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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個人貸款資金信托合同

            時間:2022-11-04 12:33:51 其他合同范本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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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個人貸款資金信托合同

              隨著法律觀念的日漸普及,越來越多的場景和場合需要用到合同,簽訂合同也是避免爭端的最好方式之一。那么一般合同是怎么起草的呢?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個人貸款資金信托合同,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個人貸款資金信托合同

            個人貸款資金信托合同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與受托人本著平等自愿、誠實信用、真實合法的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管理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簽訂《__________項目集合資金信托合同》,以資信守。

              第一條 釋義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釋或文義另有所指,下列詞語具有以下含義:

              1.1 本合同:指《__________項目集合資金信托合同》及對該合同的任何修訂和補充。

              1.2 本信托:根據本合同設立的__________項目集合資金信托。

              1.3 __________項目:指由____________________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開發的__________項目。

              1.4 信托計劃:指由受托人制定的《__________項目集合資金信托計劃》。

              1.5 信托資金:指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第五條的規定向受托人交付的資金。

              1.6 信托文件:指本合同、信托計劃書和信托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

              1.7 工作日:指中華人民共和國規定的金融機構正常營業日。

              第二條 信托目的

              對信托財產進行專業化的管理和運用,謀求信托財產的長期穩定增值。

              第三條 信托類型

              本信托類型為確定用途的集合資金貸款信托。

              第四條 受益人

              本信托是自益信托,受益人與委托人為同一人。

              第五條 信托資金及其交付

              5.1 本集合資金信托的規模為人民幣_____萬元整  (小寫:¥__________元)。

              5.2 本合同項下的信托資金為人民幣__________元整  (小寫:¥_____元)。

              5.3 委托人在招商銀行開立下述賬戶,并指定該賬戶為委托人交付信托資金、受托人分配信托收益與返還信托財產的賬戶。自然人開立儲蓄賬戶或“一卡通”賬戶,法人開立對公賬戶。該賬戶在本信托財產最終分配完成之前不得取消。

              開戶行:____________________開戶人:____________________賬 號:____________________

              5.4 委托人須將信托資金劃撥至受托人指定的下述信托賬戶,信托資金到賬后委托人與受托人簽訂合同。

              開戶行:  開戶人: __________國際信托投資公司信托業務部  賬 號:

              5.5 信托資金在委托人交付資金之日起至信托成立日期間的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計算,由受托人在信托成立之日起一年后的第一次信托收益分配時支付。

              第六條 信托成立

              信托計劃的推介期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_____元的信托資金募集完成,信托即告成立。信托成立日最遲為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七條 信托期限

              信托期限為二年,自信托成立之日起計算。

              第八條 信托財產的管理和運用

              8.1 受托人以信托財產的長期穩定增值為目的,以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為原則,以受益人的最大利益為宗旨,對該信托財產進行管理運用。

              8.2 鑒于本信托的集合性質,委托人全權委托受托人對信托財產進行運用管理。

              8.3 本信托項下的財產可以按照公平市場價格與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財產或受托人的固有財產進行交易。

              8.4 管理運用方式:

              本信托財產用于向____________________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__________項目發放貸款。

              8.4.1 貸款期限

              貸款期限為二年,具體起止時間以受托人與____________________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簽訂的貸款合同的規定為準。

              8.4.2 貸款利率

              貸款利率為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貸款利率,每年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進行調整。目前,同期貸款年利率為5.49%。

              8.4.3 貸款本金償還

              貸款本金按受托人與____________________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簽訂的貸款合同的規定,于貸款到期日一次償還。

              8.4.4 貸款利息支付

              貸款期限內,____________________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于每季度第_____個月的第_____日支付貸款利息。

