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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工程一切險保險合同

            時間:2020-11-25 13:35:22 其他合同范本 我要投稿

            建筑工程一切險保險合同

              建筑工程一切險條款

            建筑工程一切險保險合同

              第一條 責任范圍

              本公司對承保的建筑工程,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和費用,根據保單明細表規定,負責賠償:

              (1) 洪水、潮水、水災、地震、 海嘯、暴雨、風暴、雪崩、地崩、山崩、凍、冰雹及其他自然災害;

              (2) 雷電、水災、爆炸;

              (3) 飛機墜毀、飛機部件或飛行物體墜落:

              (4) 盜竊 ;

              (5) 工人、技術人員缺乏經驗、疏忽過失、惡意行為;

              (6) 原材料缺陷或工藝不善所引起的事故;

              (7) 除本條款第二條除外責任規定以外的其他不可預料和突然事故。

              發生上述損失事故后,現場的必要清除費用,本公司也可賠償,但以不超過附表列明的保險金額為限。

              第二條 除外責任

              本公司對下列各項,不負責賠償:

              (1) 被保險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為和重大過失引起的損失、費用或責任;

              (2) 戰爭、類似戰爭行為、敵對行為、武裝沖突、沒收、征用、罷工、爆動引起的損失、費用或責任;

              (3) 核反應、輻射或放射性的污染引起的損失、費用或責任;

              (4) 自然磨損、氧化、銹蝕;

              (5) 錯誤設計引起的損失、費用或責任;

              (6) 換置、修理或矯正的本身原材料缺陷或工藝不善所支付的費用;

              (7) 非外力引起的機械或電器裝置的損壞或建筑用機器、設備、裝置失靈;

              (8) 全部停工或部分停工引起的損失、費用或責任;

              (9) 各種后果損失如罰金、耽誤損失、喪失合同:

              (10) 文件、賬簿、票據、現金 、有價證券、圖表資料的損失;

              (11) 保單中規定應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的免賠額;

              (12) 領有公區運輸用執照的車輛、船舶和飛機的損失;

              (13) 盤點貨物當時發現的短缺;

              (14)本公司建筑工程第三者責任險條款規定的責任范圍和除外責任。

              第三條 保險期限

              本保險在保單列明的建筑期限內自投保工程動工日或被保險項目被卸至建筑工地時起生效,直至建筑工程完畢驗收時終止。但本保險的最晚終止期應不超過保單中所列明的終止日期。保險期限的擴展,必須事先獲得本公司的書面同意。

              第四條 保險金額

              建筑工程應為保險標的建筑完成時的總價值,包括運費、安裝、關稅等。建筑用機器、設備、裝置應按重置價值計算。其他承保項目應按投保人和本公司商定的金額。

              第五條 被保險人的義務

              一、被保險人應采取合理的預防措施,避免投保工程工地發生意外事故,對本公司代表提出的合理化防損建議應認真考慮,并付諸實施。

              二、發生本保險單承保的損失事故后,被保險人應立即通知本公司,并用書面提供詳細經過。

              三、為便于調查,被保險人在檢驗損失前應保護事故現場。

              四、為防止損失擴大,被保險人應采取一切必需的措施將損失減少至最低限度。對有益的合理措施費用,本公司可予償付。但本項費用和賠款總額以不超過受損的補保險項目保額為限。

              五、保險內容如有變化(如保險項目有增減、工程期限縮短或延長、保險金額應調整等),被保險人應及時書面通知本公司,辦理批發手續。

              六、被保險人及其代表對上述規定的義務,如故意不執行,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第六條 索賠和賠款

              一、被保險人向本公司索賠時,應提供必要的.有效的證明單據,作為索賠依據。

              二、本公司的以恢復投保項目受損前的狀態為限,受損項目的殘值應予扣除。

              三、 賠款可以現金支付,也可以重置受損項目或予以修理代替之。總賠款金額不得超過保單規定的保險金額。

              四、保險金額如低于本條款第四條規定的數額,其差額視為被保險人所自保,本公司僅按保險金額與本條款第四條規定數額的比例賠償。

              五、本公司賠付損失后,如需恢復原保險金額,該恢復部分應交原保險費率按日計算的保費。

              六、本保險單負責賠償的損失、費用或責任,如另有別家公司保險的存在,不論為被保險人或他人所投保,或不論該保險賠償與否,本公司僅負責按比例分擔賠償的責任。

              第七條 爭議的解決

              凡因本合同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協商不成的,應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天津國際經濟金融仲裁中心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建筑工程第三者責任險條款

              第八條 本保單所保的建筑工程,在保險期限內,因發生意外事故,造成在工地及鄰近地區的第三者人身傷亡、疾病或財產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責時,以及被保險人因此而支付的訴訟費用和事先經本公司書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費用,均可由本公司負責賠償。

              第九條 本公司對每一事故賠償金額以根據法律或有關部門裁定的應由被保險人償付的數據為準,但不能超過本保單列明的賠償限額。

              被保險人或其代表未經本公司的書面同意,不能作出任何承諾、出價,約定、付款或賠償。

              第十條 本公司對下列各項不負賠償責任:

              (1) 明細表列明的應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的免賠額;

              (2) 被保險人和其他承包在現場從事工程有關工作的職工的人身傷亡和疾病;

              (2) 被保險人及其他承包人或他們的職工所有的或由其照管、控制的財產的損失;

              (3) 由于震動、移動或減弱支撐而造成的其他財產、土地、房屋的損失或由于上述原因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

              (4) 領有公區運輸用執照的車輛、船舶和飛機造成的事故;

              (6) 被保險人根據與他人的協議支付的賠償或其他款項。

              本條款為本公司建筑工程一切險的附加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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