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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暫借款管理辦法規定

            發布時間:2017-08-11編輯:湘榮

            暫借款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提高公司資金使用效益,減少資金占用,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 管理范圍
            第二條 暫借款是指因特殊用途的臨時性借款,包括:
            1. 差旅費借款;
            2. 零星購物借款;
            3. 其他臨時性借款。
            第三章 借款程序和標準
            第三條 對因公出差:
            1. 需借支差旅費時,應填寫請款單,注明預借金額;
            2. 經各級主管審查、審核、簽批;
            3. 到財務部領款;
            4. 財務部以請款單為借款依據、報銷差旅費審核依據。
            第四條 對零星購物借款:
            1. 由采購部門作出書面采購計劃;
            2. 經各級主管審查、審核、簽批;
            3. 到財務部領款;
            4. 財務部以采購請款單為借款依據。
            第五條 一般零星購物借款限額為 元(如2000元),駕駛員、采購主管可領取定額借款(備用金),定額標準由各部門經理擬訂報總經理批準。
            第六條 對個人臨時性借款:
            1. 一般不予借給,特殊情況經批準可借給;有借款尚未還清者,一律不準再借。
            2. 借款人填寫借款單,注明個人用途。
            3. 經各級主管簽批。
            4. 到財務部以請款單作為借款還款依據。
            第七條 個人借款一般不超過其2個月工資額,超過時須有公司擔保人。
            第八條 暫借款可使用現金、支票或匯票支付,視不同情況和公司財務規定確定。對經常性借款人員,經批準可辦理信用卡。
            第九條 暫借款還款、報銷期限:
            1. 對出差人員,在返回公司5天內報銷差旅費;
            2. 對領用備用支票、匯票結算的采購,使用后5天內報銷;
            3. 對領用備用金的部門、個人、定期(不定期)報銷;
            4. 對個人借款,最長不超過2個月還款。
            第十條 借款人應按規定期限及時報銷或還款。
            第四章 監督和處罰
            第十一條 借款人應嚴格按照借款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它用;否則,應按情節輕重追究責任
            第十二條 財務部門定期、不定期清理暫借款。對逾期未還、未報者,發送報銷催辦單通知當事人;仍未改進者,扣除工資和采取其他措施。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財務部解釋、修訂,經總經理批準頒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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