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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金信托合同

            時間:2020-10-17 18:14:29 借款合同范本 我要投稿

            資金信托合同范本

             資金信托合同范本

            資金信托合同范本

             
              合同編號:
             
              當事人
             
              委托人:(以下簡稱:甲方)
             
              (住所、法定代表人、電話、傳真、郵政編碼)
             
              受托人:(以下簡稱:甲方)
             
              (住所、法定代表人、電話、傳真、郵政編碼)
             
              受益人 :
             
              (甲方可以是惟一受益人)鑒于
             
              甲方需將資金交付信托管理并謀取相應收益,乙方是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專業從事信托業務的金融機構,甲方、乙方就信托設立及信托管理有關事宜經平等協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管理暫行辦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簽訂本合同。合同正文
             
              第一條信托目的
             
              1、甲方為有效運用其資金,基于對乙方的信任,通過本合同設定雙方的資金信托關系。
             
              2、按本合同約定,甲方將自己合法擁有的資金委托給乙方,由乙方按甲方的意愿以乙方自己的名義,為甲方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管理、運用和處分。
             
              第二條信托資金金額、劃款時間、信托期限
             
              1、信托資金幣種:人民幣,金額(大寫:,小寫:)。
             
              2、劃款時間:甲方須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8個營業日內將全部款項劃入乙方指定的銀行賬戶。
             
              3、信托期限: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三條信托資金及其管理方式、處分權限與核算
             
              1、信托資金
             
              信托資金包括但不限于:
             
              (1)甲方交付乙方管理的信托本金;
             
              (2)甲方交付的信托本金自交付日至信托期限開始日期間的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計算);
             
              (3)乙方管理、運用和處分以上(1)、(2)項所述信托本金形成的財產;
             
              (4)前述財產取得的收益、賠償和其他收入。
             
              2、信托資金的管理、運用和處分:
             
              3、信托資金的核算:
             
              第四條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承諾:本合同所指向的全部信托資金來源合法。
             
              2、甲方有義務向乙方提供有關資料,以使乙方從事金融業務符合有關監管規定。
             
              3、甲方有權向乙方了解信托資金的管理情況,并要求乙方做出說明。
             
              4、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按本合同第三條核算方法所述支付信托收益。
             
              5、本合同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義務。
             
              第五條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積極制訂并履行信托計劃,如遇國家金融政策重大調整,及時通知甲方,雙方應就收益分配等內容進行協商和調整。
             
              2、信托資金不屬于乙方的自有財產,乙方終止時,信托資金不屬于其清算財產或破產財產。
             
              3、信托不因乙方的名稱變更、法人變更、依法解散、被宣告破產或者被依法撤銷而終止,也不因乙方的辭任而終止。
             
              4、乙方應當為甲方、受益人以及處理信托事務的情況和資料保密。
             
              5、乙方應當將信托資金和自有資金分開管理,并將不同客戶的信托資金分別記賬。
             
              6、乙方應妥善保存信托資金管理、分配的完整記錄至少15年,以便甲方或受益人日后查詢。
             
              7、乙方按本合同約定收取報酬。
             
              8、乙方因處理信托事務所支出的費用、對第三人所負債務,以信托資金承擔。乙方以其固有財產先行支付的,對信托資金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9、乙方以信托資金為限向受益人承擔支付信托利益的責任。
             
              10、如果受益人為自然人,乙方有代扣代繳受益人個人所得稅費的義務。
             
              第六條受益人的權利與義務
             
              1、本合同有效期限內,受益人可以根據本合同的規定轉讓其享有的信托受益權。乙方應為受益人辦理信托受益權轉讓的有關手續。
             
              2、受益人可以隨時向乙方了解信托資金的管理情況,并要求乙方做出說明。
             
              3、根據本信托合同規定轉讓和依法繼承信托受益權。
             
              4、本合同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七條信托終止時信托資金的歸屬、分配方式及乙方的報酬
             
              1、信托終止時信托資金歸甲方所有,乙方須在信托終止起5個工作日內劃入甲方指定賬戶。
             
              2、乙方經營資金信托業務,以收取手續費的方式收取報酬。
             
              3、在本合同設定的信托期限內,乙方收取手續費計算標準為:。
             
              4、信托終止后乙方行使請求給付報酬權時,可以留置信托資金。扣除乙方應收手續費后的信托資金及利益歸甲方所有,乙方須在信托終止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劃入甲方指定賬戶。
             
              第八條信托的變更、終止
             
              1、本合同生效后,甲方、乙方均不得擅自變更。如需要變更本合同,須經雙方協商一致并達成書面協議。
             
              2、在本合同約定的信托期限內,甲方不得隨意提前終止合同,由于甲方提前終止合同造成的.損失,全部由甲方承擔,且甲方須向乙方全額支付手續費。
             
              3、信托期限屆滿或甲方和乙方以書面協議提前終止合同,本合同設定的資金信托即告終止,信托終止時,乙方在扣除手續費后須將全部信托資金及利益歸還給甲方。
             
              4、本合同信托資金應與甲方其他信托財產、未設立信托的其他財產相區別。設立信托后,甲方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宣告破產時,甲方是惟一受益人的,信托終止,信托資金作為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甲方不是惟一受益人的,信托存續,信托資金不作為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但作為共同受益人的甲方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宣告破產時,其信托受益權作為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
             
              第九條信托事務的報告
             
              本資金信托終止,乙方應當于信托終止后10個工作日內做出處理信托事務的清算報告,并以事先約定的方式送達甲方。
             
              第十條稅費的繳納
             
              甲方、乙方和受益人應各自承擔各自取得的信托利益和手續費部分應繳納的有關稅費及其他費用。
             
              第十一條風險提示與承擔
             
              (對信托運用風險及本合同所述資金信托的特有風險予以明示,并說明責任分配原則。)
             
              第十二條新受托人的選任方式
             
              乙方職責終止或辭任時,新受托人由甲方另行指定,新受托人接任前,由乙方或其財產管理人依本合同先行管理信托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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