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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校臨時工聘用合同

            時間:2023-03-14 08:16:15 其他合同范本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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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校臨時工聘用合同

              在當今社會,人們對合同愈發重視,合同的地位越來越不容忽視,簽訂合同是減少和防止發生爭議的重要措施。那么制定合同書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呢?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學校臨時工聘用合同,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學校臨時工聘用合同

            學校臨時工聘用合同1

              用人單位(甲方)

              職 工(乙方)

              甲方因工作需要臨時招用工作人員,乙方申請應聘。經研究,甲方同意招聘乙方為臨時工,并自愿協商達成如下合同:

              一、合同期限

              本合同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二、工作任務

              乙方同意并服從甲方的工作需求,在食堂崗位承擔工作。

              三、勞動紀律

              甲方應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制定各項管理規章制度,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間內,應自覺遵守國家和省規定各項勞動紀律、法規和甲方的各項規章制度,服從管理,積極完成工作。

              四、勞動的時間與勞動報酬

              1、甲方保證乙方在工作期間實行五天工作制。原則上不安排乙方加班,如確因工作需要,經與勞動者協商后,適當加班。

              2、乙方基本工資標準為350/月,上班時經考核,另加月考核獎150元,學期考核獎500元,社會養老保險乙方自動放棄。

              3、在假期若教師上課需用膳,食堂人員也需上班,且發基本工資,不發考核獎。

              4、甲方每月30日前如期發放工資,由學校總務處統一發放。

              五、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1、國家有關勞動保護規定,切實做好乙方工作期間中的'安全與健康。

              2、甲方根據乙方從事的工作崗位,發放乙方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

              3、乙方有權拒絕甲方的違章指揮,對甲方及其管理人員漠視乙方安全和健康的行為,可以提出批評,并向有關部門檢舉、控告。

              六、終止解釋勞動合同條件

              1、在合同期內。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用人單位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1)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聘用條件的;

              2)患病或非因工傷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另行安排工作的;

              3)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學校規章制度的;

              4)無理取鬧,打架斗毆者;

              5)不履行合同,不按質量要求完成工作或年度考核不稱職的;

              6)學校因教學、管理、技術條件等客觀情況發生變化,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或崗位編制調整需裁減人員;

              7)嚴重失職,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8)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在合同期內,下列情況之一者,本人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1)用人單位不能按勞動合同規定支付勞動報酬的;

              2)用人單位不履行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國家政策法規,侵害臨時工合法權益的;

              4、任何一方需要解除勞動合同,應提前30天書面通知一方。

              七、違反合同責任

              一方違反合同,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根據其后果和責任,按有關政策予以適當賠償。

              八、本合同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政策規定辦理或雙方協商解決。

              九、本合同期限滿自行終止。

              十、本合同書一式三份,臨時工本人和學校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 乙方(簽名或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學校臨時工聘用合同2

              用人單位(甲方):

              職工(乙方):

              甲方因工作需要臨時招用工作人員,乙方申請應聘。經研究,甲方同意招聘乙方為臨時工,并自愿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協議期限

              本協議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二、工作任務

              乙方同意并服從甲方的工作需求,在食堂崗位承擔工作。

              三、勞動紀律

              甲方應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制定各項管理規章制度,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間內,應自覺遵守國家和省規定各項勞動紀律、法規和甲方的各項規章制度,服從管理,積極完成工作。

              四、勞動的.時間與勞動報酬

              1、甲方保證乙方在工作期間實行五天工作制。原則上不安排乙方加班,如確因工作需要,經與勞動者協商后,適當加班。

              2、乙方基本工資標準為350/月,上班時經考核,另加月考核獎150元,學期考核獎500元,社會養老保險乙方自動放棄。

              3、在假期若教師上課需用膳,食堂人員也需上班,且發基本工資,不發考核獎。

              4、甲方每月30日前如期發放工資,由學校總務處統一發放。

              五、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1、國家有關勞動保護規定,切實做好乙方工作期間中的安全與健康。

              2、甲方根據乙方從事的工作崗位,發放乙方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

              3、乙方有權拒絕甲方的違章指揮,對甲方及其管理人員漠視乙方安全和健康的行為,可以提出批評,并向有關部門檢舉、控告。

              六、終止解釋勞動協議條件

              1、在合同期內。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用人單位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1)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聘用條件的;

              2)患病或非因工傷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另行安排工作的;

              3)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學校規章制度的;

              4)無理取鬧,打架斗毆者;

              5)不履行合同,不按質量要求完成工作或年度考核不稱職的;

              6)學校因教學、管理、技術條件等客觀情況發生變化,使原勞動協議無法履行或崗位編制調整需裁減人員;

              7)嚴重失職,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8)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在合同期內,下列情況之一者,本人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1)用人單位不能按勞動合同規定支付勞動報酬的;

              2)用人單位不履行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國家政策法規,侵害臨時工合法權益的;

              4、任何一方需要解除勞動協議,應提前30天書面通知一方。

              七、違反協議責任

              一方違反協議,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根據其后果和責任,按有關政策予以適當賠償。

              八、其他

              本協議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政策規定辦理或雙方協商解決。

              本協議期限滿自行終止。

              本協議書一式三份,臨時工本人和學校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 乙方(簽名或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學校臨時工聘用合同3