              8.4.5 貸款擔保

              貸款由__________信托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進行保證擔保。

              8.4.6 貸款特別條款

              如果受托人發現借款人與借款項目可能發生影響信托資金安全的重大問題時,受托人有權要求借款人提前償還貸款。

              8.4.7 貸款利息收入在年度信托收益分配前的運作原則

              受托人將在遵循安全性和流動性原則的基礎上,通過存放銀行、同業拆放、國債投資、新股配售等方式,獲取貸款利息再投資的穩定收益。

              第九條 信托費用

              9.1 信托費用的種類

              9.1.1 信托報酬;

              9.1.2 銀行手續費、服務費、證券交易手續費、審計費用和律師費用等;

              9.1.3 文件或賬冊制作、印刷費用;

              9.1.4 信息披露費用;

              9.1.5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費用。

              9.2 信托報酬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

              9.2.1 受托人經營信托業務,依據約定收取信托報酬。

              9.2.2 受托人每年按受托管理的信托資金的_____%從信托財產中預提信托報酬,信托終止時按照本條第二款規定的計算方法進行一次性調整。

              9.2.3 信托報酬計算方法

              若信托資金的年平均收益率為_____%以下(包括本數),受托人的年信托報酬=信托資金x_____%;

              若信托資金的年平均收益率為_____%(不包括本數)至_____%(包括本數)之間,受托人的年信托報酬=信托資金×(信托資金的年平均收益率-_____%)× _____%;

              若信托資金的年平均收益率在_____%(不包括本數)以上,受托人的年信托報酬=信托資金×[(信托資金的年平均收益率-_____%)×100%+_____%]。

              9.3 不列入信托費用的`項目

              受托人因違背信托合同導致的費用支出或信托財產的損失,以及處理與信托事務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不列入信托費用。

              9.4 本信托及本信托當事人依據國家有關規定依法納稅。

              第十條 信托收益

              10.1 信托收益的構成

              10.1.1 信托貸款所得的利息收入;

              10.1.2 貸款利息收入在年度信托收益分配前進行穩健型投資所得收益。

              10.2 信托凈收益

              10.2.1 信托凈收益為信托收益扣除信托費用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在信托收益中扣除的其他費用后的余額。

              10.3 信托凈收益分配

              10.3.1 信托凈收益每年分配一次。本信托凈收益分配時間為信托成立后每滿一年后的二十個工作日內。信托終止時,信托凈收益與信托財產一并分配至受益人賬戶。

              第十一條 信托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11.1 委托人的權利和義務

              11.1.1 委托人的權利

              委托人有權了解其信托資金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并有權要求受托人作出說明。

              委托人有權查閱、抄錄或者復制與其信托資金有關的信托賬目以及處理信托事務的其他文件。

              受托人違反信托目的管理、運用、處分信托資金,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托事務不當,致使信托財產受到損失的,委托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撤銷該處分行為,并有權要求受托人予以賠償。

              受托人違反信托目的管理、運用、處分信托資金或者管理、運用、處分信托資金有重大過失的,委托人有權依照信托文件的規定解任受托人,或者申請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人民法院對信托財產強制執行時,委托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異議。

              受托人職責終止的,委托人有權選任新受托人。

              11.1.2 委托人的義務

              委托人必須將本合同項下的自己合法擁有的資金劃撥至受托人的賬戶,以便于受托人管理運用該筆資金。

              委托人必須按照合同約定向受托人支付信托報酬和其他費用。

              11.2 受托人的權利和義務

              11.2.1 受托人的權利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人民法院對信托財產強制執行時,受托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異議。

              受托人有權依照合同的約定或者法律的規定收取適當的報酬。

              受托人以其固有財產先行支付因處理信托事務所支出的稅款和有關費用的,對信托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11.2.2 受托人的義務

              受托人應當遵守信托文件的規定,必須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的管理,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托事務。

              受托人除按規定取得報酬外,不得利用信托財產為自己謀取利益。

              受托人不得將信托財產轉為其固有財產。

              受托人必須將信托財產與其固有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

              受托人必須保存處理信托事務的完整記錄,應當每年定期將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報告委托人和受益人。

