勵:

            1. 在完成公司工作、任務方面取得顯著成績和經濟效益的;

            2. 在技術、產品、專利方面取得重大成果或顯著成績的;

            3. 對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議積極、有實效的;

            4. 保護公司財物,使公司利益免受重大損失的;

            5. 在公司、社會見義勇為,與各種違法違紀、不良現象斗爭有顯著成績;

            6. 對突發事件、事故妥善處理者;

            7. 一貫忠于職守、認真負責、廉潔奉公、事跡突出的;

            8. 全年出滿勤的;

            9. 為公司帶來良好社會聲譽的;

            10. 其他應給予獎勵事項的。

            第四條 獎勵種類。

            公司可以設立如下獎勵項目。

            1. 精神獎勵

            (1) 記大功;

            (2) 記小功;

            (3) 嘉獎(獎狀、獎品);

            (4) 授予榮譽稱號。

            2. 物質獎勵

            (1) 一次性獎金;

            (2) 加薪;

            (3) 晉級;

            (4) 其他(旅游、培訓機會、住房)。

            第五條 獎勵規則。

            1. 記大功對象。

            (1) 對公司或國家有重大貢獻者;

            (2) 對公司業務有重大發明、革新,成效卓越者;

            (3) 對危害公司和國家事件事先舉報或阻止,避免重大損失者;

            (4) 對天災、人禍、犯罪等現象,不顧安危,見義勇為者;

            (5) 開拓公司業務,經營業績(利潤、營業額)驕人者;

            (6) 獲得社會重大榮譽者。

            2. 記小功對象。

            (1) 對公司或國家有較大貢獻者;

            (2) 對公司業務有較大發明、革新,成效優秀者;

            (3) 對危害公司和國家的事件,及時制止,避免較大損失者;

            (4) 見義勇為,獲得好評、稱贊者;

            (5) 開拓公司業務,經營業績優良者;

            (6) 拾金不昧且價值較高者;

            (7) 本職崗位工作表現優異者。

            3. 嘉獎對象。

            (1) 品行優良、技術超群、工作認真、克盡職守成為公司楷模者;

            (2) 領導有方、業務推展有相當成效者;

            (3) 參與、協助事故、事件救援工作者;

            (4) 遵規守紀,服從領導,公司之敬業楷模;

            (5) 主動積極為公司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議,減少成本開支,節約資源能源的員工;

            (6) 拾金(物)不昧者。

            第六條 獎勵標準。

            第七條 其他獎勵規定。

            1. 凡獲社會各類獎勵或榮譽稱號,其待遇按頒獎機關規定執行;

            2. 依照獎勵標準,員工1年內獎勵分累計滿10分,可晉升一級工資

            3. 公司對有突出貢獻者,可授予 稱號;

            4. 公司可設董事長獎、總經理獎,設定獎勵額度,每年頒發給工作優異者,起到類似諾貝爾獎的效應;

            5. 公司可通過獎勵汽車、住房、出國培訓、出國旅游等實物形式嘉獎勉勵先進員工。

            第八條 獎勵程序。

            1. 員工有符合獎勵條件的,由其所在部門及時提出申請,報人事部;

            2. 人事部審核決定,簽署意見后報公司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3. 討論決議經總經理簽字后生效;

            4. 凡獲得獎勵的員工均由公司發給獎狀或證書,并張榜公布;

            5. 獎勵事宜記入員工檔案;

            6. 員工獎金在頒布時發放,獎勵提成在其業績完成后1個月內兌現。

            第三章 處 罰

            第九條 處罰種類。公司可設立如下處罰項目:

            1. 精神處罰。

            (1) 口頭警告;

            (2) 書面警告;

            (3) 記小過;

            (4) 記大過。

            2. 物質處罰。

            (1) 一次性罰金;

            (2) 降級、撤職(減薪);

            (3) 留用察看;

            (4) 辭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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