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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力資源 > HR實戰 > 對癥下藥:破解勞動關系“疑難雜癥”

            對癥下藥:破解勞動關系“疑難雜癥”

            發布時間:2017-05-18編輯:

                盡管《勞動合同法》已施行了兩年有余,《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也實施了近兩年,但在法律、法規、政策的解讀與應用過程中仍存在很多的誤區,尤其對于一些細節問題,比如后簽勞動合同問題、農民工養老保險問題、內部業務承包中的雇工問題,加班費用如何支出問題等,仍然存在諸多“疑難雜癥”。

                為此,8月18日,英才網聯旗下英才網舉辦了題為“破解勞動關系疑難雜癥”的主題沙龍,特邀北京首安人力資源服務有限公司張馳律師,為醫藥行業的HR們詳解如何破解勞動關系爭議問題。

                培訓考核后再簽勞動合同是否合法

                張馳律師介紹,勞動關系的四個重要的環節是訂立、履行變更、解除、終止續訂,整個勞動合同法也一直在循環這四點。張律師首先從勞動關系訂立方面的案例開始講解,如何處理“疑難雜癥”的問題。

                【案情介紹】

                2007年11月,北京某公司面向社會新員工,最終黃某通過復試,并自2007年12月3日起,參加電子公司安排的為期兩個月的入職培訓。培訓期間,該電子公司按每人每月500元的標準,向其發放生活補助。2008年2月14日,該公司再次對其進行考試,并于次日以培訓不合格為由,向黃某發出口頭通知,通知黃某公司將不與其訂立勞動合同,不提供工作崗位的決定。黃某認為該電子公司侵犯了他的合法權益,便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電子公司給予相應的補償。

                【專家點評】

                張馳律師認為:以上這樣情況用人單位與黃某已經存在勞動關系,然而用人單位為了減少用工成本,隨意延長試用期,以入職后的培訓期替代試用期,最終又隨意裁員,因此黃某是可以獲得經濟補償的。

                【仲裁結果】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判定電子公司與黃某存在勞動關系,電子公司解除與黃某的勞動關系無正當理由,應向黃某支付經濟補償。除此之外,電子公司還應向黃某支付培訓期間黃某工資與北京最低工資標準(730元/月)的差額部分。

                HR如何應對加班費用糾紛

                【案情介紹】

                李某在某公司工作15年左右,他負責看管上下的人員安全。2009年物業公司進行改制,電梯外包,對其進行裁員。李某以為公司加班多年(加班包括晚6點以后和節假日)為由,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物業公司支付多年加班費用17萬元人民幣。

                【專家點評】

                張馳律師認為:李某就職于物業公司之時是90年代,當時還執行以前的《勞動合同法》,李某向物業公司申請仲裁時,新《勞動合同法》已經實施,所以李某的案例比較特殊,得到加班的經濟補償是必須的,但是最終的費用結算時間要依據仲裁委員會的判定。

                【仲裁結果】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判定該物業公司以公司體制改革為由將李某裁員,理由成立,李某和物業公司解除勞動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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