              受托人對委托人、受益人以及處理信托事務的情況和資料負有依法保密的義務。

              受托人以信托財產為限向受益人承擔支付信托收益的義務。

              受托人違反信托目的處分信托財產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托事務不當致使信托財產受到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

              受托人辭任的,在新受托人選出前仍應履行管理信托事務的職責。

              11.3 受益人的權利

              11.3.1 受益人享有信托收益權,也有權放棄信托收益權。

              11.3.2 受益人有權了解其信托資金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并有權要求受托人作出說明。

              11.3.3 受益人有權查閱、抄錄或者復制與其信托資金有關的信托賬目以及處理信托事務的其他文件。

              11.3.4 受益人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受托人的不當處分行為,要求受托人予以損害賠償。

              11.3.5 受益人有權依照信托文件的規定解任受托人或者申請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11.3.6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人民法院對信托資金強制執行時,受益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異議。

              11.3.7 受益人有權轉讓信托受益權。

              第十二條 風險揭示與風險承擔

              12.1 受托人管理、運用或處分信托財產過程中,可能面臨各種風險,包括借款人和借款項目的風險、政策風險、市場風險、管理風險等。

              12.2 受托人根據本合同及信托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或處分信托財產導致信托財產受到損失的,由信托財產承擔。

              12.3 受托人違反本合同及信托計劃的規定處理信托事務,致使信托財產遭受損失的,受托人應予以賠償。

              第十三條 信托轉讓

              13.1 受益人可通過轉讓信托合同形式轉讓信托受益權,但不得分割轉讓。

              13.2 受益人轉讓信托受益權,應持信托合同和信托受益權轉讓申請書與受讓人共同到受托人處辦理轉讓登記手續。未到受托人處辦理轉讓登記手續的,不得對抗受托人。

              13.3 受益人轉讓信托受益權,應當將本信托項下委托人與受益人的權利和義務全部轉讓給受讓人。

              13.4 受益人轉讓信托受益權,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按照信托資金的_____%分別向受托人繳納轉讓手續費。

              第十四條 信托終止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信托應當終止。

              14.1 信托文件規定的終止事由發生;

              14.2 信托的存續違反信托目的;

              14.3 信托目的已經實現或不能實現;

              14.4 信托當事人協商同意;

              14.5 信托期限屆滿;

              14.6 信托被解除;

              14.7 信托被撤銷;

              14.8 全體受益人放棄信托受益權。

              第十五條 信托清算

              15.1 自信托終止之日起成立清算小組。

              15.2 信托清算小組負責信托財產的保管、計算和分配,編制信托清算報告。信托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15.3 受托人在信托終止后二十個工作日內編制信托財產清算報告,并以約定的方式報告委托人與受益人。

              15.4 受益人或其繼承人在信托計劃清算報告公布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未提出書面異議的,受托人就清算報告所列事項解除責任。

              15.5 清算費用:指清算小組在進行信托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清算費用由清算小組從該信托財產中支付。

              第十六條 信托財產歸屬與分配

              16.1 信托終止,信托財產歸屬受益人。

              16.2 信托財產以現金方式在信托終止時進行分配。

              16.3 信托清算后的全部信托財產扣除清算費用后,按委托人的信托財產占集合信托財產的比例進行分配。

              16.4 信托期限屆滿后第二十個工作日為信托財產分配日。

              第十七條 信息披露

              17.1 本信托的信息披露以下列方式報告委托人和受益人:

              17.1.1 受托人辦公場所存放備查;

              17.1.2 在受托人網址_______________上公告;

              17.1.3 來函索取時寄送。

              17.2 受托人應當在信托成立起每滿一年后的_____個工作日內編制完成信托資金管理的報告和信托資金運用及收益情況年度報告。

              第十八條 違約責任

              18.1 受托人違約

              18.1.1 受托人違反合同約定,利用信托財產為自己謀取利益的,所得利益歸入信托財產。

              18.1.2 受托人將信托財產轉為其固有財產的,必須恢復該信托財產的原狀;造成信托財產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18.1.3 受托人違反信托目的處分信托財產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托事務不當致使信托財產受到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