              甲方:

              乙方(臨時工):

              經甲、乙雙方協商,現訂立如下勞動合同:

              一、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確因工作需要聘用臨時工,須經校長辦公會議研究通過。

              2、甲方安排、檢查、督促乙方工作。在工作中乙方認真負責,表現突出,甲方將在學期末給予表彰。凡受表彰人員將作為續聘的首選。反之,對工作拖沓、不能完成任務的人員,甲方將給予批評,直至解除勞動合同。

              3、甲方給乙方提供勞動場所、勞動工具、工作服和所需其他物品等。

              4、甲方保障乙方的.合法權益,尊重乙方人格,按時發放勞動報酬。

              二、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乙方根據工種不同,工資待遇為380元、400元、530元不等。周日休息一天,寒暑假照常休息,領取當月工資的一半,加班費每天6元,年終獎200元。

              2、乙方因工負傷,按《勞動法》有關條款執行。

              3、乙方要嚴格遵守勞動紀律,聽從領導安排。每天工作不得少于4小時,按時到崗到位,扎扎實實做好本職工作。

              4、乙方病、事假扣除當日的工資,病假不予報銷醫藥費,住院期間,甲方派員慰問。

              三、附則

              1、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每學期簽訂一次。

              2、本學期為乙方最后一個學期勞動聘用期限,今后甲方將視工作需要重新擇優聘用臨時工。

              3、按市局規定,臨時工年齡男性不超過60歲,女性不超過55歲。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學校臨時工聘用合同4

              用人部門(甲方)

              職工(乙方)

              甲方因工作需要臨時招用工作人員,乙方申請應聘。經研究,甲方同意招聘乙方為臨時工,并自愿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協議期限

              本協議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其中試用期為個月

              二、工作任務

              乙方同意并

              服從甲方的工作需要,在 崗位承擔工作。

              三、勞動紀律

              甲方應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制定各項管理規章制度,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間內,應自覺遵守國家和省規定各項勞動法律、法規和甲方的《臺州學院臨時用工暫行辦法》等各項規章制度,服從管理,積極完成工作。

              四、勞動時間與勞動報酬

              1、甲方保證乙方在工作期間實行五天工作制,每天工作8小時。原則上不安排乙方加班,如確因工作需要,經與勞動者協商后,可以適當加班,加班后用人部門應安排其調休,如因工作需要無法安排調休的,則給予20元/天的加班補助費。但每月加班最多不超過四天。

              2、乙方基礎工資標準為 元/月,崗位津貼元/月,試用期內享受上述工資的80,合計為 元/月,行駛里程津貼為 元/公里。

              3、甲方每月日前如期發放工資,由學校財務處統一發放。發放形式為 .(①領據領現金形式,②銀行工資卡形式)

              五、社會保險福利待遇

              1、合同期內,乙方提出申請,甲方應按有關規定予以辦理社會保險手續,合同期滿內不再續訂的,甲方將從次月起停止繳納乙方的保險金。

              2、在合同期內,乙方因工受傷,死亡,或患病、非因工受傷的(需臺州市各公立醫院證明),甲方將按照《臺州學院臨時用工暫行辦法》規定執行。

              六、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1、國家有關勞動保護規定,包括有關女職工的勞動保護規定,切實做好乙方工作期間中的安全與健康。

              2、甲方根據乙方從事的工作崗位,按國家有關規定,發給乙方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

              3、乙方有權拒絕甲方的違章指揮,對甲方及其管理人員漠視乙方安全和健康的行為,可以提出批評,并向有關部門檢舉、控告。

              七、終止解除勞動協議條件

              1、在合同期內,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用人單位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1)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聘用條件的;

              (2)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另行安排工作的;

              (3)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學校規章制度的;

              (4)無理取鬧,打架斗毆者;

              (5)不履行合同,不按質量要求完成工作任務或年度考核不稱職的;

              (6)學校因教學、管理、技術條件等客觀情況發生變化,使原勞動協議無法履行或崗位編制調整需裁減人員;

              (7)嚴重失職,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8)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在合同期內,下列情況之一者,用人單位不能解除勞動合同:

              (1)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2)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女臨時工在孕期、產假期內的;

              (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3、在合同期內,下列情況之一者,本人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1)被招工、招干或考入學校學習的;

              (2)用人單位不能按勞動合同規定支付勞動報酬的;

              (3)用人單位不履行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國家政策法規,侵害臨時工合法權益的;

              4、任何一方需要解除勞動協議,應提前30天書面通知另一方。

              八、違反協議責任

              一方違反協議,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根據其后果和責任,按有關政策予以適當賠償。

              九、調解與仲裁

              雙方履行本協議如發生爭議,應先協商解決,協商無效,當事人可在爭議發生六十日內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可在收到仲裁裁決之日起十五天內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十、本協議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政策規定辦理或雙方協商解決。

              十一、本協議期限屆滿自行終止。

              十二、本協議書一式三份,用工部門、臨時工本人和學校人事處各持一份。

              甲方(蓋章)

              乙方(簽名或蓋章)

              用人部門負責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人事處(蓋章)

              人事處處長: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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