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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R分清員工離職類型

            發布時間:2017-07-08編輯:湘榮

            分清員工離職類型

            賈律師例舉了一個勞動案例:大劉于2008年初應聘到某科技公司擔任銷售,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2008年6月大劉向公司遞交辭職申請,公司批準2008年6月底離職。但是到了6月底雙方都未辦理離職手續,公司也未催促大劉,大劉就在公司一直工作到2008年底。年底,公司突然通知大劉因其半年前提出過辭職,應立即計算工資并于次日離開。大劉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遭拒后向當地勞動部門提起仲裁。

            仲裁委員會認為,大劉在到了離職期限后仍留在公司,雖未簽訂勞動合同,仍視為雙方勞動關系的延續;而公司稱大劉“工作能力不足”單位未提交有效證據,屬于公司單方面解除勞動關系,因此公司應當支付大劉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同時加以50%的額外經濟補償金。

            辭職和辭退的區別

            賈律師表示,辭職和辭退一字之差,但是區別可不小。辭職的行為主體只能是職工個人,辭退的行為主體只能是單位。

            除此之外,辭職和辭退還有兩點最重要的不一樣,這兩點不一樣如果被忽略,就很容易引發勞資糾紛。

            一是程序不同。辭職首先要由職工本人提出書面申請,而辭退單位無需向任何人提出申請。根據現行文件中對相關程序的規定,如果單位及有關機構有意拖延,因職工辭職而發生爭議的時間,最長可拖延6個月之久。而因辭退發生爭議的時間,最長也只能是在單位向被辭退職工簽發“辭退證明書”后15日之內。

            二是經濟償付不同。單位需按有關政策的規定向被辭退職工支付法定數額的辭退費。而辭職職工不需向單位償付任何費用(培訓費除外)。在培訓費方面,辭職人員需按規定向單位償付自已使用過的培訓費,對于辭退則沒有這方面的規定。

            賈律師強調在員工離職時千萬不能馬虎大意,任何一個小的細節都會帶來意想不到的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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