              18.2 委托人違約

              18.2.1 委托人不按合同約定向受托人支付報酬和有關費用的,受托人有權對信托財產實行優先受償。

              第十九條 不可抗力

              19.1 “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各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預見或即使預見亦無法避免的事件,該事件妨礙、影響或延誤任何一方根據本合同履行其全部或部分義務。該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臺風、洪水、火災、其他天災、戰爭、騷亂、罷工或其他類似事件、新法規頒布或對原法規的修改等政策因素。

              19.2 如發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該事件的一方應立即用可能的最快捷的方式通知對方,并在十五日內提供證明文件說明有關事件的細節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遲履行本合同的原因,然后由各方協商是否延期履行本合同或終止本合同。

              第二十條 通知

              20.1 委托人與受托人在本合同填寫的聯系地址為信托當事人同意的通訊地址。

              20.2 一方通訊地址或聯絡方式發生變化,應自發生變化之日起十五天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如果在信托期限屆滿前夕發生變化,應在二天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20.3 受托人按通訊地址或聯絡方式以掛號信件、傳真、電傳或電報等有效方式,就處理信托事務過程中需要通知的事項通知委托人或受益人。

              20.4 如果通訊地址或聯絡方式發生變化的一方(簡稱“變動一方”),未將有關變化及時通知另一方,除非法律另有規定,變動一方應對由此而造成的影響和損失負責。

              第二十一條 其他事項

              21.1 法律適用與糾紛解決

              21.1.1 本合同的訂立、生效、履行、解釋、修改和終止等事項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法律、法規及規章。

              21.1.2 本合同項下的任何爭議,各方應友好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向受托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

              21.2 整體合同

              信托計劃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本合同未規定的,以信托計劃為準;如果本合同與信托計劃所規定的內容沖突,優先適用本合同。

              21.3 期間的順延

              本合同規定的受托人接收款項或支付款項的日期如遇法定節假日,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

              21.4 合同生效

              本合同經委托人簽署(自然人簽字;或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委托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或其他組織的負責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受托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委托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后,于信托成立之日起生效。

              21.5 申明條款

              委托人和受益人在此申明:在簽署本合同前已仔細閱讀了本合同和信托計劃,對本合同和信托計劃所規定的所有條款均無異議。

              21.6 合同文本

              本合同一式叁份,委托人持壹份,受托人持貳份,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于_______

            個人貸款資金信托合同2

              甲方(委托人):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

              身份證號(營業執照號):_________________

              住址(營業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托人):________名稱: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管理暫行辦法》、《_____》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遵循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經友好協商,達成本合同。

              第一條 信托目的

              甲方自愿將其合法所有的資金委托給乙方,同意并授權乙方利用其在金融、投資領域的_____、信息及管理優勢,通過理財專家專業、有效的運作,采用貸款的運用方式,以最大限度地為受益人獲取利益。

              第二條 受益人或受益人范圍

              姓名(名稱):_________,身份證號(營業執照號):_________,受益信托資金(元)受益賬號:_________。

              第三條 信托資金及交付

              1.本合同項下信托資金金額為:_______人民幣(大寫),_______(小寫)元;

              3.甲方為自然人,應在本合同簽訂時將信托資金交納至乙方營業場所或收付代理機構營業場所。

              甲方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在本合同簽訂時將信托資金劃款至乙方指定銀行賬戶。

              第四條 信托生效

              信托計劃的推介期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推介期結束信托計劃成立。

              本信托在乙方收到甲方足額交付的信托資金后,自信托計劃成立之日生效。

              第五條 信托期限

              信托期限_______年,自信托生效之日計算。

              第六條 信托財產的構成

              1.乙方因承諾信托而取得的財產是信托財產,指甲方在本合同簽訂時交付的信托資金。

              2.乙方因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也歸入信托財產。

              第七條 信托資金管理運用和受托人權限

              1.乙方按甲方指定以貸款方式將信托資金運用于貸款,對本合同項下的信托資金與信托計劃項下其他信托資金進行集合管理、運用;

