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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R困惑:加班工資如何給?

            發布時間:2017-05-10編輯:

                《勞動合同法》施行以來,在社會上引起了強烈反響。建國以來,沒有一部法律像《勞動合同法》一樣引起全社會的關注。近年來勞動爭議案件急劇上升,其中很多是由于企業規章制度不完善、不規范導致,很多企業為此也付出了巨大的代價。

                那么,如何根據勞動法完善企業制度,建立有效的勞動爭議預警線,避免勞動爭議的發生呢?對此,英才網聯旗下教培英才網、英才網聯合主辦了題為“‘防微杜漸’建立勞動爭議預警,‘亡羊補牢’和諧勞動關系”的主體沙龍活動,特邀北京首安人力資源服務有限公司首席講師張弛律師與教培、服裝行業HR們共同探討這一具有代表性問題。

                張律師介紹,勞動爭議多圍繞社保繳納、加班工資、經濟補償、賠償金、事實勞動關系、勞務派遣、無故拖欠工資、職工休假等方面,并在現場就幾個熱點話題進行了深入分析。

                如何認定加班事實?

                一位企業HR提出疑問:勞動者僅憑打卡記錄要求認定加班事實,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嗎?“此問題在日常受理的案件中比較多見,也有一定的代表性。”張律師說。同時他舉了一個類似案例:一位擔任維修工作的職工,由于單身,長期住在公司值班室。在勞動合同到期后,用人單位準備正常結束與其勞動關系,該職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11年的加班工資共計17萬元,用人單位拿不出如何界定加班事實的相應規定,無法反駁該員工的要求。

                張律師指出,勞動者僅憑電子打卡要求認定加班事實,法律是不予支持的。加班事實應通過公司與員工共同確認的考勤記錄決定出勤事實。不能實行標準工時制的,應保證職工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小時,每周至少休息一天,少休息的一天,不應視為加班。張律師同時建議此項規定用人單位要公示告知,避免不必要的爭議。

                怎樣支付加班工資?

                認定加班事實后,加班工資的基數如何確定?針對此問題,張律師解釋說,依據《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第四十四條:加班工資或小時工資基數的確定,如勞動合同中約定了工資標準的,即使約定了以本市最低工資或低于合同約定的工資作為加班基數;若出現爭議,仍以合同中約定的工資標準執行。

                如果事先書面約定工資中包含加班工資,公司有證據證明已支付的前提下,可以認定已支付加班工資,但折算后不得低于最低工資標準。張律師建議,對于像服裝制造等勞動密集型的企業和一些例如司機等特殊的崗位,因為工作性質關系,無法通過考勤記錄計算加班工資的情況,用人單位可以采取工資中包含加班工資的方法支付加班工資。

                張律師介紹,企業制度是企業賴以生存的基礎,只有當規章制度的內容做到全面、具體、明確時,才可能預防勞動爭議的發生;出現勞動爭議后,也可以作為勞動爭議處理的依據,更好地維護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

                參加沙龍的HR們紛紛表示,參加此次活動受益匪淺。希望英才網聯能多多舉辦這樣的主題沙龍,為在實際工作中遇到難題的HR們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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