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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力資源 > HR實戰 > 明確用工形式 降低用工風險

            明確用工形式 降低用工風險

            發布時間:2017-02-10編輯:weian

              長期困擾諸多HR們的問題又來了!勞動關系及勞務關系對員工保護的差別是什么?對于這兩種關系,企業分別承擔什么樣的法律責任及用工風險?企業在各種情形下,選擇哪種用工方式,可以相對降低用工風險?

              勞動關系是工傷認定的基礎

              首先,劉律師向大家提供一則案例:

              某大四在校學生在一家快餐連鎖店實習,每月工資1800元,與所在企業簽訂勞務合同。上下班途中,該員工發生交通事故致腿部重傷,發生6萬元醫療費用,該員工提出企業應對其產生的醫療費用進行賠付。

              隨后,劉律師向在場HR們提問,此情況是否可以被法律界定為工傷,企業對員工是否負有賠償責任?

              為此,劉律師解釋道,勞動關系在工傷認定中具有核心價值。《工傷保險條例》第61條規定:“本條例所稱職工,是指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各種用工形式、各種用工期限的勞動者。”因此,該員工跟企業是勞務關系,而不屬于勞動關系,故不能界定為工傷,企業也不負有相關賠償責任。

              接著,劉律師又就上一案例提出了另一種假設情況:如若該員工是在崗期間,被店長從A店調到B店,而不屬于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致傷,企業是否應該承擔所產生的醫療費用?

              在場過半數HR表示與前面的情況同理。于是,劉律師進一步分析,明確指出:勞動者在從事勞動過程中,遭受人身損害的,企業應承擔賠償責任。企業在勞動者從事勞動過程中是否存在過錯,不作為勞務關系中界定對員工保護的標準。因此,企業應對在崗期間發生事故的員工,承擔其賠償責任。

              最后,劉律師特別強調,一個案件中,雙方當事人之間究竟是哪種法律關系,雙方承擔的責任有很大的區別,因此HR們應著重明確勞動關系和勞務關系對員工保護的差別,明確用工形式,確定其雙方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才能避免勞動糾紛,合理合法支付員工工資。

              合理控制用工風險

              在用工形式的選擇上,選擇勞務關系,雖然可以降低一部分人力成本,但一旦在用工期間發生工傷事故,往往給企業帶來更大的損失,承擔更多的法律風險。如何魚與熊掌兼得之,如何控制這一用工風險,對HR們來說,尤為重要!對用工風險的控制,分為事前控制和事后控制,但歸根到底,事前控制是根本,未雨綢繆,防微杜漸!

              劉律師為HR們指點迷津,在勞務關系中,商業保險對于勞動者意外傷害保障具有積極意義,企業應當考慮為勞動者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從而分擔企業用工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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