              2.本合同項下的信托財產可以按公平市場價格與乙方管理的其他信托財產或乙方的固有財產進行交易。

              第八條 甲方權利與義務

              1.甲方有權了解信托財產的管理、處分及收支情況,并有權要求乙方就信托事務的處理做出說明;

              2.甲方應保證已就設立信托事項向債權人履行了告知義務,并保證設立信托未損害債權人利益;

              3.甲方有義務依據本合同約定向乙方支付管理傭金;

              4.本合同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義務。

              第九條 乙方權利與義務

              1.乙方有權自信托生效之日起,根據本合同及信托計劃管理、運用和處分信托財產;

              2.乙方有權依據本合同約定取得管理傭金;

              3.乙方有權根據專業化管理原則,委托第三方管理信托財產;

              4.乙方應當按照本合同與信托計劃的.規定,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托事務,管理信托財產,必須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

              5.乙方必須將信托財產與其固有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

              6.乙方應對甲方、受益人以及處理信托事務的情況和資料依法保密;

              7.乙方應妥善保存處理信托事務的全部資料以備查閱,保存期限自本信托終止之日起_______年;

              8.乙方除取得本合同規定的管理傭金外,不得利用信托財產為自己謀取利益;

              9.本合同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義務。

              第十條 受益人權利與義務

              1.受益人有權根據本合同享有信托受益權;

              2.受益人可以根據本合同的規定轉讓其享有的信托受益權;

              3.受益人不得以信托受益權用于償還債務;

              4.本合同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義務。

              第十一條 風險揭示與承擔

              乙方在管理、運用信托資金時,存在但不限于如下風險:利率風險、法律與政策風險、償債風險、不可抗力因素導致的風險、其他不可預見風險等。

              乙方根據本合同及信托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信托資金導致信托資金受到損失的,由信托財產承擔;乙方違反本合同及信托計劃的規定處理信托事務,導致信托資金受到損失的,由乙方賠償。

              第十二條 信托收益的計算及交付的時間、方法

              1.本合同項下信托資金采用貸款的運用方式,貸款期限分別為:一年期、兩年期。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貸款利率的規定產生的貸款利息及其它收入在扣除信托管理費用和乙方管理傭金后的余額作為信托收益由受益人享有,年預期收益率分別為一年期3.3%,二年期3.75%;

              3.乙方在收益分配日后_______個工作日內,將收益劃入受益人設定的賬戶;

              4.最后一年(包括信托期限為一年)的信托收益與信托資金在信托終止日后_______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分配。

              第十三條 信托財產稅費的繳納

              1.受益人、乙方應就各自的所得按照有關法律規定依法納稅;

              2.應當由信托財產承擔的稅費、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管理費用及管理傭金

              2.乙方管理傭金_______%,包括乙方對信托財產的管理和托管費用。

              第十五條 信托事務的報告

              1.乙方應將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每年在甲方加入本信托的乙方營業場所、收付代理機構營業場所予以公示;

              2.在信托合同期限內如發生影響信托業務的重大事項,乙方應將有關情況在甲方加入本信托的乙方營業場所、收付代理機構營業場所作臨時通報。

              第十六條 信托受益權的轉讓

              1.在信托生效_______個月后,委托人(受益人)可轉讓信托受益權;

              2.轉讓信托受益權,轉讓人應持信托合同與受讓人共同到乙方處辦理轉讓手續。未辦理轉讓手續的,不得對抗乙方;

              3.轉讓信托受益權,轉讓人應與受讓人簽訂受益權轉讓協議,將本合同項下轉讓人的相關權利和義務轉讓給受讓人,轉讓協議作為本合同附件;

              4.轉讓信托受益權,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按照信托資金的_______%分別向乙方繳納轉讓手續費。

              第十七條 信托終止與信托財產的歸屬及分配

              1.未經本合同全體當事人一致同意,任何當事方無權變更、解除本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信托終止:

              a.經合同全體當事人一致同意;

              b.信托期滿;

              c.信托計劃另有規定,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條 違約責任

              若甲乙雙方未完全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或一方在本合同項下的保證嚴重失實或不準確,視為該方違反本合同。

              除非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非因乙方原因導致信托被撤銷、被解除或被確認無效,視為甲方違約,由此給信托計劃項下其他信托的受益人和信托計劃的財產造成損失的,由甲方承擔違約責任。

              本合同的違約方應承擔因其違約給守約方造成全部損失的賠償責任。

              第十九條 糾紛解決方式

              在履行本合同的過程中發生爭議,甲、乙雙方當事人和解或調解不成,可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條 新受托人的選任方式

              在信托期限內,乙方如出現法律規定的受托職責終止的情形,新受托人由甲乙雙方協商確定。

              第二十一條 其他

              1.信托計劃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本合同未規定的,以信托計劃為準;如本合同與信托計劃所規定的內容沖突,優先適用本合同;

              2.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3.甲方、受益人在此申明:在簽署本合同前已仔細閱讀了信托計劃和本合同,對信托計劃和本合同所有條款均無異議;

              4.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字蓋章):_________

              乙方(簽章):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個人貸款資金信托合同3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____信托投資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自然人身份證明文件與號碼 :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平等自愿、公平互利的原則基礎上,簽訂《_______電力資金信托合同》。

              第一條 釋義

              在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釋或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具有如下含義:

              1.本合同:指《_______電力資金信托合同》及對該合同的任何修訂和補充。

              2.本信托:指根據本合同設立的_______電力資金信托。

              3.信托當事人:指受本信托關系約束,根據本信托合同享受權利并承擔義務的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

              4.指定管理資金信托:指委托人向受托人交付資金而設立的信托,委托人在信托文件中就信托財產的運用方式、運用項目、運用期限等進行明確指定,由受托人根據信托文件管理、運用和處分信托財產。

              5.信托計劃:指受托人制定的《_______電力資金信托計劃》。

              6.信托資金:指委托人按本合同第五條規定數額向受托人交付的資金。

              7.信托計劃資金:指信托計劃項下信托資金的總和。

              8.信托貸款:指受托人對_______市電力開發公司的信托貸款。

              9.信托文件:指本合同、信托計劃和信托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

              10.工作日: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規定的金融機構正常營業日。

              第二條 信托目的

              受托人為發揮在電力開發領域的投融資優勢,將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交付給予受托人經營管理的信托資金,以信托貸款的方式運用于_______市電力開發公司的融資項目。

              第三條 信托類別

              本信托為指定管理資金信托。

              第四條 受益人

              本信托為自益信托,委托人與受益人是同一人。

              第五條 信托資金及其交付

              本合同項下的信托資金金額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萬元(小寫金額___________萬元)。

              委托人如為自然人,應在受托人營業場所交付信托資金,并簽署本合同。

              委托人如為機構,應至受托人營業場所辦理合同簽署手續,并在簽署本合同后的兩個工作日內,將信托資金劃至受托人指定的資金托管專用賬戶。

              第六條 信托期限

              信托計劃推介期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推介期結束日為信托計劃成立之日,信托期限為_____年,自本信托計劃成立日起計算。

              第七條 委托人的權利和義務

              1. 有權了解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 并有權要求受托人作出說明;

              2.按本合同的規定交付信托資金;

              3.保證其所交付的信托資金來源合法,必須是其合法所有的財產;

              4.保證其享有簽署包括本合同在內的信托文件的權利,并就簽署行為已履行必要的批準或授權手續;

              5.保證設立本信托未損害債權人利益;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義務。

              第八條 受托人的權利和義務

              1.自信托生效之日起,根據本合同及信托計劃管理、運用和處分信托財產;

              2.收取信托報酬;

              3.根據情況將信托事務委托他人代為處理;

              4.以信托財產名義所有人的身份,作為___________市電力開發公司的債權人行使債權人權利;

              5.根據本合同的規定,恪盡職守,本著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原則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托事務;

              6.根據本合同的規定,以信托財產為限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凈收益;

              7.對委托人、受益人以及處理信托事務的情況和資料依法保密;

              8.妥善保管信托業務交易的完整記錄、原始憑證及資料,保存期為自本信托終止之日起十五年。

              9.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義務。

              第九條 受益人的權利和義務

              1.自本信托生效之日起根據本合同享有信托受益權;

              2.受益人不得以信托受益權用于償還債務;

              3.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權可以根據本合同的規定轉讓和依法繼承;

              4.根據法律、法規及本合同的其他條款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第十條 信托財產的構成

              信托財產包括下列一項或數項:

              1.受托人因接受信托而取得的信托資金;

              2.受托人因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

              3.因前述一項或數項財產滅失、毀損或其他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財產。

              第十一條 信托財產的管理和運用

              本信托項下的信托財產,由受托人按信托計劃的規定,與信托計劃項下的其他信托財產集合管理和運用。

              委托人簽署本合同,即表示同意加入信托計劃。

              受托人對本信托項下的信托財產單獨記帳,與受托人的固有財產分別管理。

              本信托項下的信托財產可以按公平市場價格與受托人的固有財產或其管理的其他信托財產進行交易。

              第十二條 信托財產承擔的費用

              (一)除非委托人另行支付,委托人因處理信托事務發生的下述費用由信托財產承擔。

              1.信托財產管理、運用或處分過程中發生的稅費;

              2.文件或賬冊的制作及印刷費用;

              3.信息披露費用;

              4.律師費、審計費等中介費用;

              5.收付代理機構的代理費用;

              6.受托人的信托報酬;

              7.信托終止時的清算費用;

              8.按照有關規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費用。

              本款所稱費用,是指按信托資金占信托計劃資金之比例分攤的信托計劃項下的信托財產承擔的費用。

              (二)費用計提

              本信托設立和存續過程中實際發生的費用從信托財產中支付,列入當期費用。受托人以固有財產先行墊付的,受托人有權從信托財產中優先受償。

              受托人的信托報酬根據本合同第十四條的規定計算和提取。

              第十三條 信托收益、信托收益率與信托凈收益的計算

              信托收益的`計算

              信托收益指信托貸款利息扣除按本合同第十二條規定應由信托財產承擔的費用(不含信托報酬)后的余額部分。

              本款所稱信托貸款利息,是指按信托資金占信托計劃資金之比例分攤的信托計劃資金的貸款利息。

              信托收益率的計算

              信托收益率=信托收益÷信托計劃資金×100%

              信托凈收益的計算

              信托凈收益=信托收益-信托報酬

              第十四條 受托人的信托報酬

              (1) 信托報酬的提取

              受托人在本信托生效之日起每滿一年末按本條第二項規定的計算方法進行結算及劃撥。

              (2) 信托報酬計算方法

              1.若信托資金的當年信托收益率為4%以下(包括本數),當年信托報酬的計算方法為:信托資金×0%;

              2.若信托資金的年平均收益率在4%至于4.6%(含4.6%)之間,當年信托報酬的計算方法為:信托資金×(當年信托收益率-4%)。

              3.若信托資金的當年信托收益率超過4.6%,當年信托報酬的計算方法為:信托資金×[0.6%+(當年信托收益率-4.6%)×50%]。

              (3) 本條所稱信托收益率按照本合同

              (4) 第十三條計算。

              第十五條 信托凈收益的分配與信托財產的歸屬

              (1) 信托凈收益的分配

              受益人按信托資金占信托計劃資金的比例享有信托凈收益;

              信托存續期間,受托人僅就信托凈收益部分進行信托利益的分配;

              信托凈收益以現金形式分配,由受益人憑身份證明文件、法人授權文件、信托合同到受托人指定的地點領取信托凈收益。

              信托凈收益分配時間為信托計劃成立之日起每滿一年后的10個工作日內。

              (二)信托財產的歸屬

              信托終止,扣除第十二條規定的信托費用后的信托財產歸屬于受益人。

              受托人在信托終止后的10個工作日內將信托財產返還受益人,由受益人到受托人指定的地點領取信托終止日至信托財產返還日期間的銀行存款利息歸屬于受益人,與信托財產一并返還。

              第十六條 信托受益權的轉讓

              在信托期限內,受益人可以通過轉讓信托合同的形式轉讓信托受益權。但不得分割轉讓。

              受益人轉讓信托受益權,應持身份證明文件、信托合同、信托受益權轉讓申請書與受讓人共同到營業場所辦理轉讓登記手續,未到受托人處辦理轉讓登記手續的,不得對抗受托人。

              受益人轉讓信托受益權,應當將本信托項下委托人與受益人的權利和義務全部轉讓給受讓人。

              受益人轉讓信托受益權,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按照信托資金的0.1%分別向受托人繳納轉讓手續費。

              第十七條 信托的變更、解除、終止與新受托人選任

              (一)本信托設立后,除本合同另有規定,未經受托人同意,委托人和受益人不得變更、撤銷、解除或終止信托。

              (二)本信托因下列原因而終止:

              1.信托期限屆滿;

              2.信托計劃終止;

              3.信托當事人協商同意提前終止信托;

              4.信托目的已經實現或者不能實現;

              5.本合同與信托計劃另有規定,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法定事項。

              (三)新受托人的選任方式按照《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稅收

              受益人與受托人應按有關法律規定各自依法納稅。

              應當由信托財產承擔的稅費,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 風險揭示與風險承擔

              受托人在管理、運用或處分信托財產的過程中,可能會面臨融資對象和融資項目的風險、市場風險、管理風險和其他風險等。

              受托人根據本合同及信托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或處分信托財產導致信托財產受到損失的,其損失部分由信托財產承擔。

              受托人違反本合同及信托計劃的規定處理信托事務,致使信托財產遭受損失的,受托人予以賠償。

              第二十條 違約與補救

              若委托人或受托人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或一方在本合同項下的保證嚴重失實或不準確,視為該方違反本合同。

              除非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非因受托人原因導致信托被撤銷、被解除或被確認無效,視為委托人違約,由此給信托計劃項下其他信托的受益人和信托計劃項下的信托財產造成損失的,由委托人承擔違約責任。

              本合同的違約方當事人應賠償因其違約而給守約方造成的全部損失。

              第二十一條 通知

              地址變化通知

              委托人與受托人在本合同填寫的住所地為信托當事人同意的通訊地址。

              一方通訊地址或聯系方式發生變化,應以書面形式及時通知另一方。

              受托人按其在本合同中登記的通訊地址或聯絡方式以掛號信件或傳真、電傳或電報等有效方式,就處理信托事務過程中需要通知的事項通知委托人或受益人。

              因委托人未及時通知受托人聯系地址信息而導致任何損失,受托人不承擔責任。

              第二十二條 其他事項

              (1) 糾紛解決與法律適用

              本合同的訂立、生效、履行、解釋、修改和終止等事項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法律、法規及規章。

              本合同項下的任何爭議,各方應友好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向受托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

              (2) 本合同的組成

              信托計劃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本合同未規定的,以信托計劃為準;如果本合同與信托計劃所規定的內容相沖突,優先適用本合同。

              (3) 合同生效

              本合同經雙方蓋章(或簽名)并由委托人交付信托資金后生效。

              (4) 合同文本

              本合同一式二份,委托人、受托人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在簽署本合同前,受托人提示:委托人委托給受托人的信托財產必須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財產,同時請委托人仔細閱讀本合同及信托計劃的全部內容,并對各當事人之間的信托關系、有關權利、義務的條款的法律含義進行準確無誤的理解。

              委托人:(簽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章)___________

              受托人:(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章)___________

              簽署日: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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